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稅收征管法》本次修訂中建立對自然人的稅收管理體系的相關內容?有哪些亮點?

本次修訂如果生效是否意味著個人的所有財產都被稅務部門所掌握?

還有哪些亮點值得注意?

一位接近稅務系統人士表示,此次修改最主要的便是增加了個人徵稅系統的內容,即自然人納入征管體制。這意味著,個人的工資、薪酬、不動產等收入,以及個人在銀行、保險、證券等部門的財產也將被稅務部門所掌握。

此外,該草案首次提出各金融機構應該提供對徵稅有用的信用憑證,包括大額資金轉移、企業破產清倉等內容,對稅務機關而言,意味著不動產信息的共享只是一個開始,個人所有財產交易都需要上報給稅務機關,有利於當前廉政建設。

建立自然人的納稅識別號是此次草案的一個亮點。

據了解,修訂稿中明確要建立針對自然人的納稅識別號,自然人將適用跟企業一樣的稅收強制措施,這為建立對自然人的稅收管理體系,提高直接稅比重,鋪平了道路。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認為,對自然人的稅收征管包含涉稅信息的上報,以往都是對企業要求有完善的涉稅信息,對個人部分並沒有涉及,但是隨著直接稅征管的擴展,個人部分將全部納入征管體系,目前在征管技術層面已經比較成熟。

如何實現對個人部分的征管,包括金融機構在內的第三方成為關鍵一個環節。

也因此,國稅總局在前期調研中也考慮到需要第三方共享涉稅信息的因素,在修訂稿中,其明確規定第三方機構需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的涉稅信息。如個稅的綜合改革、房地產稅改革等稅制改革。

個人財產信息擬全面聯網查稅 自然人納入征管體制


從國外發展的經驗來看,難以轉嫁、征管要求高的直接稅比重越來越高,容易轉嫁、征管要求低的間接稅比重相對降低,是一個必然的趨勢,政府為了緩和社會發展後貧富差距過大帶來的社會矛盾問題,這是必然要走的一條路。

建立自然人稅收管理體系,是為了支撐包括個人所得稅、房地產稅等直接稅征管體系的先決條件,目前已經在逐步落實,制度層面,體現在征管法的修訂上,信息化系統層面,也已經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的金稅三期系統中逐步體現(金稅三期的稅收征管系統中包括了一個直接面向自然人的個人稅收管理系統)。


瀉藥··

我覺得這是政府沒錢之下向中產階級動手的信號。

真的有錢佬,早就安排好各種避稅安排,通過亂七八糟的離岸公司把錢搞出去了,在國內的也可以通過公司消費的形式安排妥當。

這個東西出來,瞄準的就是一二線城市大約1億不到的小白領,在廣大人民群眾中屬於少數的高收入群體,在國際水平也就是准發達國家入門級的那部分人。這群人比普通工人農民有多點錢,投資收益也有一點,但是不夠多,請不起專業律師會計師做全球資產配置,在國內正好關門打狗,美其名曰改善個人稅收徵收結構。

我國的稅收改革,只要記住一個基本原理就好,官僚結構的所有改革都會向有利於官僚機構的方向演化。歷史上看,每次稅收改革都是為了增加稅收和財政收入,增加了之後通常沒有減少,就這麼簡單的一回事。


瀉藥。

水平有限,上不了理論層面。扯幾句個人觀感。

1、從稅制改革角度看,設立自然人稅收管理體系,無疑是為下一步個人所得稅征管改革做最重要的鋪墊。將稅基設定為自然人的全部財產,擴大徵收面的同時,必然的會變更徵收標準,換句話說,個稅徵收不再以針對工資薪金為主,降低稅率或者提高免徵額標準。

2、從納稅人的角度看,對絕大多數以工資薪金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個稅納稅人來說,肯定是個好事。先把收入弄清楚了,接下來再通過各種手段確認支出,綜合抵扣型的個稅徵收模式呼之欲出(略樂觀)。打個比方,月薪1萬獨力養5口之家的人,個稅沒準會比月薪5千的單身還低。

3、從社會公平角度看,自然人稅收體系的建立,能極大程度的減少隱形富豪。對反腐和提高稅收公平性,都是好事。(當然,肯定也會有罵街的,侵犯公民隱私BALABALA.)

