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是否能對罪犯起到「改造」作用?


當然有改造作用,
這個在刑法和犯罪心理學上都有涉及到。 改造作用分為兩類:

一、身體上的改造。

何謂身體上的改造?比如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十年,或者拘役,拘役是要服勞役的,有期徒刑更要強制服勞役。在這個過程之中,重複的勞作,繁重的勞作,年年歲歲的勞作,首先會讓年輕的罪犯變老,讓年老的罪犯變得更老。讓暴力性質的罪犯喪失使用暴力的可能性,讓強姦犯失去性能力(在國外,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會對強姦犯實施化學閹割,即對其注射激素,使之減弱性衝動,甚至喪失性能力,直接減弱強姦的可能性)。

一句話,就是改造罪犯的身體,使之喪失實施犯罪的身體條件。

二、心靈上的改造。

何心靈上的改造呢?前面所說的強制勞役就是直接手段。通過強制勞役,磨滅罪犯再次犯罪的心智和衝動,通過刑罰的執行,觀看其他犯罪分子刑罰的執行,使得罪犯領悟到犯罪後的痛苦,刑罰的威懾性,便在於此。通過刑罰來達到威懾罪犯的作用,同時也可以威懾其他罪犯和犯罪分子。避苦求樂,人之本性。

三、當然,不乏少數累犯、慣犯,進入監獄後,不但不悔過,反而要創新犯罪方式,繼續走上犯罪之路,這就不在此論了。

刑法理論附註:

刑罰是對犯罪人適用的強制方法,它首先對犯罪人發生作用。刑罰對犯罪人的功能,主要有如下兩種:

1.懲罰功能。刑罰是懲罰犯罪人的手段,它以剝奪犯罪人一定的權益為內容,同時包含著國家對犯罪人的否定評價。所以受到刑罰處罰,必然使犯罪人感受到相當的痛苦。日本學者吉川經夫指出:「作為報應的刑罰,以對受刑者剝奪其財產、或剝奪其身體的自由,有時剝奪其生命為內容。那對被科處刑罰者是明顯的非常痛苦。刑罰是一種害惡,必須發生痛苦這一現實,必須率直地承認。」任何刑罰處罰都會使犯罪人因受到嚴厲制裁和國家的否定評價而感到痛苦。服刑人親身承受犯罪帶來的這種惡果,就會考慮今後避免再遭受類似的痛苦,從而就會產生抑制重新犯罪的意念。

2.改造功能。這可以說是中國刑罰對犯罪人的主要功能。啟蒙思想家荷蘭學者格老秀斯(HugoGrotus,1583—1654)明確提出懲罰的第一目的是「改造」。他說:「關於懲罰的第一目的,就象保羅、普魯塔克和柏拉圖所說的『改造』。懲罰的目的就是使一個罪犯變成一個好人。」近代學派代表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力倡目的刑主義,他將犯罪人分為機會犯罪人與習慣犯罪人,後者又分為改善可能者和改善不能者,主張對改善可能者可處以自由刑,讓其參加勞動,逐漸習慣於正常生活,以至改造成為普通人而復歸社會。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新社會防衛論的創始人法國刑法學家安塞爾(M.Ancel,1902—1990)進一步強調犯罪人有復歸社會的權利,社會有使犯罪人復歸社會的義務,主張社會應當並且能夠把犯罪人教育改造成為新人,復歸社會。


本人從事社區矯正工作,正好接觸刑滿釋放人員、假釋人員以及緩刑人員,這些人中有一般經濟犯罪如受賄、虛開增值稅發票等,一般刑事犯罪如盜竊、故意傷害,也有嚴重的殺人、搶劫等,刑期短的三五年,長的十幾年,也有無期後來減刑又假釋的。這幾年跟這些人每個月都要碰面談話,碰到年末或者特殊時期也會到他們家中走訪,跟他們的家人聊天,算是掌握了回答這個問題的第一手資料。要說監獄是否能改造一個人,我仔細想了想,它有時候能,有時候不能,原因並非是監獄本身,而在於罪犯本人!我講講舉些真實例子吧!

1、張某因為在網上買賣模擬槍支數額較大被判了7年,坐了快4年牢,後來假釋,最近快到期了。他進去後老婆離了婚,70後,腦子比較活絡,才犯了這個罪,現在跟朋友一起開店生意做的不錯,又結婚了,上個禮拜我問他監獄裡到底怎麼樣,他說就是做工幹活,(其他有些話就不說了,你們懂得)進去過後才更珍惜現在的生活,絕對不敢再去碰違法的事兒了。

2、李某,80後,從小父母離異跟爺爺生活,無人管教,從小偷小摸進少管所到盜竊搶劫判重刑,幾進幾齣,現在三十左右只想拿低保拿救助不想工作沒錢了就到ZF部門來討生活費,不給就鬧也不在乎再多捅你一個!這種人監獄對他來說毫無意義。

3、王某,70頭,近40歲,一表人材,20出頭結婚生小孩離開父母生活,無所適從,自暴自棄交友不慎,盜竊無期,入獄十一年現假釋。上個月與他父母談話後我對他的遭遇感觸最深,是監獄對他影響最大的一個人。入獄後學技術,考自考,都取得成績,修機器的水平非常好,肯鑽研,出來後馬上有活干不愁沒飯吃。他老婆至今仍等著他,(他入獄前就離婚了,丈母娘的關係)兒子也很出色,都已經讀高中了,明年還要去國外比賽,一直也與爺爺奶奶走動,很親密。他父母說,他出獄回來後像變了個人,現在會陪父母聊天,會跟他們講心裡話,做人做事都很積極,交朋友也很謹慎,對以前的事很後悔,但是他也認為這個經歷很值得,正因為這次入獄,讓他有了警醒的機會,不然可能一輩子渾渾噩噩就過去了。

還有二三十個例子可舉,太困了,要不明天再補充!

