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道有哪些個人信息泄露屬侵權?
請上例
利益相關:記者。
首發於1月1日,「外灘踩踏事件」發生當晚。沒想到此事後續一波接著一波,略作修改。
要談公民隱私,先要明確其法律底線,由於我並非專業人士,對隱私權的理解僅來自於新聞記者的崗前培訓,不當之處還望指正。
據了解,我國現行的法律對公民隱私權是缺乏保護力度的。因為中國制定民法通則的時候,由於立法者對隱私權沒有充分認識,因而沒有將其規定為公民的人格權。這是一個立法疏漏。因此國家在立法和司法上有一系列的補救措施,比如對隱私權進行了司法解釋,規定對侵害他人隱私權造成名譽損害的,認定為侵害名譽權,追究民事責任,「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事實上,關於一個人的一切信息,從姓名、長相、三圍,到他的教育背景,某一天干過什麼,和誰談過戀愛……統統是隱私範疇中的。因此,隱私權是否受到侵害,要結合具體情況來定:也許一個陌生人向你詢問姓名,便是侵犯隱私;而一個熟人向你詢問收入,不算是侵犯隱私。所以判斷某個人的隱私是否受到侵害,是要看侵害結果的。因此按照之前所說的,判斷公民隱私是否受到侵害,往往是基於他的其它人格權利(如名譽權)有沒有受到侵害。
以上。再聲明一遍,如有理解上的錯誤,希望專業人士指正。
回到現實,新年前夜發生的踩踏事件當中,一位復旦女生不幸離世。之後,有媒體找到了這位同學的照片和一些相關信息,並加以報道。這個行為引發了許多人的憤怒,聲討媒體"消費死者"之聲不絕於耳。那麼,就從這個案例上來探討,新聞媒體對個人信息披露到怎樣的程度才算侵權?
首先,報道死者本身是否侵權?我認為,不是。
不僅不是侵權,而且從各種意義上來說,都是應當去報道的。
災難發生後,公眾最關注的、最有價值的信息自然是事故的真相,以及對責任方的追問,但事故原因往往無法在短期內得到解釋。因此,對媒體而言,死傷者及家屬的情況是構成初期報道的重要內容。這些報道是公眾了解事故嚴重性的重要手段,其中的「人情味」也能夠激發公眾的情感,傳遞哀思,成為災難之後維繫社會的紐帶。
其二,現實地來講,死傷者將會因為報道得到更多關注,從而獲得更合理的幫助。
其三,對死難者的報道,能夠展現死亡與傷痛的苦痛,能夠讓人們更加愛惜善美的生活,直觀地警示公眾和責任方,要警惕下一次事故的發生。
不能否認,媒體對死難者的報道中,無疑存在煽情、窺私的嫌疑。但中國那麼多媒體,個體與個體間的差異很大,絕不能僅僅以"消費死者"的大帽子扣住,這種做法對負責任、有操守,或是希望推進事件向好發展的媒體來說,是不公平的。
那麼,這一次媒體對死者的報道是否有侵權嫌疑?我也旗幟鮮明地認為:有。
從目前呈現的報道來看,媒體對這名死去的復旦女生已經「過度挖掘」了。這種挖掘體現在不斷糾纏死者家屬與親友上,也體現在對死者生前細節糾纏不休上。對於前者,死難者家屬完全有不受到打擾的權利,媒體應該對這種權利予以完全的尊重。在實際的操作中,有媒體追著家屬、受害者同學不放,最好問出死者當年如何品學兼優幹了多少好事來,這種做法是很不恰當的。而對於後者,是否應當公開死者在社交網路上的信息這一點,值得商榷——因為人們在社交網路上發布信息時,不代表他們願意將其呈現到大眾媒體上——至少,我本人對這些信息的使用是慎之又慎的,所有社交網路的信息,在使用之前都會經過當事人或其家屬的同意。
英國新聞投訴委員會曾發布過一項裁決:「在一定情況下,媒體可以發布從社交媒體獲取的信息,即便這些內容本來是面向一小部分親朋發布,而非發布給大眾的。」另一項裁決稱:「報紙在報道遇難者時,有權使用來自社交媒體的公共信息。不過,在將這些信息從原來的語境中抽離,用於報道個人的悲劇時,編輯需要考慮它們對遇難者親屬的影響。」
西方新聞界廣受認可的原則是:社交媒體上的公開信息可以用,但要謹慎地合理使用,要有充分地理由,不能僅僅為了滿足窺私慾,不能懷有惡意,不能對親屬造成傷害。
但舍此之外,媒體對死難者公開信息的報道,不應被認為是侵犯隱私。至於何種信息是值得公開的,何種信息是隱私,則需要視情況而定:例如,公布一張花季少女的照片,能引發的是公眾的惋惜和對災難的痛恨;但如果一下子把人家相冊的所有照片都放出來,就顯然有消費死者之嫌;又比如,以前的事故從不會公布死難者姓名,而在723動車撞車事件之後,死難者姓名的公布作為對死者的尊重而廣受認可。
在馬航事件發生後,有個網路紅人說「中國媒體都是畜生」,覺得媒體以長槍短炮對準受害者家屬的行為太過惡劣,希望將媒體清場出門。但你反過來看,當人們漸漸淡忘這件事的時候,當家屬的呼聲漸漸得不到回應時,仍然有媒體堅守在他們身邊,那時,有部分家屬為此鞠躬道謝。
所以,外灘踩踏事件的報道值得媒體反省,但絕不能就此認為,不應當報道死者。若只滿足於新聞通稿,過三個月,公眾忘得一乾二淨之後,就只剩下「賠償工作已經完成,家屬情緒穩定了」。
