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那麼多人不認同「疑罪從無」,認為顯而易見的就應該直接判了?
如題。現在好多案件,微博上的評論越來越一窩蜂,大抵的意思就是「需要判么?」「對得起良知么」。「律師怎麼還好意思辯護」 「別跟我扯疑罪從無,這就是錯的。」之類的話。徹底排斥疑罪從無這一原則。甚至認為有些案件律師就不該給辯護。是什麼問題造成的呢?是普法不夠還是什麼道理?
我覺得問題在於,大多數人都對不會成為犯罪嫌疑人這件事過於自信。
我不知道具體哪種原因更可能。
尊重疑罪從無這個原則,實際上是文明程度的不同。因為疑罪從無會讓很多罪犯逃脫法律的制裁,所以事實上社會成本很高,當社會的富裕程度不好承受這種成本的時候,大家自然就不覺得應當疑罪從無。
對文明的方向不認同。很多人的道德標準是鬥爭式的,是你死我活的,是極端的,而不是寬恕的,妥協的。所以,他們寧可錯殺一千,不肯放過一個。
思維能力太差。分不清什麼是嫌疑犯什麼是罪犯,分不清什麼是可能性,就只知道「有罪/無罪」,非黑即白。沒有依據原則進行邏輯思維的能力,沒有反思的能力,沒有科學的價值觀。
法律知識太薄弱。連程序正義的意義都認識不清,直接去鼓吹實質正義。為啥說中國的法制建設任重道遠,法盲太多了,法制的基本常識都沒普及明白,依法治國還是個口號呢。
公權力沒有公信力。這個不需要展開。
以上都是可能性。我不是學法的,按理說,不該回答這個問題。我只是看到 @韓思齊 的回答,發現她把事情搞錯了,於是很有禮貌的在評論中指出她的錯誤。
知友們給面子,贊了幾十次然後今天早晨,我的評論沒了,答主的評論也變成「只有作者關注的人才能評論」我覺得挺失望的,失望的原因當然有自己的評論被刪掉,但更多的是其實我蠻喜歡她「知易行難」這句話的,卻沒想到這話不是自我警醒的座右銘,而只是她行事風格的寫照。----------------雖然是歪樓,但是還是說一下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之前沒有添加回答,因為本人不學法律,實在是不敢胡言亂語,現在談談自己的想法,自然也不是惡補了法律,而是不好意思純歪樓。啊~在自己的一畝三分地說話就是爽,不用擔心隨隨便便就被人刪掉。
我想,許多人不認同「疑罪從無」,可能還是被批判過無數次的劣根性在作怪。中國人其實是很喜歡「疾惡如仇」的,很喜歡看作惡多端的人被繩之以法,很喜歡體會那種大快人心的感覺(我也喜歡),如果有某個「明顯的罪犯」因為證據不足而逃脫法律制裁,那種「修橋補路無屍骸,殺人放火金腰帶」的感覺會讓大家對法律非常失望,「疑罪從有」的想法也就自然而然。
事實上,已經有很多人行動起來了。君不見網上成片的網路暴民,正是那種憑著自身好惡對別人的行為妄加揣測,然後在腦門上貼一個正義使者的標籤,就開始肆無忌憚的攻擊別人。固然無恥無德之至,更可怕的是這種人從不認為自己是在做錯事,而是認為自己是正義の使者,在法律光芒照耀不到的地方代表人類對罪犯施行正義的審判和制裁。這是典型的中二病,得治。這幫人從沒意識到,他們反對的疑罪從無,其實是對沒有力量的平民百姓的一種保護。儘管ZF要想收拾我,不管是疑罪從有還是從無,總能把我收拾掉,但定罪就要拿出證據這種事,還是能給上位者帶來一點麻煩的吧?可不要小看這種麻煩,這種麻煩增加了上位者收拾平頭百姓的成本,就是保護了你的安全。於是你就是稍微冒犯一下領導的公子小姐甚至他本人,一般也沒啥事兒,人家想收拾你還是要費一番周折——雖然不見得多,但是還是要費一番周折的,這麼麻煩,於是就放過你了。如果疑罪從有那你就完了,別人不再有法律和公理上的障礙,懷疑你就給你扣個帽子弄進去,你找誰說理去?