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取消酷刑?

有些罪犯,人性泯滅,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給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包括精神上和肉體上的。伏法後判死刑,槍決,是不是太便宜這些畜生了。而且,我覺得讓他們這麼輕鬆的死去實在是對受害人及其家屬不公平,難以平息人民心中的憤怒。沒有強有力的措施來威懾犯罪分子,讓他們犯罪時成本會比較低,不能達到以儆效尤的效果,社會正義難以得到伸張。

本提問針對的犯罪情景是有預謀,手段極其殘忍,泯滅人性,變態的那種。

另外本題不考慮誰來實施酷刑,就假設有一套機器來實行,所以不用考慮我們這樣懲治罪犯的人道問題,只討論是否可以實施酷刑來威懾潛在的犯罪分子。


參考福柯&<規訓與懲罰&>和1978年法蘭西學院系列講座&<安全,領土與人口&>。

簡單的說就是權力的技術改變了。非常簡化的說,這種技術從和王權有關的法律—權力轉變為規訓—權力,再轉變成生命—權力。而相應的,其作用的對象從人的身體變成人的靈魂/思想,再變成作為整體的人口而非個體的人。

在最後這種可以稱之為生命政治的權力布局中,治理術不再是面向個體,而是調控總體,數字,調控出生率,健康率,犯罪率,使這些指標處於一種可容忍的狀態中:並非消除犯罪,消除疾病,而是讓這些異常降低到一個範圍,變得可控,變得可容忍。圍繞著這個核心,一整套技術—話語被組織起來。

好吧,再加幾句… 在法律-權力的話語中,懲罰犯罪是為了什麼?這由兩方面構成:一是對等,即需要補償受害者受到的傷害和痛苦。而這還不是最主要的,最主要的是因為犯罪違反了法律,而這可以看作是對君主權力的損害。所以對罪犯的懲罰實際上是針對這兩者之和,是一種彰顯權力的公開報復行為。所以可以想像在十七世紀時的公開受刑,必然是包含著民眾觀看的戲劇化行為。在這一時期,犯罪的極端形式是針對君主的刺殺,因為這不僅僅是通過違反法律對王權的損害了,而是直接的威脅。所以對這種犯罪的懲罰也就相應的達致極端,具體可參考福柯&<規訓與懲罰&>的前三頁對酷刑的生動描寫…

而在圍繞著犯罪的話語和權力配置轉變之後,對犯罪的懲罰變成了某種功利行為,即懲罰的目的從報復變為了預防/降低危害。這個時候,一整套包括法律,心理學,生物學…在內的新的技術話語被組織起來。此時懲罰的對象變為了針對思想而非肉體。它的作用也相應的變為了使犯罪成本提高:它只需稍微高於犯罪的收益就行。在此時(十八世紀中期開始,到十九世紀),肉刑就逐漸退出了舞台。


謝邀,很開心被邀請^_^

但你以為的不一定就是那回事。

支持師兄的基本觀點(?_?)

本人才疏學淺,以下觀點供參考(&>_&>)

其一,題主認為酷刑會帶來震懾犯罪的效果,這個認知是不準確的,從歷朝歷代的歷史實踐來看也不是這回事,國家不是刑罰越重犯罪就越少。

其二,題主提到便宜了行為人。一個犯罪行為,不僅僅是要看手段,情節,還需要考慮侵犯的法益等等才會定罪。手段和情節不是完全的定罪依據,要看符合什麼罪的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要看構成a罪還是b罪,不是只看手段和情節。如果屬於a罪,手段情節等可能有結果加重犯升格法定刑,如果沒有規定,法官裁量時也會考慮在內。不知道題主明白了嗎,就是你說的這些問題只是定罪量刑的一部分,不是由於情節惡劣手段卑劣就直接決定了。沒有便宜他,這些問題對他量刑時會加重,但是不是這個直接決定。

其三,犯罪成本並不會降低,這屬於心理強制說,很多學者都進行了論證,大多人不是權衡利弊,而是報著僥倖心理。

其四,重刑不等於社會正義得以伸張。社會正義概念太大了,是否國家強制力越強,公民讓度更多的權利就等於社會正義?這個不能等同。刑罰的目的也不僅僅只有報應,完全的報應不能直接等於正義,監獄還有一個功能是改造。

總的來說,刑法有一個龐大的體系,對於正義的追求其實刑法也在追求,但是不一定是題主以為的重刑就是正義。有預謀,手段極其殘忍,泯滅人性的犯罪,只是刑法體系一部分內容,也要看你這行為是侮辱他人還是劫持航空器,總之不能一語蔽之。

酷刑不一定就代表社會正義,可能正是說明國家暴力。刑法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正說明,最適當的刑罰才是正確的方向,酷刑不是,刑法朝好的方向發展,行為人沒有被便宜,是題主內心想要為他人定罪懲罰的願望過於偏激了(&>_&>)


題主的提問代表了典型的報復主義刑罰立場觀,而答主們基本站功利主義刑罰觀立場。兩個立場的本質區別在於刑罰的意義究竟為了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復仇,還是以最小的成本修復已經被犯罪破壞了的社會關係?

