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對合法政府通過合法程序作出的決策不滿時該如何表達自己的訴求?

如果一個政府是民選的政府,它通過合法的程序作出了一個與人民意志相左的決策,這時候人民應當如何對待這個決策?除了暴力抵抗,或者等待下一屆政府選舉時淘汰當前政府,有沒有其他有效的方法?


謝邀。

法是誰制定的?代表人民的國會或者人大吧。

民選政府,該政府是合法的吧。

經過合法程序所作出的行政行為,然後覺得不合理了。

那麼如果是真的是經過合法程序,理想化的來說可能不大會有合不合理的問題了,因為重大事項必須要有一個聽證的程序,至於合理不合理的問題在聽證會上會涉及和討論的。而聽證情況會直接影響到該行政行為的走向。

不可否認的,行政行為絕對不可能面面俱到的關照到每個人的利益,特別是在涉及到一些公共利益的徵收等等的事項上,比如說建一個學校,該校址的周邊的居民的利益都被輻射到了,但是需要一個征地和拆遷,對於被征地和被拆遷者,他們的利益呢,是否能夠得到妥善的,符合他們預期的照顧呢?我不敢打這個包票。但是這個事情做還是不做呢?不同的人因為利益點的不同自然會產生不同的見解。

難啊。。。。。。。因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關切利益,而又不可能都被照顧到。

至於要暴力抵抗什麼的,那就更加的無稽了。

ps,言必談西方的,西方的政治體制後面都有一尊大神叫做「契約精神」,這個契約精神不光光要求政府要遵守,民眾也要遵守的。


謝邀!

政治活動中,任何政治手段都沒法保證一定「有效」,因為政治活動的最基本手段和策略就是協商談判,說的大白話一點,叫「討價還價」。所以不存在「應當如何對待」的問題。

通常來說,在現代政治文明社會,政府的行政部門做出的決定,未必就是最終決定,而是要通過民意機關,一般是議會的辯論批准後,形成有效法案才能予以實施,還有些體制,比如美國的三權分立,議會通過的法案,也需要內閣簽字確認後才能生效。此外,無論是內閣還是議會,要形成動議,都需要通過一定的諮詢起草階段,因此選民們通常在得知法案的內容後,可以有足夠的時間,通過聯繫自己的代議制代表,或者向立法及行政機關設立的民意反饋機構提交自己的意見建議,甚至可以直接向媒體或者通過媒體來表達不滿(後一種比如說在媒體上發醒目廣告),以期影響決策結果。

如果說民意機構和行政機構決心已定,不會被民意所改變,依然通過了該法案並打算實施。那麼在大部分現代政治文明社會裡,還有一個走程序的機會,就是司法渠道。比如前幾天在另一個問題下回答時提到的美國的「國旗保護法事件」:

美國參議院封殺「禁止焚燒國旗」議案(圖)_網易新聞中心

還有些國家,因為是採用積極司法原則的,所以一旦議會或者內閣啟動立法程序,司法機構會主動發出警告,提醒他們不要通過違憲的法案,或者在法案通過後即主動援引憲法宣布其無效。

當然,不是所有的法案政策,都會遇到司法挑戰,尤其是一些法案政策本身並不涉及刑事審理和民事糾紛,因此想要司法挑戰都無從下手。那麼如果沒有人覺得這個法案造成的迫在眉睫,或者當時的環境並不適合公開表達反對,一個可行的方法,就是在選舉時,用選票說話,把「肇事方」選下去,然後在新的一屆立法或者行政機構內,廢除或者擱置該法案。美國建國初期,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任內通過的Alien and Sedition Acts(抱歉翻譯了這份答案可能就貼不出來了),就侵犯了美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權利,但是當時美國建國伊始,美國的三權分立也確立不久,所以還不大有人敢於站出來公然挑戰。但是這套法案的頒布實施,無疑給亞當斯所代表的聯邦黨人帶來了負分,於是1800年,強烈反對該套法案的民主共和黨的托馬斯·傑弗遜當選總統,而該套法案的大部分條款也到期失效,他也沒有簽署法令讓其延期。另一種情況就是選民覺得法案政策造成的威脅迫在眉睫,而從司法、立法和行政途徑都無法達到目的時,可能會採取各種抗議行為,甚至會演化為暴力行為。


可以嘗試通過媒體表達~

個人覺得媒體樂意報道關於重要決策的討論。

至於怎麼執行自己沒有操作過,希望不要過火=。=媒體可不會把當事人花樣作死的報道放上報紙


不管通過什麼程序制定的任何法律都總會有一部分人不滿,從這個角度你覺得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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