現在嘰嘰喳喳的網路暴民, 如果真的疑罪從有,一頂大帽子扣你腦袋上說你破壞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先判個20年,你哭都沒地方哭去。疑罪從有?別忘了岳飛是怎麼死的。-----------------------下面繼續歪樓,下面我貼一下在 @韓思齊 答案下的評論,可能不是原文,但是意思是一樣的。「您用統計學解決現實問題的思路很棒」(這句話刪掉,因為我不準備再表揚她了)
「但是不得不說,您的假設是有問題的。隨機抽1W個人去醫院檢查,可能患病的只有一二百,三四百,但在能進入偵查和司法程序的人里,犯罪分子可不止這個數。舉個例子,從全社會隨機抽1W人審查,其中的犯罪分子可能是如您所算的那樣。從待業青年中抽1W人審查,犯罪分子可能會高的多,從有犯罪前科的公民里抽1W人審查,犯罪分子的比例可能會更高。自然而然,從能進入偵查和司法程序的人里抽1W人,犯罪分子數怎麼也不可能太低吧,畢竟能進入偵查和司法程序也是蠻不容易的,我活了20多年,除了辦身份證,連警察局都沒進去過。」「用不正確的邏輯推導出來的結果,即使結論正確,我也不敢採納。因為這本身就是反對者們最好的攻擊點」以及回復另一位同學的話,雖然和正事兒沒關係,但我覺得我這個例子舉的還挺有意思,寫出來供大家一樂,那位同學說,你們關注點好奇怪,就算答主的假設有問題,但是人家想表達的結論是對的,她只是想說有可能錯殺好人(對不起記不住原文了,大致是這意思):
「基於錯誤邏輯推導的結果,即使正確也沒有任何意義,只是給反對者們增加靶子而已,譬如我跟你說,因為太陽每天從東邊升起,中國還是發展中國家,而我昨晚做了個噩夢,同時隔壁哥們兒走路把腳扭了,所以相對論是正確的。我的結論對,但是推理過程完全是胡說八道,那麼第一,這樣的論點能讓人信服嗎?第二,如果你說我胡說八道,我能說我結論正確你關注點奇怪嗎?不能錯殺好人這本身就是一個很好的理由,費了這麼多勁表演了看似科學的推導,固然炫酷,卻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其實韓思齊做的是同一件事,只不過她的推理過程錯的沒這麼離譜,所以足夠有誤導性而已,我想讓一個懂物理的人來一個充滿了公式和推導其實完全是胡說八道的相對論推導,也能騙到不少贊同呢。---------------------答案被舉報為含有不友善內容,和知乎管理員交流過以後,是最後這一段有挑釁的成分。OK,我刪掉了。是非對錯,自有知友評判,從一個善意的措辭小心的評論演變成現在這種樣子,我只能說你這樣不許別人說自己一點錯,真的不是一個光明磊落的作為。別人說,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儘管我不同意你的內容。
你這裡大概是,我誓死捍衛我說話的內容,即使以犧牲你說話的權利為代價。因為被懷疑的不是他自己。
因為他們不是被審的那個!待人從嚴,待己從寬,人之常情。
因為發出這種言論的人還沒有淪為「犯罪嫌疑人」還在學校,尚未完全接觸社會,但從老師所講以及我國歷史,知道我國向來刑訊逼供「泛濫」。晚近文明些但是我國依舊過分倚重口供。當個人面臨國家暴力機器時就會懂得自己的無助,在我國如今法治進程,再過分強調程序正義都不為過。
一方面是基於一種恐懼,恐懼犯罪落到自己身上,所以恨不得把所有有疑慮的人和事所有自己不能理解的東西都關進籠子里;另一方面是基於一種無知,總以為自己的判斷是對的,別人都是傻瓜,國家機關都是黑暗的,以為自己揮舞的才是真理的大棒。
有什麼樣的人民就有什麼樣的法治!