顯然,報復主義刑罰觀念已經逐漸為歷史所淘汰。除了廢除酷刑外,功利主義刑罰觀在近現代的具體體現還有死刑的逐步廢除,刑事和解制度的誕生,控辯交易制度,認罪認罰從輕制度等。而這些制度的構建沒有一個是為了懲罰和制裁犯罪行為人,而是為了花費最小成本彌合犯罪給社會秩序和社會關係造成的破壞。這顯然是符合法律的本質~為統治階級維護統治秩序穩定的工具。

btw,我本科刑法總論老師的阮爺爺,他曾在第一節課送給我們一句話,"縱觀人類刑法發展的歷史,最大的罪惡是以法律之名犯下的"。另外,推薦一本書,?人類死刑大觀?。共勉。


看到這個問題的回答清一色的反對酷刑,而且都不屑於回答,我笑了。不否認題主的想法稍顯純真,但有理說理,你不想答可以不達,非擺出一副蔑視的表情,還讓人家去看書學習,有這個必要嗎?在知乎上炫耀誰比誰讀得書多少有意思嗎?

個人認為諸如蠆盆、炮烙、凌遲、點天燈、剝皮實草等等致人死亡的酷刑恢復的可能性不大。拋開反對者不談,就算是支持者本身頂多也就是說說,真讓你觀禮,沒幾個人能受得了,到時候自己就會懷疑自己是不是有點太殘忍了。

至於不至人死亡的、懲罰性的酷刑我覺得未必不可以嘗試。比如說尋釁滋事,打架鬥毆,誹謗等等不構成嚴重犯罪的治安事件,往往不痛不癢,拘留15天了事。設想,如果尋釁滋事的懲罰是抽10鞭子,打架鬥毆20殺威棒,誹謗張嘴30會是怎樣一副景色呢?對於接受過刑罰的人來說,再犯錯前必然會產生疼痛聯想,這難道不好嗎?

我知道說到這裡應該有人會說法律的目的不是同態復仇,文明社會巴拉巴拉,開始摩拳擦掌論法的精神了,大可不必,我是法盲。

不管法律的宗旨是什麼,高大上說多了沒意思,我只知道受害人家屬追究犯罪嫌疑人責任的目的大多就是赤裸裸的復仇,沒見過有誰出於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確實沒有證據證明嚴刑酷法可以降低犯罪率,但也沒證據說明它會提高犯罪率,說一千道一萬,既然不影響,那用一下又何妨呢?

針對題主的想法,假設被害人是一位父親,犯罪嫌疑人被認定死刑,在被害人家屬主動要求下,完全可以讓兒子來執行死刑嘛;假如有多名被害人,讓願意自己動手的被害人家屬亂刀砍死罪犯嘛;針對於不同的殺人動機,採用不同的刑罰手段,比如通姦殺夫的,豬籠沉江、亂石砸死,都可以啊。既然死刑沒有被廢除,也就等於不再給罪犯改過的機會了,那回復酷刑,既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又讓家屬得以手刃仇人,何樂而不為呢?


你觀點的前提是,酷刑可以震懾犯罪,但這個前提本身就不成立。

多讀點書,推薦《論犯罪與刑罰》。


嚴峻的刑罰造成這樣一種局面:犯罪所面臨的惡果越大,也就越敢於規避刑罰。為了擺脫一次犯罪的刑罰,人們會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罰最殘酷的國家和年代,往往也是行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國家和年代。

對於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

—貝卡利亞 《論犯罪與刑罰》


因為只要狗眼不瞎的人都能看出來,酷刑是對殺人放火最公平正義的懲罰,是威懾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可是如果因此犯罪率太低的話,法學精英吃誰的人血饅頭去?

所以精英們必須想盡一切辦法降低刑罰,以提高案件數量,律師費在哪國都是天價,這是多大的利益?