4、對稅務機關來說,悲了個催的。絕逼忙死。

5、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稅制改革必須與全社會整體經濟水平、教育水平、消費習慣相協調。立法、執法、司法,有一步跟不上,都是扯淡。


瀉藥。

如果我告訴你很多改革的目標只是個目標而已,你會不會打我?

個人賬戶體系...一個人幾個身份證的大有人在,你覺得這樣玩,玩死的最後只會是社會中層,這樣玩真的有意義嗎?


謝邀,隨便答答

一、個人所得稅綜合課稅施行取得時預交,年終彙算清繳。彙算清繳需要按個人匯總年度內的應稅所得。又由於個人收入零散,來源區域範圍可能多地,因此有必要建立全國統一的自然人納稅識別號制度。

二、僅僅是便於按個人匯總。如果在平時的代扣代繳執行不到位,第三方信息,特別是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的信息交換不到位,那麼會因為征管原因而導致稅法只是紙老虎。屬於個稅改革的必要不充分條件。


我是靜靜,還是等吧


謝邀。

看上去挺美好的事情,不過我個人對這個東西的執行持保留意見。

首先,上面說的很多內容其實都是挺好的事情,對於經濟信息的透明化,統計信息的準確性,個人或者家庭以後的信用記錄等,都會有幫助。

實際操作中,其實要通過系統來達成也不是什麼難事。這年代,這些信息大部分其實政府相關部門已經有收集了。

不過呢。

大家想想社保系統全國通的事情現在發展如何?大家想想高速公路電子繳費的事情現在如何?

在解決基本層面上,財產全面登記,家庭財產申報,家庭個稅申報制度,偷漏稅的稽查等問題之前,上面這些修改在實際操作層面都不太會有太多的效果。間接稅轉直接稅也不太會有大的可能性。

個人更加關注個體工商戶報稅和做賬的要求那個文。


15年深改組的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就提到了建立自然人稅收體系。還有降低間接稅比重,提高直接稅比重,直接稅主要是所得稅,包括個稅。

從國際經驗來看也是大勢所趨。


手機打字,所以簡單說幾句。 1。這個肯定是趨勢,但路很長。需要央行,銀監會,房產等部門配合,工作量大,一時半會搞不定。2。阻力很大,貪官污吏很怕這個。這個有利反腐。3。短時間內一部分富人可能會隱匿財產,或者加速移民出國。4。這個估計是今年稅收增長遇到瓶頸的無奈之舉,開拓稅源。


瀉藥,哈,不好意思開始沒審清題啊,不要緊張,文章裡面所謂掌握各種信息完全就是吹 的,即使3年多過去啦,我們連和公安房管局這些政府部門的信息都不能互通,哪有可能掌握銀行證券保險之類的信息

首先要說明,這個草案是好幾年前的了,你也看到了,那篇報道是2014年的,事實上征管法大修是暫停了,目前精力放在各稅種立法上。

從稅總的態度來看,高層包括理論屆其實一直想學老美那種以個稅為主體,全員覆蓋徵收個稅的模式,金稅三期系統已經實現個人賦予納稅人識別號的功能,並且趨向全國統一合併稅號的模式(解釋一下,很多人說發票管理加強了是金稅三期的功勞,其實那是增值稅防偽稅控新系統的事,在稅務部門內部來說,金稅三期是一個目標是全國統一的窗口操作系統)。雖然我個人覺得那是扯蛋,暫時來說根本不符合國情,征管模式不同,以個人家庭為主體徵收的大幅度超出目前稅務機關的能力 但是上層和學者的偏好吧,包括關於納稅評估,肯定也會寫進征管法,而其實我們的納稅評估完全是橘生淮南則為枳啊