好睏

好睏

好睏

-------------重新思考補充分割線6.8-----

經過一個月的思考,我一直在想如何補充這個答案。現在坐在外面吃完飯突然想到了,其實監獄並不是對人起到改造作用。法律的價值在於它提供了讓你衡量犯罪成本的底線,而監獄做為讓你感覺到這一底線的工具之一而存在,這樣的說法可能並不是最準確的,具體的說法我也懶得翻書了,法理學老師應該不會看到這個。

你們也看到了,我上面所說的一些例子,有人再怎麼進去出來還是繼續做怪,有些人進去之後出來醒悟了,不過是取決於他本人,而不是監獄。

一些判了緩刑的人,後悔莫及。一些則覺得自己是冤枉的非常囂張的。沒進過監獄的緩刑人員與進過監獄的假釋人員對待社區矯正的態度不同,進去過的更遵守規則恐怕對我來說是監獄最大的作用了。

唉,不知道有沒有說清楚。


實際上破案率和破案速度最能「改造」罪犯。

一個罪大惡極的成年人,被關進監獄怎麼才能改造好呢?我想除非是搞傻了。


聽說過通過勞動可以改造人的么?!


真正改造一個人,是從思想上改造,也就是所謂的洗腦。但是,一個不被當作警察的監獄警察,他們沒有LHZ鼓吹宣揚的能力,有的時候想讓罪犯明事理,但是,罪犯在外父母,親戚朋友都教育不了,我們監獄警察就能做到。況且現在過分強調人權,不能打不能罵,就算罪犯打了你,按規定你也就忍氣吞聲,給他們關個小號,懲治罪犯的手段在不斷弱化,隨著近年來人們思想不斷活躍,新入監罪犯也是非常的難管理教育。想起了入職時我們單位一名法學專業老同志的話,監獄不是養老院,不是社會福利機構,它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這裡應該是一個罪犯來過一次不敢再來第二次的地方。讓他們敬畏害怕這裡,出去以後做壞事的時候才會有所害怕。有的人,不要站在道德制高點評價監獄工作,你不了解這個行業,就不要妄加評論指點江山,我覺得,對罪犯的仁慈就是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二次傷害。好了,打住,不吐槽了。


毫不客氣地說,現在監獄懲罰的功能在弱化,改造嘛…差異很大。

單論二次犯罪率,各省也是不同的


學刑法的時候教科書說監獄的作用之一就是改造罪犯。現在看來還是太單純了。福柯說,監獄製造罪犯(你可以質疑,但我覺得是有道理的)。由於被社會邊緣化,獲釋後容易第二次犯罪。還有出去以後可能受到各種限制,監視啊什麼的。另外人的本性是改造起來不容易的。還有可能交叉感染相互影響。反正就是balabala的很多原因。我覺得改造罪犯是一種理想狀態。


有很多人出來重新做人了,也有很多人「交叉感染」了,本來小偷小摸的,出來就敢搶劫殺人了


得分很多情況

1、罪犯本身的犯罪情節,犯罪傾向,性格,思想

2、罪犯改造所處的環境,管理的嚴格程度,對教育的重視程度,勞動與教育的比重等

3、罪犯刑期,刑期長的諸如無期死緩,假如一個罪犯入獄時20歲,普遍情況下無期徒行表現正常,能夠減刑到出獄時候差不多40歲,死緩還要多幾年,大約也是40多歲,二十年對一個人的思想行為等改變是特別大的。

4、周圍環境,一個人出獄後接觸的人與事也很大程度上影響這個人的日後表現,一般來說有謀生手段者在犯罪的可能性低一些,無謀生手段的高一點。


且不談監獄,放之四海又有哪裡哪種方法是真正能有效改造一個人的呢?監獄的改造從根本上講分為兩個部分。一是讓人體驗勞動的感覺,過紀律華的生活。進而培養對自己的控制能力。二是用艱苦的生活對其本人造成威懾效果,使其不敢再越雷池一步。然而很遺憾目前兩種目的的達到都大打折扣。第一是因為經濟壓力導致監獄部門將精力放在經濟創收工作上不得已的要用寬鬆的環境換取更高的勞動效率。(監獄每年的支出全國相加是天文數字,沒有創收工作維持那是扯蛋,財政根本沒有餘力)第二是因為在當前重視人權的大背景下部分案例被過分解讀當事人被處理(我們的工作方式就是有問題必然有責任人。不管他是不是真的有責任)導致在一線工作的執法人員寧可放鬆管理也不願意堅決貫徹改造目標(太多的不得已,然而他們沒有發聲的機會,而有發聲機會的人再發聲把自己推上風口浪尖和處理基層息事寧人之間往往選擇後者)


從小到大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時間裡,家庭(父母乃至近親),學校,朋友,社會等等都沒能教育好一個人,告訴他應該遵紀守法,勤勞致富,而不是好吃懶做,偷盜搶劫傷害殺人。關在監獄裡幾年或十幾年,靠我們監獄警察就能教育好他?


監獄是一個讓人張記性的地方 讓進去過一次的人想到監獄就會不寒而慄的地方


純屬扯淡 如果獄警能夠根本改變一個人 他為什麼還要在監獄掙那點微薄的工資


我說重點,由於社會對服刑人員的偏見,導致他們走向社會後很難生存,後來不得不重新走向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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