公民是否有遵守法律的道德義務?
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政治義務,這個應該沒有太大的問題吧。而這種義務是否有著道德內涵?或者更直接地說:公民是否有遵守法律的道德義務。求高手解答,謝謝!
先Mark住我看到此問題是的問法
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政治義務,這個應該沒有太大的問題吧。而這種義務是否有著道德內涵?或者更直接地說:公民是否有遵守法律的道德義務。求高手解答,謝謝!
這個問題問法是可以回答和討論的,但是這個問題包含的內容的確太多了,既包含語言分析層次的內容,又包括某種理論的構建。所以,表面上這是一個法理學問題,但實際上這卻是一個道德哲學、特別是元倫理學(meta-ethics)的問題。真的是難以回答,也是我的學力之外的事情,所以就撿一些想到的東西來寫。特別是一開始有關元倫理學的部分,只能是勉強做答,歡迎打臉。知乎不是正式的學術平台,也就不講究了。
首先,解釋一下義務一詞。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義務有兩個含義:1、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規定應盡的責任,例如服兵役(與「權利」相對)。
2、道德上應盡的責任。
我們看到,《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實際上是將義務與責任等同起來了,用近義詞解釋的辦法來解釋義務一詞。其實事實上,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義務和責任兩詞也沒有具體的區分。(在英文中,也有兩個近義詞duty和obligation,在很多學者看來,這兩個詞也是等同的。但有的學者認為,這兩個詞是有重大區別的,要不要討論這個區別,等一下看我腦袋混亂的情況。)
《現代漢語詞典》對責任一詞的解釋是這樣的:「份內應做的事」。換句話說,義務或者責任就是what you should do。當我們這樣理解時,「義務」一詞實際上就是一個道德概念。在這裡我們本應定義什麼叫道德,但是用社會學角度定義道德時,我們會將其定義為一套社會普遍遵循的規則體系。但這個定義是一個外部視角、在道德哲學上是非常糟糕的,忽視了道德中reasonable的內涵,我還是不定義了。但是非常確定的是,我們追問某件事是否是我們的義務時,我們是在追問某件事是否是我們份內應做的事、是否是我們應當做(should do)的事,再換句話說,我們實際上在追問道德規則對我提出的要求是否是合理的,這就是一個規範性問題、或曰道德問題了。我們追問某件事是否合理時,在倫理學上被稱為「道德辯護」(moral justification)。(合理=reasonable,這一詞較難解釋,也可以翻譯做「合乎情理的」,它具有相互性reciprocity)所以,原問題的第一句話是不準確的,這個問題應該這樣問。政治義務是公民服從和支持國家政治機構的義務,同時,國家機構又通過法律來規定這些義務的內容,所以又叫服從法律的義務。那麼服從法律的義務能不能得到道德辯護呢?
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在日常語言和法律實踐中,義務一詞和前邊的義務一詞有區別。法律義務和服從法律的義務並不是一個詞。法律義務的含義是法律向我們提出的某種要求的具體內容。它並不追問合理性或者說是否是你份內的事,或許只是立法者的便宜行事而強加於人的。但是當我們在用政治義務一詞時,我們用的是一個道德辭彙,政治義務的內涵可以是服從、支持甚至是忠誠、甚至是愛國主義,但是一定有道德理由上的、需要道德辯護的。我們並不因為政府有Power、政府可以Force我們,我們就有政治義務了,「支配-服從」的關係是一種事實,但並不是政治義務。同時,一旦存在著政治義務,不服從就是不道德的。政治義務實際上是與服從法律義務的義務的「義務」一詞有相同含義。這樣,我定義的問題可以再改一下:
那麼服從法律義務的義務能不能得到道德辯護呢?
