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會上官方禁止觀眾拍攝是否是不合理的規定?觀眾有權利反對么?

問題來源於最近的LiSA上海演唱會的盜攝事件。

起因是有網友在演唱會現場盜攝,並將照片發在了微博上。結果被網友要求刪除。

之後該網友也表達了不滿。↓

隨後運營方也出面再次聲明了禁止盜攝的規定。↓

但是也有其他網友對於「禁止盜攝」的規定表示不滿。↓

這寫觀點引起了不少爭論。

當然,也有網友指出相較於其他國家,日本在盜攝方面的規定過於死板,不順應時代。

這個順不順應時代的觀點先不探討,可以另開題討論。

我想知道如何看待上圖@Sgt_Wind今天開始減肥 所說的觀點,官方規定禁止盜攝的做法是否是不合理的,觀眾是否可以對這項規定進行抗爭?


先上結論:官方禁止拍攝是合理的;觀眾有權利反對,但法律未更改之前,仍然需要遵守演唱會的事先要約。

1.《著作權法》規定表演者具有表演權:

表演者權的內容:(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4)許可他人錄音錄象,並獲得報酬;(5)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表演者表演的錄音錄象製品,並獲得報酬;(6)許可他人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被許可人以前款第(3)項至第(6)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這是許可權,同樣也是禁止權。表演者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表演進行直播、錄音錄像等等(禁止他人替自己行使權利)

2.表演者是公眾人物,但從基礎上來說沒有脫離「人類個體」的概念,所以,肖像權也是有的。

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製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製作自己的肖像。非法製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3.門票寫明了「演唱會不允許錄音錄像拍照」。看一下《合同法》。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

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門票背面書面標明「禁止拍照錄音錄像」,這種表述符合「內容具體確定」吧。購買門票,就意味著消費者已接受表演方的要約,付錢即承諾,合同生效,即視為消費者接受合同條款(遵守須知成為消費者應履行的義務)。

從法理上講,表演方禁止拍攝沒有毛病,在執行上也沒有毛病,結論:官方禁止拍攝是合法的。

合法與合理會存在矛盾,但依法治國是根本。因為「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理可以不同,但法只有相同。所以只有依法行事才具有實際意義上的可執行性。

講理再diao,依法還是撂倒。

這種做法是不是侵犯了消費者的權利?是不是霸王條款?

霸王條款是什麼?

「霸王條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行業管理等方式出現,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減免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二是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許可權。

三是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四是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五是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

禁止拍照錄音錄像,並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前文已說明)。而且沒有任何法律明文規定「消費者有權在演唱會上進行拍照錄音錄像」,所以法律層面和上述幾點法律構不成衝突,自然要遵照現行的法律執行。所以,「禁止拍照錄音錄像」是表演方正常的行使權利,不是霸王條款。而且,演唱會門票不是生存所必要的消費品,演唱會方也沒有強制購買,不認同須知可以不買,不構成「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著作權法》不構成衝突。從立法的角度來說,立法者從來不會單獨制定一部法律,而與其他法律衝突。立法的時間那麼長,就是為了綜合考慮,儘可能的避免法律之間的衝突。因為除了《憲法》,所有的國家級法律都是地位平等的。《消法》和《著作權法》平等,也意味著消費者和表演者是平等的。所以不要認為花錢就是有理了,表演者還付出勞動了呢,交易雙方平等。

不要用價格來衡量權利合理不合理。三線歌手和頂級歌手在權利上沒有差別。20塊買票和800塊買票,對歌手的尊重程度應當是一樣的,你該履行的義務還是要履行。法律的約束並不以財富的多少為標準。(非要黑法律不公正的,幾千塊的門票錢去打贏土豪唱片公司?這種邏輯就算了)

觀眾有沒有權利反對?

有。你可以評論不合理,可以建議修法,這同樣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但是,在法律沒有進行修改之前,你不能以「不合理」為由拒絕履行法律賦予你的義務。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十三條

法律永遠跟不上時代的發展,但不能以此拒絕法律的執行。因為混亂的秩序可以被改變,但缺乏對秩序的敬畏,最終會造成無秩序的混亂。每個知乎er都是看客,也可能轉換身份成為作者,《著作權法》並沒有離你很遠,當你痛斥著作權保護作者的同時,別忘了身份轉換後你同樣需要同一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這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順便說一句,如果你覺得「通知-刪除」不合理,表演者還可以動用法院判決書教做人。儘管那樣會多花點錢,多費點事,但「法律具有強制力」這句話還是沒錯的。

嗯,依法治國,依法答題。


「舞台上的表演者,要看到的是你的雙手和眼睛,他攤開一顆真心想要與你分享,而你卻用冰冷的屏幕和刺眼的閃光燈將你們隔開,真是令人失望」

拍照錄像留作紀念,雖然是禁止的,但你真要拍了誰攔得住嗎?

但請低調,低調。要求你刪除,那就刪除,不要求你刪除,也你心懷感恩。

為什麼不多用眼睛和耳朵去感受他們的真心呢?

請尊重表演者

以上


合法不合理。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表演者有許可他人對其表演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但如果有人對表演者的表演進行錄音錄像是為了個人欣賞,就可以不經表演者許可,也不必付酬。


好奇百度了一下,粘了自己的回答......

個人來說,看錢。如果20塊一張票不讓拍就不讓拍,畢竟便宜,我可以接受。如果800一張不讓拍,買來幹嘛?明星演唱會我覺得不值這個價,畢竟流水線下來的東西,又不是莫奈高更原著。

這種事,沒必要上綱上線說到法律。市場問題交給市場決定。畢竟這家800不讓拍那家600拍個夠,用腳投票就行了。

當然假設是理智市場。腦殘問題忽略……呃,好像前提就不對了?

哈哈。

作者:人人都愛小暉暉

鏈接:演唱會禁止拍照的條款是否侵權呢? - 人人都愛小暉暉的回答 - 知乎

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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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我一直很好奇。源於最近吳青峰演唱會禁止拍照事件。

1、粉絲引用著作權法中的《表演權》,表明吳青峰有權利要求粉絲不允許拍照。但我個人看到著作權法中只是針對錄音錄像這一塊,並未明確劃分到拍照。

2、即使符合著作權法,那是否意味著觀眾必須要接受呢?著作權法相對來說是保護著作人,並未真正保護消費者。觀眾購票相當於是和演出方達成了某種協議,也就是普通意思上說的購買協議,成為消費者和商家的一種關係?那商家不允許消費者觀看過程中拍照是否意味著這是「霸王條款」,是否是一種「不平等條約」?

3、吳青峰一個的做法,可以說是個人的事情。但如果所有歌手效仿,那其實就成為了一種行業準則,那消費者是否有權利反對這種明顯帶有凌駕消費者之上的不平等準則呢?

4、一個事情如果只從一個法律法規去解讀,那往往是只保護了一小部分人的利益,任何事情應該是尋求多方位途徑去解決。

5、我個人的意見是我願意尊重你,如果你有此要求。但我不認同所有人必須尊重你個人對事物的看法,畢竟現在一張票動輒幾千。我個人也不願意看到一種市場上的「霸陵行為」,當然我更不支持一種行業規則凌駕消費者之上。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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