他們會對屁民說,酷刑不會降低犯罪率,還不仁慈,要取消它,你看封建社會酷刑之下犯罪率還是很高。

但是他們不會告訴屁民,封建社會能吃飽飯的年頭都能被稱為盛世,大部分人半死不活,為了生存犯罪率本來就高,不用酷刑只會更高。

而現代社會的人吃飽穿暖,又受過基礎教育,會犯罪完全是因為收益高又沒有皮肉之苦,不是為了生存,取消酷刑後犯罪率只會激增。屁民想不到這麼遠,他們會覺得降低刑罰很仁慈,就同意了。

這還不夠,消滅政府也是很重要的,因為政府為了維護穩定,會打擊犯罪,這樣就擋了法學精英的財路了。精英們想了個辦法,顛倒黑白,宣揚政府是公權,是來迫害屁民的,法學精英才是人類良心,來保護屁民的。屁民一聽,有道理,於是給政府打擊犯罪設置了越來越多的障礙,給了精英們越來越大的許可權。結果,犯罪率進一步激增,精英們吃了原告吃被告,被誇主持正義,政府效率越來越低,被罵不作為。

要破解這個騙術很容易,既然精英說刑罰不能降低犯罪,輕刑和教育才能,你照精英的臉上就是兩巴掌,順便用生殖器懟他母親的臉,你看看他是用愛感化你,還是上來揍你,恨不得判你個三年五年。


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

這句話大聲朗讀並背誦

現在一直被詬病的中國警察命案必破但小案破不了,小偷詐騙毫無作為,這裡且不說執法資源成本這些問題,我們為什麼談起這個問題來很生氣?

不是因為這些蟊賊沒被斷手斷腳,而是這些蟊賊逃避了懲罰。

你可以換位思考一下,那些鋌而走險大批販毒的人,那些一時衝動可以拔刀滅門的人,那些長期被欺負而投毒殺人的人,那些精蟲上腦枉為人的畜生…他們在作案的時候絕對想的不是"我會被怎麼判"而是"我會不會被抓到"。所以他們會做很多反偵查的措施,來逃避法律懲罰。

所以如果說要制止犯罪,最好的辦法不是嚴刑峻法,而是讓法律成為現實:讓法律所代表的正義得到伸張。

而不是像現在這樣一直被吐槽的嚴格立法,普遍違法,選擇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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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主觀上是有一些贊同酷刑存在的,因為有時我真的無法接受世界上這種喪盡天良的人可以死的這麼簡單。

只是作為一個個人的不成熟的小看法,但是我認為酷刑並不是用來威懾犯罪,而是為了平民憤,比如什麼糯康之流,也沒必要凌遲,腰斬就可以了。


取消酷刑是為了保護平民。

法律為惡千百倍於人。


除了解你的氣,酷刑沒有絲毫好處。


刑罰最基本的目的就是報應和預防。

先從預防上講,並不是刑罰越重犯罪就越少,中國古代法制都是以刑罰為主,但是犯罪率並沒有很低,反而刑罰過重還會有意想不到的後果,比如陳勝和吳廣當年說:我們去了遲到也是死,反了也是死,不如就。。。

再看報應刑論,這個應該是題主發問的原因: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為什麼不可以?

首先要明確一點,刑罰起作用,根本原因是讓罪犯感到痛苦,那麼這樣的需求下,不存在統一能讓所有人都感到痛苦的刑罰。你說宮刑?沒準有的人就是想要被閹呢?墨劓**c宮辟,笞杖徒流死都存在上述問題。所以得到一個結論,對於罪犯而言,肉體刑未必很有用。

其次是社會利益問題,按照部分人的觀點,所謂法律就是統治階級的統治工具。從這個層面上看,法律制定者要考慮的是社會總體利益,每個人都是社會總利益的一部分,犯罪已經導致社會利益減少了,這時候你再砍掉罪犯的胳膊,社會利益再少一部分,很划不來。對於社會而言,自然是健康的人越多越好,而不是有殘疾的越多越好。

最後是一個比較衝突的概念問題。眾所周知各國對犯罪都有訴訟時效的規定(中國有些特殊)。假定故意傷害罪過了十年便不起訴了,那麼被抓的罪犯關了十年,有什麼繼續追究他的理由?這同樣也是很多國家廢除死刑的原因:既然過了二十年便可以不追究殺人行為,為什麼殺人犯被關二十年卻不能得到原諒?

以上。


如果有酷刑,更會使犯罪者瘋狂的,解決犯罪率的原因在於教育、信仰、就業率、幸福指數,酷刑的威懾力其實並不能震懾到罪犯,滿清酷刑比較慘,但是為什麼唐朝能做到夜不關門呢?