最後再澄清這個題目的問題,我們需要把遵守法律的普遍義務與遵守某條特定法律的義務相區別開。遵守法律的普遍義務所試圖論證的是,整個法律體系是否對所有公民具有約束力,所有公民都有義務服從。在極端的情況下,極端不合理的法律強加於人的法律義務我們也有義務遵守——只要整個法律體系是得到道德辯護的、而這條具體法律又是通過法律程序制定的。在這個意義上,惡法也是法。遵守某條特定法律的義務我們既可以通過遵守法律的普遍義務而得到,也可以通過其他的道德辯護而得到。
我要回答的問題是前者。但是很可惜的是,迄今為止,還沒有成功的論證來說明我們有服從法律的義務。各種不同的回答都面臨著各自的嚴重問題。但是,正如約瑟夫·拉茲所說,沒有服從法律的義務並不等於我們就沒有理由服從法律。最早的政治義務或者說服從法律的義務的論證被稱之為感恩理論,在《克里同篇》中,蘇格拉底寧可服毒身亡也不願意違背城邦的法律,他以國家的口吻這樣說:「我們認為,不服從的人犯了三重的罪:一因為我們是他的父母;二因為我們是他的監護人……」由於生養,所以公民們應當感恩,所以公民就有服從國家法律的義務。近代以前的國家理論和法律理論中,用父母來比擬國家與個人的關係、用父權制來說明服從法律的義務,是最常見的理論。但是這種論證顯然難以在現代社會得到立足之地。除此之外,古代社會還常用君權神授來論證,這也不同多說了。除了感恩的理由外,蘇格拉底還這樣說,「三因為既經同意服從,卻不服從我們……」,這就是現代社會中最常見的同意理論的雛形。同意理論的意思是,我們之所以有義務服從法律是因為我們一開始就同意了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向我們施加義務,我們服從法律的義務來自於我們的自願承諾。最早最成形的同意理論出現在洛克的《政府論》下篇。上篇中洛克批評了父權制來論證政治義務的思路,下篇中他提出了著名的同意理論——「人先於國家而存在,只是為了解決社會生活中的困難和不便,人們通過相互同意和授權建立了國家」。(呃,這句話應該是盧梭的或者是某個二手作家的,為了方便張冠李戴一下,但意思是一樣的)。但歷史上並不真正存在這個契約時刻,即使曾經有,也離我們太過歷史久遠而難以證明對後代有什麼約束力。
在現實生活中,除了入籍和公職人員宣誓這樣的較少情況外,沒有哪國真實的存在公民大規模地以法律形式明確表示對國家和法律服從的情況,登記、投票、交稅以及與國家發生的各種法律行為都不夠明確——它可以是公民權宜之計的結果。實際上,大部分人是消極的呆在他的國土上的。明確的同意被證明是難以證明普遍的政治義務的。對此,洛克有一個經典的自問自答:「對於這個問題,我可以這樣說,只要一個人佔有任何土地或享用任何政府的領地的任何部分,他就因此表示他的默認的同意,從而在他同屬於那個政府的任何人一樣享用的期間,他必須服從那個政府的法律。這不管他所佔有的是屬於他和他的子子孫孫的土地,或只是一星期的住處,或只是在公路上自由地旅行;事實上,只要身在那個政府的領土範圍以內,就構成某種程度的默認。」這就是所謂的隱含同意。但是這就違反了洛克論證個人自願服從的初衷——呆在朝鮮土地上並不代表朝鮮人有服從金家法律的義務。或者我們在這裡老婆孩子親戚朋友,也不會外語,因而移民不能。休謨還說假設你在一艘船上,要麼老老實實的呆著、聽船長的命令,要麼扔海里去——於是你事實上接受了船長的統治,但不代表你就此同意而產生義務。這樣的「同意」壓根算不上同意。隱含同意理論是行不通的。還有一種方式是康德式的「假言契約」的論證——雖然並沒有徵得我的同意,但是假如你詢問我,作為一個道德人,我一定會同意。德沃金有一個符合我們道德直覺的批評——「我一定會同意」,但如果沒有事實上徵得我的同意,這依然是強加於人的。(以前偷跑出去玩兒,回來老媽打板子。她會說,你跟老娘說一聲不行么!又不是不准你出去玩兒!)隱含同意隱藏著著享受行為,於是指引我們走向基於利益就可以給我們帶來政治義務的論證思路。著名法哲學家哈特(H.L.A Hart)1955年在《是否存在自然權利?》一文中,提出了所謂的相互限制的論證。以下主要是引自程煉的文章,他概括得很好了。打個比方,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時我們每個人都要付費,我們的付出維持了公共交通系統的運作。一個人如果享受了這個系統帶來的便利而沒有任何付出的話,他就是一個搭便車者(free rider)或吃白食者。搭便車的錯誤,用倫理學的話講,就是對其他做出犧牲者不公平。因此,公平遊戲的義務就是一項制約搭便車的義務。(程煉,加粗是我加的)