媒體監督的歸位之路,既艱難,亦波折,其中既有外力鉗制,又有內部迷失。但是依然要歸位,不能回頭。不要再重蹈唐山大地震、克拉瑪依的悲劇。我一直將一句話放在心中:我認識到這個職業的局限性,但仍然對我所做的努力抱有期待。
補充:
本文資料部分來自方可成的公共微信號,在此表示感激。學界的討論已經在進行,並陸續產生了結果。遺憾的是,其中的大部分都對業界沒有指導意義。在我看來,中國媒體具有三個基本屬性:它既是公共產品、又具有商業性,同時還身處中國特殊的宣傳體系之中。當學界討論的時候,絕不能強調其某一個屬性,而忽略其它屬性。否則只是紙上談兵。
對新聞界而言,反省、探討與進步之路永無止境。就像法律一樣,媒體作為公共產品,其標準與邊界是隨著社會的發展時時變化的。當爭議發生時,若以泛道德化的「節操全無」來概括,不僅殊為不公,對溝通與進步亦無推進。
身為新聞人,我對行業的願景在於:能夠通過傳播上的剋制,使信息的市場儘可能理性、順暢,並通過建立良好的機制,確保有價值的信息能夠被去蕪存菁。無論這是不是天真的夢想,我都會以身作則。本文純乾貨,不求贊,但求討論,所有有價值的評論我都會仔細看過後作出回復。個人信息泄露屬於侵權。題主這個問題我感覺應該是針對侵犯隱私權的。新聞報道侵權,我個人經驗,比較多的還有名譽權,其他的著作權、姓名權巴拉巴拉就先不說。看下隱私權是什麼,法律怎麼規定的,大概就知道哪些報道可能造成侵權。
最近正在準備新聞記者證的考試,順便把培訓教材的內容貼一點。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不願公開的與社會公共領域無關的私生活的權利。
新聞傳播侵犯隱私權,指的是新聞媒介擅自公開他人與社會公共領域無關的私生活的行為。
比如:私人信息;私人活動;私生活安寧;個人資料收集;個人信息真實全;自然人的生命信息和遺傳基因密碼等等。
但是,新聞公開的隱私應當是可以被指認的,就是看完報道可以知道新聞報道指向的具體是誰。
目前,我國刑法、民法等相關法律都涉及保護隱私權的內容,但是我國的實體法對隱私權尚未明確規定,也沒有對隱私或隱私權做出定義。法律上現有的審判依據有兩個。
一個是最高法的一條司法解釋:「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另一個也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說明、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名譽權處理。」
另外,未成年人和婦女有明文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新聞傳播怎麼就算侵害了隱私權?要滿足三個要件。
1, 未經同意披露了他人的隱私內容。
2, 報道的是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私生活。
3, 新聞傳播侵害隱私權行為人具有過錯。
這條我覺得很重要,因為,如果媒體有正當理由,法庭確認後就可以免責。
比如,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公眾關切與知情權;公職人員和公眾人物隱私克減;公眾知曉、公共場合、公開記錄;權利人同意等。
因此,我覺得,現在的新聞報道,大部分很難說它就是侵權。往往是,有的媒體做得太過了,將一些與新聞主題無關,或關聯度低的個人信息也一併披露;或是已有類似信息,但為了「爆點」、「獨家」過度挖掘。
題主要求舉例,一時半會真是想不起來有明顯侵權嫌疑的報道。看到再上來補充吧。
小鮮肉吸毒那次,台灣罵死,說我們不注重人權,屈打成招。隔天,灣灣掃黃,所有妹子正面清晰無碼。都一樣。
這是個沒有建設性的答案。我只是想知道,在這次外灘踩踏事件中,騰訊南周等媒體將不幸離世的復旦大學女生在大學的生活信息以及照片放在頭版大肆報道,罔顧其父母、男友及同學的感受,這樣的媒體行為算做什麼。此回答無用,可摺疊。
我也想問。法制在線等之類的法治節目,他們報道親人之間打官司,爆料各種家庭糾紛,是否取得了當事人的同意?是否告知了當事人可能引發的後果?這樣的做法會不會引起當事人的鄰居的分分議論?家長里短固然是大家喜歡看的,可是很多民事糾紛案件當事人有權申請不公開審理,倘若當事人不知曉這樣的結果,法律上的強者就沒有義務告知嗎?
隨便答,我覺得通報女性官員通姦就算。通姦又不違法。這種隱私的事情幹嘛大張旗鼓的報道出來,完全不考慮別人的想法嘛!
中國太多媒體不要臉,已經無數次看到一個聳人聽聞的題目點進去文不對題,或者隨處搜刮一個奇聞逸事然後報道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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