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於歡,當時怎麼做才能最大程度的在身體和精神上保全自己和母親?

大部分人的意見是於歡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但今天刷微博評論時,一些法律系學生/律師留下了不同的意見。假設當時的於歡能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在當時的情況下,他該怎麼保護自己和母親並不被視為違法呢?就此問題希望聽一下專業人士的意見。

PS: 建議討論的大家都先行看一下判決書,部分媒體的確有誇大事實的嫌疑。兼聽則明,希望大家理智討論,不要吵架。


泄妖。

事情曝光後,法律界炸開了鍋,每一個法律人的微信群中,都激烈討論著正當防衛的法律界限。然而,社會公眾心裡所關注和糾結的,恐怕並不是少年是否正當防衛,每個老百姓都知道「殺人坐牢」的道理。引起公眾憤怒的,表面上是少年的無奈,是警察的怠慢,是法院的無情,但這真的只是少年、警察或法官的過錯嗎?

作為一名法律人,這幾天,每天都有朋友問我,如果我是當事人,當場會怎麼做?有沒有合法的反抗方法?這少年這樣難道違法了嗎?人之常情,每個看完新聞的人必然都會設身置地假想,如果自己處於現場,會怎麼做,該怎麼做。面對朋友的問詢,我只能無奈地笑而不語,因為答案實在太令人絕望。

造成這一切的原因,是法律的缺位。

生活在陽光下的各位,可能從來沒留意社會還有這樣陰暗的一面。實際上,這樣的案件並不罕見。公眾對於高利貸催收的印象,還停留在動輒暴力、逼良為娼的年代,而當代的借貸催收,早就已經高度法律化了,別看五大三粗,他們對於法律知識的了解可以完爆大多數的網友,畢竟在現代法治社會,誰也不想自己出事。

於是,過去明面上的暴力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恐嚇、跟蹤、騷擾和侮辱,就不動手。當事警察是否瀆職,不在現場不好評論,但無奈的現實是,警方對於這種情況的處理非常棘手。如果真動手了,一驗傷,誰都跑不掉,但這種無形的軟暴力,如何取證?難道他們會蠢得在警察面前恐嚇當事人?難道他們會老實承認對當事人侮辱騷擾?警察在場時,必然老老實實,警察離場後,立馬口沫橫飛,只動口不動手,奈他幾何?

就算有中彩票般的運氣找到了他們恐嚇、跟蹤、騷擾、侮辱的證據,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頂多也就是500元罰款和十日拘留,誰怕誰呀,十天以後又是一條好漢。

有朋友會問,開始是恐嚇,如果突然失控變成打人怎麼辦?現在是侮辱,突然邪念一起強姦怎麼辦?誰能夠保證自己永遠理性,難道不能提前介入預防嗎?

是的,很無奈,沒辦法,我們的法律並沒有預防的制度。我們的法律,對於暴力的處罰,是建立在暴力已經存在的基礎上。目前的法律,對於將有可能發生的暴力風險,是沒有任何辦法的。比如你被仇人跟蹤,去報警,警方只能愛莫能助,因為跟蹤者並沒有違法,沒辦法處罰;如果你被跟蹤者打傷或殺害了,才能引用法律抓捕跟蹤者。

這正是當事警察那句「討債可以,不能打人」背後的原因。真正引起老百姓憤怒的,不是少年、不是警察、也不是法官,大家憤怒的,是在可能發生危險時法律的缺位;是面對人身安全威脅時,無法反抗的絕望和無奈。

回歸到一開始朋友問我的問題,少年違法了嗎?是的,他違法了,按照法律,他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用刀反抗。如果我在現場,我會怎麼?我想,我大概會和少年一樣吧,因為我別無選擇。


讓母親趕緊把房子過戶給別人,別為了錢和兇徒過不去;另外,再把錢其他人和其他企業的錢還了。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設身處地的話,我依然不可能心平氣和的講道理了。

雖說道理我都懂,但是除了反抗還能幹嘛?


作為一名醫護人員的家屬,我早就跟我媳婦說過,有人敢傷害你,必然十倍報復與他。

但跟這個案子一樣,說到底這不過是我的個人選擇,那就沒啥好抱怨的,我乾的,我認。

法律不可能是百分百健全的,這但凡有點腦子的人都應該十分清楚這一點。所以對於家人來說,法律保護不到的地方,我來保護。


換我我肯定做不到像於歡那樣小範圍內各捅一刀,我肯定要把11個人都捅死!犯罪也認了!