所以這個理論又叫「公平遊戲」理論——國家就是一個公平遊戲,我們服從法律就是服從這個公平遊戲的規則而已。羅爾斯對公平遊戲理論做出進一步的修正和限制:
我們可以將哈特和羅爾斯的思想總結如下:在一個社會合作體系中,一個人有義務去盡自己的職責,如果
(1)這個體系存在著,該體系的目的是為其成員創造利益;(2)成員的合作通常意味著付出犧牲或限制自由;(3)大部分成員已經給予合作,這使得(1)成為可能;(4)即使他不參與合作,也能從該體系中獲益;
(5)他已經從該體系中獲益。當我們把這個思想用於政治社會的情形時,我們將有下面的結論:(1)政治社會被看作是一個互利的合作體系;(2)公民從政治社會的安排中獲益(國家安全、法律保護、市場等);(3)他們有一個公平遊戲義務去盡他們自己的職責,或者更確切地講,去遵守政治社會的法律以支持他們的社會制度,只要這些制度的運作是正義的或近於正義的。(還是來自程煉的概括)
這樣,就避免了同意理論的難題,無需糾纏於有沒有人表示過同意,但是新的問題又來了。洛齊克看來「不管一個人的目的是什麼,他不可能如此行動,先給人們利益,然後要求(或強取)償付。」「僅僅是得到利益就可以限制我們的自由,那麼我們的自由就是岌岌可危的」。——有家長制的危險。當然,有人提出了推定有益的概念,比如,某些公共物品是一個正常社會必然需要承擔的,國防、治安這是最常見用來反駁諾齊克的例子。但是即使是國防和治安也有其問題,討論國防和治安需要在更真實的狀況中來討論。況且思想實驗並不等於真實狀況,即使思想實驗是對的,也不代表擴展就是對的。當我們把公平遊戲的思想實驗擴展到政治社會時,程煉概括了一些難點:
1、國家在多大程度上是一個公平的合作?——對於一個政治社會的基本功能,人們並不總是持有同樣的看法和評價。例如,流浪漢和社會最底層真的從這個體系中受益了嗎?
2、參與一個合作事業是獲得所需利益的一個方式,但並不是唯一方式。人們可以自由地脫離一個共同事業,例如他們發現參與導致的麻煩大於獲得的利益的話。(比如,現代戰爭是戰略爭奪而不是殺人遊戲,因而在微觀上對普通人的生活影響不大。對於一個西雅圖的工人來說,國防就並不是一個推定的公共物品;對比爾蓋茨可能才更是。同時,對於服兵役的人而言,投敵的收益顯然是大於戰死的。)
於是,程煉這樣說:
如果要把政治社會理解為一個共同事業,這種共同性就不能按照相互的實質利益來說明。我們必須把共同體看作是一個獨立的價值,一個獨立於和優先於這些人們之間的實質利益的價值。人們需要國防,並不只是因為它給每個人帶來實質利益,而是因為他們相信他們社會的持存是值得他們的努力的。
這兩個批評,只能讓我們要麼回到同意理論,要麼走向共同體理論——亦即是說,這個共同的合作事業是一個具有實質性倫理價值的共同體(community),也就是黑格爾式的國家觀念。但是,現代個人主義社會中,要論證一個共同體具有實質性的倫理價值則又是一個新的困難,多少人的觀念中接受那麼強的共同體呢?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他還提出了自然責任的理論——即人有天然的責任去支持一項正義的制度。但是自然責任理論無法確立起對特定國家的特殊的政治義務,因為世界上不只存在一個正義的制度,正如德沃金的疑問:它不能說明為什麼英國人有支持英國社會制度的特殊責任,我們對特定國家的義務需要更好的論證。
現在,已經列舉了主流的政治義務的理論,可以說每一個理論都有致命的缺陷。因而就有人直接說——我們可能沒有服從法律的道德義務。持這個觀點的被稱為哲學無政府主義,注意是哲學無政府主義,它完全不同於無政府主義。它只是說,我們沒有義務去服從法律,但並不是說我們沒有理由去服從法律。
——
請參考資料:
毛興貴:《政治義務:證成與反駁》(論文集)
程煉:《公平遊戲與政治義務》
西蒙斯:《道德原則與政治義務》
