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著作權辦公室認定 iPhone 越獄合法,iPad 不合法的依據是什麼?

Federal Register | Public Inspection: Exemption to Prohibition on Circumvention: Copyright Protection Systems for Access Control Technologies |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articles/2012/10/26/2012-26308/copyright-protection-systems-for-access-control-technologies-exemption-to-prohibition-on


看到DoNews作者游雲庭老師的一篇文章[1],正是回答此問題的:

有朋友諮詢筆者,為什麼最近美國出了新法律,規定破解iPhone合法,破解iPad不合法?這個問題實際比較複雜,實際和蘋果公司對其硬體設備的兩項限制有關。

在iPhone推出之初,蘋果公司在美國和移動運營商ATT公司獨家合作,用技術手段限定美國的iPhone用戶使用ATT網路,但用戶發現ATT的網路速度慢,就破解了鎖定技術,可以使用其他移動運營商的網路。

蘋果的硬體設備均只能通過蘋果的AppStore網站和軟體購買和安裝應用程序,不管這個應用程序是收費的還是免費的以此加強對用戶的控制和防止盜版。但這些控制給用戶造成很大困擾,比如他們無法使用多任務系統,無法使用手勢控制手機,甚至無法使用自己喜歡的瀏覽器。因此,用戶也使用黑客提供的破解技術,可以在手機上安裝第三方提供的應用。

蘋果公司認為破解和越獄均違反了法律,而用戶則認為,憑什麼用戶擁有所有權的設備蘋果公司要進行限制?破解和越獄是蘋果對設備的控制手段的反制,是合法的。正是在這個背景下,三年前,美國國會圖書館下屬的美國版權局宣布了《數字千年法案》(DMCA,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的豁免條例:用戶有權破解iPhone等智能手機,以更換運營商或者安裝第三方軟體。該法規出台後,iPhone用戶一片歡呼:越獄合法了,以後在iPhone上安裝盜版軟體。但這個解讀實際有誤,該法規的立法目的實際是破除廠商對於手機的不合理限制,但並非為了鼓勵用戶安裝未取得版權人授權的盜版軟體。版權人對於軟體享有著作權,任何未經許可即向他人提供受版權保護軟體的行為都構成侵權。

該法規的立法本意應該是平衡以蘋果公司和ATT為代表的設備商和用戶間的利益,但卻傷害了版權人的權利,因為他們無法控制用戶破解後下載盜版軟體的行為。

因此,在上一版《數字千年法案》豁免條例到期更新時,在是否把破解平板電腦系統也合法的內容加入豁免條例的問題上,美國版權局進行了妥協。他們以「平板電腦」(tablet)這一詞所代表的設備太過寬廣,比如電子閱讀器、掌上遊戲機甚至筆記本電腦都可以稱為「平板」,因此本次法案的修改將把包括iPad在內的「平板電腦」排除在合法越獄的名單之外,但原來就在名單上的iPhone繼續可以合法破解。

實際上,法律上要羅列目前的平板電腦並不複雜,主要是基於iOS、Android、Windows操作系統的平板電腦和E-ink屏幕的電子閱讀器。未被加入豁免名單顯然然是各方博弈和立法機關平衡產業利益的結果,和智能手機上的應用程序相比,平板電腦上的程序更加複雜,開發需要的時間和費用更多,如果被盜版對版權人損失更大,而且平板電腦上沒有智能手機上比較突出的移動網路限制問題,如果平板電腦被加入了豁免名單,將使知識產權所有人和用戶的天平偏向後者,不利於產業發展。

最後談一下中國在中國,破解和越獄的相應法律規定:

關於解鎖問題,筆者認為,解鎖iPhone更換移動運營商並不違法,但用戶是以較低價格購買iPhone的,運營商對用戶進行了話費補貼,用戶應當按照和運營商簽訂的合同繼續繳納最低通信費用,否則就違反了和運營商之間的協議。運營商和用戶的協議受《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保護。

關於越獄,就iPhone和iPad上的應用程序本質都是軟體,軟體的著作權受中國《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保護。雖然用戶個人下載盜版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並不違法,但向用戶提供應用程序下載或安裝服務的網站就涉嫌侵權了,著作權人對可以起訴侵權網站侵犯軟體複製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

[1]為什麼破解iPhone合法,破解iPad不合法?:http://blog.donews.com/yytcc/archive/2012/10/29/1582579.aspx


他們是將iPad歸納到「平板」里,而他們的「平板」包含了除了 iPad 之外的大量的其它設備,甚至包括電子書、掌游和筆記本。他們認為「平板」上的越獄(破解)會侵犯到很多開發者的權益,構成侵權威脅吧!

cultofmac 上是說了這麼一句:So, basically, until the Librarian can find enough evidence to define 「tablet」 computers as things like an iPad, we』re stuck with the older rules. Good thing they go up for re-evaluation in three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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