當社會逼你走投無路的時候,你還有最後一條路可選擇,那就是犯罪。孩子,這不可恥。


貼一篇我昨天寫的文章吧:

這幾天,「辱母殺人案」佔據了各大媒體的頭條。

在經歷了媒體曝光、輿論跟進、網友集體對判決書不滿、各大媒體紛紛發聲等推動之後,昨天,這事件終於獲得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重視,並派員前往山東,調查於歡是否防衛過當、當事警察是否瀆職。

接下來要進行二審,不知將會帶來怎樣的判決。但無論結果怎樣,似乎都會伴隨失望:如果維持重判,會顯得法理不近人情;如果從輕發落,又好似輿論綁架司法。

但無論怎樣,這個今天已經有了降溫趨勢的事件,不應當再次成為人們扭頭就忘的又一輪消遣。

這次,不得不說是憑藉著「母子」、「侮辱」、「下體」等辭彙,事件才吸引了空前的目光,那下次呢?如果只是兩個男人被堵在屋子裡抽巴掌、鞋子堵嘴,他們還能等到輿論的同情和幫助嗎?

借著這次事件,想重新思量下「正當防衛」。

一個未經考證的說法是,在德國,有人搶了你五十元錢轉身逃跑,你讓他站住而他沒有,這時你開槍,屬於「正當防衛」。

上面的說法或許有些新鮮,說我們熟知的,在美國,開槍打死進入自己房間的陌生人,是受法律保護的。有個在美留學生開槍打死了入室三名歹徒中的一名,這還是前不久媒體稱讚的事。

我國的刑法中同樣有關於「正當防衛」的內容,它寫在第二十條,關於正當防衛的定義是: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然而,認定正當防衛卻特別困難。有一份數據顯示,有人從全國各級法院公示的正當防衛案件中調取了 226 份判決書,其中絕大部分被判為不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認定正當防衛的僅占 6%。

也就是說,即便正當防衛是確鑿寫入刑法的,它的使用範圍也特別狹窄。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只有在防衛人面對謀殺、強姦、搶劫幾種特定侵害行為時,其自衛行為才能得到公訴方和法院的認可。

當然,嚴格的認定標準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道理的,這是為了防止嫌疑人鑽法律空子脫罪,甚至以「正當防衛」之名行故意殺人之實。

但是,有句話叫做「不放過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懲罰壞人和保護好人應當是並重的,然而在現實很多情況下,實現前者的同時卻要破壞後者,這話變的更像是「不放過一個壞人,哪怕冤枉一個好人」。

不由得想到,這年頭人們越來越不敢「見義勇為」了,是啊,自衛都難以判定,更何況幫助他人。打傷小偷被判刑的例子越來越多,扶摔倒的老人有可能被訛詐,好人似乎舉步維艱。

可以說這樣處理的背後也有隱憂,害怕打小偷的人其實是為了發泄私憤,害怕扶老人的人確實是肇事者等等。但這不應該通過更嚴格的取證過程去驗明嗎?取證的「偷懶」,帶來的自然是好人的「認倒霉」。

讓我們再回到這次事件中——僅根據現有的報道來說。

母子二人,被十來人控制在一間屋子裡,被毆打被侮辱被猥褻,警察來了,丟下一句「要賬可以,不準打人」就出去了。

輿論關注這件事,首先是因為開篇時列舉的那些抓眼球的辭彙,而深入了解來龍去脈到這一步,產生的則是每個讀者由同理心產生的絕望感。

「假如屋子裡的人是我,我該怎麼辦?」

每個人都不知道該怎麼辦,這時候,手頭出現了一把刀,還有什麼是比捅出去更好的辦法呢?至於捅到哪裡、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這些真的是當時能夠決定、能夠預判的嗎?

如果按照一些說法,這時候還要考慮保護對方,那或許應該這樣——

「來您看,我出於自保,要用刀捅您了,您看捅哪裡合適?屁股是吧?好的,這樣您可以不致死,我也就沒有牢獄之災。好的,謝謝您的配合,合作愉快。」

為了保護自己而造成的瞬間的後果不可預計的反抗,這真的不算正當防衛嗎?更何況,事後追債者還從容的前往就醫,於歡並沒有追砍行為,這種行為有什麼不妥當嗎?難道真的只能「忍一時風平浪靜」?

一點個人想法,不一定對


謝邀,不借高利貸


不是所有問題都能解決的

事實上不能解決的問題太多了

不然我們也不用總是幻想自己突然變成李小龍

牛逼閃閃了


人我照殺,但我認罪。


人,非殺不可!不殺何以脫身。

其他的,殺人之時想太多容易被殺。


yuhuanshishei ?


大概是,想辦法殺四個吧。


考慮了無數種可能,都只是匹夫一怒,沒辦法,殺。


沒有


不借高利貸,遠離毒品賭博等等讓自己脫離法制社會的事情,不涉足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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