原問題的表述,恐怕有將法律義務與道德義務糅雜交錯,進而提升諸君問題討論成本之虞。如果在下沒有理解錯誤,題主實質上關切的,應當是「倫理層面的辯護意見」(此處,在下贊同 @迅疾 先生的理解)。故而,建議將原問題的表述略作處理,改為——
- 「『應當遵守法律』這個價值命題,是否能夠得到倫理辯護?」
- 同時,將對上述問題的討論限定在「現代法治國家」。否則,此問題實在是牽涉過廣,難以討論。
現在,在下正式開始陳述自己對上述價值命題的辯護意見:
首先,建議引入「規則功利主義倫理學」。
規則功利主義是功利主義的一支,其學說認為,若每個人都永遠遵守同一套道德規範,就能產生最大快樂值。常見的應用可見於交通規則,不能像情境功利主義那樣,視哪種方法能取得最大快樂值而決定該往左開還是往右開,而是根據既定的規範。若大家都能遵守交通規則,那麼交通就能安全便利(最大快樂值)。(引用自:規則功利主義)
個人非常暫同 @Andy Lee 先生於其回答中所陳述的觀點,即「在規範倫理學主張里,規則功利主義和道義論都是要求我們遵守規則的,法律是一類規則,如果這類規則符合道德,那我們就應該遵守。」
故而,此時需要進一步討論的是:
- 「法律是否是道德的?」
或者
- 「需要滿足什麼條件,法律才是道德的」
承上,建議引入「新自然法學理論」,尤其是富勒於《法律的道德性》所提出的「程序自然法」(或曰:「法律的內在道德標準」)。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問題,向來是法學理論所無法迴避的重要問題。德國學者耶林指出:「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問題是法理學的『好望角』,法學的探險者要征服它就必須冒著致命的遭受船難的危險。」釐清法律與道德的關係,遠非學見淺薄之區區在下所敢於妄議。故而,以下的論述將盡量避開法哲學層面的討論,而儘可能專註於倫理層面的辯護嘗試。
1.法律內在道德之倫理前提。
富勒將道德分為兩類:「義務的道德」和「追求的道德」(亦有譯作「願望的道德」)。富勒認為:「如果說願望的道德是以人類所能達致的最高境界最為出發點的話,那麼,義務的道德則是從最低點出發。他確立了使有序社會成為可能或者是有序社會得以達致其特定目標的那些基本原則。」在這兩種道德中,義務的道德與法律的聯繫最為密切。在富勒看來,義務的道德相當於或可以轉化為法律,它為法律規則的相關標準提供了尺度。故而人們在規範自己的行為時不僅是禁止某些有害的行為,還必須探求使行為服從規則的特定的完善途徑。基於這一理論前提,富勒提出了法律的內在道德論。(引用自:論法的道德性_中國論文網)
富勒指出,法律的內在道德包含著義務和追求的道德。它既是法律制度的必備條件,又是人們在創製法律對應盡一切力量追求的目標。兩者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引用自:張乃根《西方法哲學史綱》第四版,p305-306,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據此,富勒先生提出了著名的「法治8原則」,即「程序自然法」(ps:這裡偷個懶,不手工打字了,直接引用論法的道德性_中國論文網所轉述的內容,畢竟不是論文,哈哈哈):
第一,法律的一般性原則。法是一種針對所有人的可以普遍以及反覆適用的行為規範,「一般性或普遍性意味著同樣的情況應同樣對待。因而一般性的要求也就包括了人們通常所說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法律的內在道德要求在最低限度上必須有某種普遍性的規則存在以確定一種行為模式,而不管它們是否公正。
第二,法律的公開性原則。富勒認為,法律需要被公布。公民有權知道和了解法律,並且可以效仿了解法律的人的行為模式,可以批評那些不應制定或者制定不合理的法律。第三,法律的非溯及既往性原則。法律通過規則治理人類行為,但不能從未來實施的規則來指導或治理當今或是過去的行為,但是這種溯及既往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內。第四,法的明確性原則。「一種徒有其表的清晰可能比一種誠實的、開放性的模糊更有害。」立法者應當竭力是法律規則清晰明確,含糊不清法律會造成人們的理解障礙,會造成因對法律的曲解而違反法律的後果。第五,法律的一致性原則。法律之間以及法律內部不可自相矛盾,此項原則是對立法者謹慎的要求。違反該原則可能會造成各種矛盾衝突,乃至動搖法律的權威性。