◆馬克思:犯罪是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關係的鬥爭。

這句話是告訴我們, 「犯罪」不僅僅是罪犯和被害人的事情,它違反的是國家統治者的意志所擬定的法律,所形成的社會關係。所以我們設立公訴機關(檢察院),代表國家來懲治犯罪。

所以,法律不是報復的手段,法律並不意味著要用酷刑使人望而生畏。如果一定要使被告人承受與之殘忍手段相對等的酷刑,那麼我們 反而變成了某種意義上同樣殘忍的罪犯。強大的國家機器面前,任何人無權利可言。而我們在這樣的刑罰執行完畢後所認為的不公、憤怒,是因為我們腦海里還自然保留著早在幾千年前就在我們祖先腦海中形成的最基本的道義觀: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這確實是一種正義,不過我們人類社會前進了幾千年,法理與法制自然也發展和進步。奴隸制時期的同態復仇(以牙還牙)發展到今天社會我們強調的文明與人權,顯然是法律自身發展的必然結果。( 說它是必然的是因為這其中是有規律可循的,幾千年來權利相互抗爭到今天其實是一種權利的平衡)

●這裡提一下人權,我想刑法發展進步的一個標誌就是人權的保障越來越充分。保障人權,針對的是每一個人,不僅有被害人,被告人也是同樣。

◆最後,從正面與表面回答題主最後的問題:「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 這是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中的一句話(如果想深入了解刑法的相關內容可以看一看這本書,不長,易懂)

這個道理很簡單,你在偷東西時想到的是會被抓住還是被抓住之後的刑罰怎樣?一般人都不會想到他被抓住之後會被怎樣處罰,因為他根本不會想到自己會被抓住。

◆所以,國家用法律來規制犯罪,我們看到的不應僅僅是處罰這種事後制度,更應該關注是事前 我們的教育與偵查(治安)手段的完善,從制度上、與實踐中。這是解決辦法,要說起來就更多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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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想說的莫非是:

1、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人對死是怎麼一回事,是沒概念的?

2、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人對死這個結果,是不會與害怕掛鉤的?

3、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人對自己某一時刻是否犯法是不自知的 或 不自知要為自己的某行為付出什麼代價 或 所需付出的代價與死沒掛上鉤 或 掛上鉤卻不知需要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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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答主都說以前有過酷刑,但還是有很多的犯罪,所以酷刑並沒有什麼威懾力,我覺得這個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就算有些人在犯罪時根本沒有考慮到後果,但總有人在犯罪前還是會考慮下可能面臨的酷刑的。

威懾力大致等於懲罰的力度乘以被抓的概率,酷刑固然可怕,但被抓概率極低,也是沒有威懾力的,如果被抓概率一樣,有酷刑肯定比沒有酷刑有威懾力。

但使用酷刑的門檻必須非常高,否也亡亦死,舉大計亦死,會導致更多的惡性案件。

懲罰罪犯的目的根本不是報復罪犯,因為罪犯之所以犯罪,很可能也是他童年不幸導致的,懲罰罪犯的最大目的在於減少犯罪,也就是威懾其他人,讓那些想犯罪的人不敢犯罪,而讓受害人感到安慰只是目的的一小部分。

但是減少犯罪的方法不僅僅只是酷刑,還可以有:1.提高被抓的概率。2.改善底層人民的生活,提高教育水平,也就是從源頭開始杜絕犯罪。3.對輕度罪犯進行教育。當然要做到這些是要很大成本的,而加大懲罰力度(比如使用酷刑)的成本也非常低,所以基本上當一個國家越富裕,他們就更傾向使用前面三種方法,減小懲罰力度。

其實每個國家都是希望儘可能減小懲罰力度的,只是他們的經濟條件不允許,當然也有某些國家由於宗教、文化或者政治等原因,刻意對罪犯特別殘忍。

為什麼正常的國家在經濟允許的情況下都願意減小懲罰罪犯的力度呢?最大的原因是冤案的不可避免性,任何人都有可能被冤枉成罪犯,所以這就相當於花點錢來減少自己或者親人承受很重的懲罰的可能性,也就是就算有朝一日被冤枉了,也不至於很痛苦。

還有就是人性本善,對罪犯施行過大的懲罰也會讓漂亮的人於心不忍,不管他犯了多大的罪,總是有人覺得不應該太殘忍,因為罪犯犯罪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社會出了問題,他們很可能也是可憐人,或者是被生活所迫,或者是小時候沒有接受好的教育甚至被其他人傷害過。

最後,過重的懲罰只是威懾那些還沒有犯罪並打算犯罪的人,對於已經犯罪了的人,有時反而會成為他們犯下更大罪行的一個推力。

其實這個問題和要不要取消死刑,或者要不要對強姦犯、人販子施行死刑等問題的性質是一樣的。

具體應該對這些罪犯施行多大的懲罰力度,應該綜合考慮該國家的經濟水平、治安水平、民眾的教育水平等多個方面,反正目的只有一個: 在經濟水平允許的範圍內,減少犯罪,讓民眾感到安全(擔心自己碰上冤案,然後被酷刑也會減少我的安全感的)。


罪犯可能拼個魚死網破也不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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