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造成的不作為犯罪依據能否因另一方的首先違約而消滅?

甲(僱傭者)和乙(保姆)簽訂合同,約定每月一日結算當月工資,乙為甲提供保姆服務,包括照顧甲的嬰兒。假如某月,甲未能按期結算當月工資,乙雖然對此提出異議但未停止保姆服務,在照顧甲的孩子的時候存在不作為行為導致甲的孩子死亡。如果考慮甲未能按時結算工資的違約責任,雙方的合同是否繼續存在?乙是否有可能被追究不作為犯罪的刑事責任?


我認為不行。

因為核心問題在於「是否有義務」,而「對方違約」並不足以免除自己的義務

所以如果保姆在被拖欠工資的時候直接提出終止履行合同,那麼保姆自然不再有監管義務。

但如果保姆仍然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即使對方未支付工資,保姆對嬰兒的人身安全仍然有義務。而既然有義務,自然也應承擔不作為引起的責任。


雖然僱主有遲延履行這一違約行為,但僱傭合同仍未終止或者解除,而且保姆仍在進行照看,前行為引發的後義務。所以,還是能成立不作為犯罪的。

有一些不作為犯罪,根本不具備合同這一形式和前提。換句話說,你要麼就不要管了,要管就得本著審慎、盡責的態度做下去。力有未逮和疏忽大意是有本質不同的。


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工資並不當然解除合同,保姆享有合同的解除權但是她並未行使(沒有提出異議並繼續履行合同)。此時保姆仍然負有義務。

因其在有義務的前提下不作為導致嬰兒死亡,看情形符合什麼罪名定罪。


重點在於保姆的照顧義務來源是合同法律關係,僱傭方雖延期支付,但並不造成實際性違約,這就是未使合同法律關係失效,所以保姆還是有照顧義務的


題主要注意到:事實上保姆仍在照看嬰兒。這是先行行為。

但其實這跟所持立場也有關係,如果是保姆的律師可能會基於義務的消滅而進行抗辯。


僱主以不支付工資的實際行為,表明遲延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保姆是可以中止或者終止履行合同的,但是保姆行使中止或者終止的權利時,應告知僱主方為有效(合同法第九十六條)。在沒有明確告知僱主之前,她的繼續工作視為依舊在履行合同,仍然負有看管孩子的義務。

既然負有看管孩子的義務,不作為而導致孩子發生意外,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僱主的違約行為並不形成保姆承擔刑事責任的阻卻事由。

結論:

1,雙方的合同繼續存在;

2,保姆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乙雖然對此提出異議但未停止保姆服務,證明合同仍處在繼續履行的階段,即一方違約並不當然解約,仍應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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