第六,法的可行性原則。法律應當在適度的範圍內為人們的活動提供能遵守的指導原則,而後設定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七,法的穩定性原則。法律的穩定性是法律內在道德的要求,頻繁變動的法律使得人們無法遵守,損害了法的權威性。第八,官方行為與法律的一致性原則。官方行為與法律保持一致是法律內在道德最為複雜的一項,要求立法、執法和司法幾方面的配合來維持這種一致性的狀態。
為簡化模型,在下於此處簡單粗暴地主張:凡遵循「程序自然法」之規制,並以此為前提創製法律的國家,可以視為「現代法治國家」(終於和開篇接應上了,趕緊扭一扭腰,奸笑)。
【小結】以下為初步整理之思路,僅供拋磚引玉之用:
第一,此時在下主張:「現代法治國家所創製的法律,可以獲得『程序自然法』所提供的倫理辯護(這也是事實)。」假如諸君認可前述前提,則「業已獲得倫理辯護的法律」可以引入「規則功利主義倫理學」策略之支撐,為其對公民所課以的「法定義務」的「道德性」提供倫理辯護。
第二,值得注意的是,「獲得了基於『規則功利主義倫理學』所提供的倫理辯護」並不能當然地得出「對應的法律的『道德性』」是「不容置疑、不可以討論的」。因為任何一個倫理評估,其本身亦可以被進一步給予倫理評估。所以,即使「對應的法律的道德性所獲得的倫理辯護」並非「足夠強力」(譬如,並非「是基於理性所無法拒絕的」),亦略不影響上述策略所支撐的「可以為法律的道德性提供倫理辯護」,「進而在『規則功利主義倫理學』的支撐下,『公民應當守法』可以獲得道德辯護」之主張。
第三,當法律「不具備道德性」(實證分析法學派表示不同意)之狀態下,又或者討論的語境不限定於現代法治國家,則對類似情境下「公民抗命」之行為是否符合道德之追問,建議另行開題討論——因為本問題已經足夠複雜了。
大汗淋淋..................如果從道義邏輯出發的話,這個問題就有點……
道義邏輯有2個運算元,O和P,前者表示「應該」,後者表示「允許」。
幾個基本的公式就是,(應該p等值於不允許不p);(允許p等等值於不應該不p);(不應該p等值於允許不p);(不允許P等值於應該不p),另外,不允許又可以稱之為禁止,允許也可以叫做可以。
法律裡面,大多規定的是不允許p,比如不許殺人放火強姦搶劫之類的。少數規定應該p,比如應該納稅之類的。如果把道德義務理解成應該p,那大部分法律與道德義務沒有關係。不過,如果你把應該不p也看作道德義務的話,那可以把大部分法律條文納入到道德義務中……
值得注意的是,應該p和應該不p有一個重要的區別,前者只能以一類行為滿足,後者可以有幾乎無限多的行為都能滿足。比如,應該納稅只能以納稅行為滿足,而不應該納稅則可以以散步行為、拖地行為等等行為滿足。如果應該p是一種積極義務,應該不p是一種消極義務。而積極義務只能被有意遵守,消極義務卻可以被無意遵守。如果消極義務也屬於道德義務,那我們就有一個奇怪的局面:一個人可以在不知道某個道德義務的情況下遵守了某個道德義務。
好了,現在回到重點。在規範倫理學主張里,規則功利主義和道義論都是要求我們遵守規則的,法律是一類規則,如果這類規則符合道德,那我們就應該遵守。但這裡的邏輯先後是,先有道德規則,後有法律規則,我們只是在遵守道德規則的同時,恰好也遵守了法律規則。更甚至,如果有法律規則違背道德規則,那我們應該遵守道德規則而不是法律規則。
所以,以上還沒有推出,公民有遵守法律的道德義務。反而可能暗含,公民有制定符合道德的法律規則的義務。
有人會說,大家為了聚在一起組合成一個社會,就讓渡了制定法律這個權利給政府。這樣我們就有義務遵守法律了。但是權利就是一個法律概念,在法律出現之前,就沒有權利可言。而自然權利這個大坑看起來也填不上。如果要考慮人的自然狀態,請參考黑猩猩,難道一個黑猩猩社群中有自然權利?