《稅收征管法》就相當於所有稅法中的《憲法》,所有稅收的執行力度都必須依據征管法。它的修改與完善,也意味著會有些新稅法的出現。有人覺得國家稅收的完善是為了更好的向人民徵收更多的稅,但隨著稅務機關擁有更多的權利,可以通過各種信息查詢系統向那些富人徵稅,只有這樣國家才有可能會再次提高個稅的起征點,或者乾脆直接取消。財政一方面減少就必須再另一處得到補充,保持財政的收支平衡。


瀉藥

不好意思,上網不便,都姍姍來遲。。。

對於這個還是不要太當真也別想太多吧!國內各個部門之間配合個人感覺還真不是那麼簡單的事,誰也不願意其他部門掌握太多應當自己部門掌握的事。其實好像6年前就聽說要修訂《征管法》了,現在也還沒見到。真要達到說個人各種所得無所遁形,那就6年、6年又6年吧


瀉藥。。。目前針對個人的徵稅,收入,即是完稅收入,支出,即是含稅支出,所以對於個人而言,幾乎都是在不知不覺間就已經合法納稅。這次的修正案對於個人來說其實影響不大,真正有影響的理論上就是灰色收入高的階層,也就是掌握權力的人。但問題也來了,這些人都是坐廟堂之上比普通人逃過這些調查要容易的多,稅務機關如果手握這次修正案,或許矛頭指向企業家的可能性要大的多,而且過大的權力會使本來就言不清道不明的稅收條目變成隨時可以扼緊企業喉嚨的繩子,這樣會使企業家在和政府的制衡中進一步陷入頹勢。所以個人認為修正案的推出早了一些,應該先把整個稅制合理化明確化才是正途


瀉藥,不過本人不懂哎,等那位晚上回來讓她上來解答


瀉藥

並不是財政專業人士,但僅以一個小企業主談談感想和預測。

1.《稅收征管法》修訂是當下的合理舉措。突出增加自然人徵稅系統既是對此前稅收政策調整的法律補充,畢竟個稅徵收實施多年,把這個徵收系統補進征管法合情合理

2.此次修訂也許預示著金融市場改革會有更大的改革動作。詳細看了一下,修訂稿對於金融機構輔助稅收提出了更多要求,也許預示國家會開放給個人更多樣化的投資工具,因為這個時候國家會政策中獲得稅收收益。

3.工薪階層民眾短期內不會受到更大影響。具體稅種和稅率的變動對個人的影響遠比一個征管法修訂來的大,而且國家是知道想多收稅還是得在盤子夠大的前提下才能保證不破壞社會安定,假如在個人不減少稅後收入的前提下國家想增加個稅總收入,那結果勢必會增加企業總支出,從目前中小企業經營實際情況看,這部分空間很有限,沒有多少潛力可挖了。

4.強調自然人稅收不排除有進一步保障增加地方政府稅收政策的出台。中國地方政府稅收大項是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從近年中央政策看,地方政府可徵稅總額應該是下降的,營改增的範圍擴大影響肯定很大,即便是增值稅中央會給予地方返還,那也並不是給地方增加收入,何況在各界呼籲國地稅合併的氛圍下,落入地方口袋的營改增這部分到時候有沒有還有很大變數。此外,企業所得稅更不提了,沒有國內上市計劃的中小企業沒有幾個會報過高利潤的,都是通過合理避稅手段儘可能減少這部分負擔。那中央就面臨一個問題,你把營業稅都改成增值稅拿跑了,地方怎麼辦?所以中央一定會補償,以前分稅制實行的時候也是極大觸動地方利益,當時中央怎麼處理,那就是發展做大房地產市場,通過土地出入收入來保障地方收入不減少。所以,如果稅收體制不改變,而地方稅收又被中央拿走更多,那結果一定是中央想好了如何補償地方收入,假如這個收入不是從其他市場(金融市場)來補,那隻能又是土地市場,個人認為穩固房地產,做大金融市場兩條腿走路的可能性更大。

當然,反腐也是一個需要,但可能不僅限於此,增加稅收還得做大盤子,我們的政府又問題,但有國民黨當年涸澤而漁的經驗,政府還沒有到非把家家戶戶逼破產的地步,更多的是希望各方面都能照顧到。

純外行,僅提供一點分析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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