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災星里robert durst殺死鄰居並肢解為什麼是無罪?
02-06
按照紀錄片的劇情,殺死鄰居,肢解屍體,拋屍,被抓後保釋期間逃逸,為什麼這都能是無罪?按照劇情里說的好像是無法反駁不是自衛,但是也無法證明是自衛啊?
褻瀆屍體也沒有罪嗎?
不是說無罪,是檢方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比如一個人開車,撞死了人,可能是交通肇事罪,也可能是故意殺人罪。
那麼檢方就要決定用哪個罪名來起訴,如果用故意殺人罪起訴了,但是證據不足以支持定罪,那麼就只能算罪名不成立,也就是無罪。
並不是說,他的行為本身是正確的,或者說是無罪的。
他是有罪的,只是罪名不是檢方指控的那個罪名。
我感覺和案件在德州審判也有關係。
這個案件的一個關鍵是殺人是否屬於自衛。
事件發生在嫌疑人自己家中,這就存在被害人是未經許可進入他家的可能。
德州白右氛圍濃厚,對於維護「驅逐未經許可進入自己領地的他人」的權利是很熱心的。
如果是自衛,那殺人後因為害怕被栽贓而分屍拋屍在邏輯上也能說得通——雖然我覺得是狗屁邏輯。
可以對比另一個爭議事件,辛普森殺人案。
這個案子是在白左氛圍濃厚的加州判的,辯護思路就是噴政府,「警方捏造證據,栽贓黑人,是種族主義」。
說起來,歐洲部分國家的法律是「雖然是私有地但是他人可以在無害的前提下不跟地主打招呼直接通過」,不知道美國有沒有這個?
因為被起訴的罪名是故意殺人,而他的律師說當事人這算正當防衛,倒在地上不小心打死了他,這就沒有了要殺死他的故意,沒有預謀,不算故意殺人。肢解屍體不管出於什麼動機都是之後的事,都和故意殺人無關,所以有關當事人【故意殺人】的起訴不成立,防衛過當的話倒是有點希望,不知道那邊的法律這個是怎麼說的。
既然都無法證明,那就疑罪從無。
檢方只要拿不出證據證明不是自衛,只能當疑罪從無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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