所以,簡單地說,我認為無論是用社會契約還是規範倫理學,都難以說明人們有遵守法律的道德義務。但題目的原文說的是「公民」而不是「人類」,我就不繼續分析「公民」這個概念了,裡面似乎已經暗示了公民就是參與了社會契約的人。
如果一個人已經同意「遵守包括立法法在內的所有法律規則」,那這個人似乎就有道德義務去遵守法律規則,但如果考慮到「遵守承諾」是否屬於道德義務,那問題就有點複雜了…1. 所有的義務都是一種對於態度的表達,它是法律的道德的還是政治的,在這裡並無區別,與通用圖靈機的相互模擬一樣,義務體系之間是可以相互模擬的,無論是法律的道德的還是政治的,它們天然地沒有任何區別。對於其中的任意一個領域的任意一種觀點的表達,我們都可以在其他領域中給出同一種觀點的表達。2. 但人們會去試圖做出法律的道德的和政治的義務的區分,傳統上,人們在這三個領域給出的態度的目的是不同的,儘管這三種領域中的態度本身沒有本質的區別。但由於目的不同,同一個人會在不同的領域上給出不同的觀點,所以我們產生了「這裡本身就有不同」的幻覺。3. 在道義邏輯上,任何態度都可以換算成「O」作為道義詞的表達,至於後面的那個p指的是行動,但是根據??p=p,我們可知有沒有否定詞對於行動作為行動是毫無影響的,因此一種對於法律的表達與一種對於道德的表達在邏輯上沒有任何區別,它們是同構的。4. 這個問題的實質上是「給定這一義務體系是由某些人按照某些程序討論得出的(立法者根據立法程序討論得出的),我們是否有服從這一個義務體系的道德義務」。5. 我們可以設想,假定它不是法律,而就是一種道德領域的義務體系,一種由一批倫理學家討論出來的義務體系,它像是法律一樣被公布,但卻沒有任何辯護的過程被公布,我們是否有遵守它的道德義務呢?我認為沒有,因為倫理學的討論與其他的一切討論一樣,重要的是過程而不是結論,如果無視掉辯護的過程,那麼任何結論都是一樣的不予採信。
道德義務簡稱義務,義務都有道德內涵。義務強調其自發自願性。
政治義務強調其強制性,但仍與義務二字掛鉤,其原因是因為當今世上大部分落後國家採取的政治體制下,人民所盡納稅等政治義務能夠相應匹配監督、投票、自由集會結社、輿論權等權利,這讓大部分缺心眼的人民大眾欣欣然接受,併產生了政治義務強制下的自願性色彩。我們當然知道,在發達大國是不需要這種落後行為的。理論上講,如果是良法之治,服從法律就是公民自由意志與行為責任機制的必然要求。如果是惡法之治,基於法律價值的多元性權衡,如果拒絕服從惡法帶來的利益高於對法律安定性的損害,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良心與理解採取善良違法或公民抗命行為。(英美關於這方面的判例不少)。近的事例如去年香港某某花運動,好像他們主張的法律依據就是「公民抗命」。遠的如美國公民拒絕服兵役參加越戰而遭到起訴,最後法院判決該被告人無罪。最後結論:公民並不是絕對的需要守法!(中國不適用此理論,請注意!!!)
法律規定了人民必須遵守法律
&>&>而這種義務是否有著道德內涵?或者更直接地說:公民是否有遵守法律的道德義務。我是個存在主義者,以下是我的看法:道德取決於哲學,我哲學基本上就是信仰。我甚至可以用哲學建立一個 活人祭 是好的的道德體系.作為一個 活人祭支持者,我認為禁止活人祭的法律是不道德. 我決定組 活人祭合法化黨 參政
是生而為人的義務吧。但是道德的標準每個人都不一樣,我們認為不道德の事,在別人那裡可能是道德內的範疇。
因為個體不夠強大所以只能依靠法律體系保護自己,想要依靠法律就只能去遵從它而已。
如果法律本身具有合法性,那麼合法性背後就具有道德內涵。按照哈貝馬斯的法理論,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必然是所有利益相關者依據民主原則(D原則)進行法律商談的結果。而民主原則則要求參與者以實用理由、倫理理由及道德理由對其法律主張進行辯護,而其中道德理由是辯護核心。另一方面,民主原則本身(源於商談倫理學)具有道德內涵。所以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必須具備道德內涵。
不遵守法律還有臉叫公民?
一般而言,法律是道德的底線。
我怎麼覺著這問題這麼彆扭?遵紀守法,本身就符合道德,與政治扯上什麼干係了?你對法律的定義是什麼?王法嗎?統治者的意志嗎?
這叫什麼問題……
義務本身就包含了道德,法律,政治等義務。具體而言:
一個人有遵守法律的法律義務;
當法律的要求與道德一致時,人有遵守法律的道德義務。
PS:什麼叫遵守法律的道德義務……
PPS:題主您的問題在於課聽得太少而想得太多。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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