何止是疑罪從無接受不了,很多人認為對富人,公務員就該實行有罪推定,醫生,教師和科學家都是為錢工作。如果可能他們甚至主張對官員採取「隔一個槍斃一個」的方法,毛太祖那種每個單位糾9%的右派的做法跟這個相比簡直弱爆了。說實話,要不是有TG在上面強勢壓著,放開選舉黨禁,中國分分鐘重演culture revolution,斷頭台能擺到街上去。中國的法治現狀很多人都不滿意,刑事司法機器不時發生錯誤,很多人簡單把問題歸結為貪官污吏,其實都是罔顧事實,冤案的產生「我們每個人都有份!」試想一下,一個地方連續發生強姦殺人案,這是多麼能激起公眾憤慨的案件,長時間破不了案,公眾會是什麼反應!好不容易抓到犯罪嫌疑人,法院說證據不足給放了,法院和法官將承受各種輿論壓力。司法環境不是公檢法那幾個人構成的,是我們社會裡的每一個人。如果整個社會都認可接受「疑罪從無」,警察幹嘛去製造冤案?有什麼好處呢?有什麼樣的法治就有什麼樣的人民?這成立嗎?不成立!法治是社會結構,不是實驗室里的微環境,新產品,研製好了投入市場,法治的演化無時無刻不在人群中。有人問了,怎麼實現法治?先用市場經濟教育人民啊,一步步進化啊,凡是想一修改什麼就能天下大治,那都是圈套。因為叫喚的這幫人,沒輪到他們被審.
更因為這幫人說到底就是法盲.你們要是聽「一般民眾所持經典邏輯理念的二值較多值邏輯而言在解釋形式正義上具有明顯滯後性」這句話比較順耳也行...
----------------------------------------------------------------以下原文-------------------------------------------------------------
說實話很多人的是非觀念,怎麼說呢,分度值太低。一個案件如果按照百分比來說,0%是沒有證據證明犯罪,100%是證據確鑿鐵案。國際習慣一般90%以上定罪,叫排除合理懷疑。咱們國家號稱100%,叫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在很多人的眼裡,其實只分為三檔,0%,50%,100%。30%以下的,那就和0%一樣,那就是個好人,判了就是冤案,僅有的那點證據還不定怎麼來的呢。70%以上,哎我去這麼明顯了還不判,法官是不是拿人錢了啊,對得起良心么?只有在30%到70%之間,那就得按50%算,一半一半。這時我們才有機會試探性地表達一下,疑罪從無這個觀念不錯吧,你看50%說不好是還是不是對吧?發表個意見還得這麼小心,不容易啊。補充一點評論里有批評的有些我理解並接受,0,50和100從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很多人眼中,無罪就是絕對的無罪,是好人,有罪的就是絕對的有罪,是壞人。不確定就是不確定。而法庭講求證據,證據不到的地方常常會遭受大家無情的腦補。比如一個本應是75%證據的案件,因為75%,所以大家腦補這是個壞人,又因為是個壞人,那他一定就得是100%,這確實是個不好的現象。對於疑罪從無,這個命題的前提其實是與我國國情不甚契合的。當然我們可以放大到古典哲學和文化衝突上,先挑小的說。疑罪從無這個命題的前提是假設有一個案件,證據無法確實證明其有罪。所以說這個前提是建立在認可形式正義的基礎上,也就間接說明疑罪從無理論對實質正義的保護是不利的。這一點對於我們的文化來說是難以接受的。我們常聽說毛澤東思想活的靈魂就是實事求是。而按照人民是歷史推動者的理論,實事求是的思想並非來自毛澤東,而是來自其身處的背景時代,也就是說,我們老百姓認事實的態度是比較明確的。而形式正義的提出是在羅爾斯的《正義論》中,羅爾斯小毛澤東28歲,而正義論成書於1971年,實事求是的提出是在1941年,也就是說當形式正義有可能在大陸宣傳時,這裡已經在實事求是的道路上走了三十年。對於正義的理解是一個人比較底層的價值觀,在西方法律思想中沉澱了幾百年的無罪推定思想總結出的形式正義,要在幾十年內征服抱有絕對實質正義觀念的東方群體是比較困難的。並不是說1971年以前西方法律都不走形式正義路線,無罪推定的思想至少可以追溯到1764年貝卡利亞的《論犯罪與刑罰》,如果從更模糊一些的舉證責任分配上追根溯源,則一定會更早。從實質正義的角度出發,我們可以發現相比於東方,西方人特別喜歡使用一個詞,叫「妥協」。做個比喻,當你看到以下句式:「這件事,沒得商量,絕對不能妥協!」大家想一想腦海中呈現的意象。談判桌上的英武的老闆?秉公無私的領導?至少在我腦中它呈現一種正面的形象,是一種堅持真理的表現。而我們現在提起的形式正義,其實就是對實質正義不可捉摸的妥協。從這點上看,其實也是可知論與不可知論的碰撞。如果你信奉不可知論,那必須要想到一個方式去妥協你由於客觀的不可知而產生的麻煩,這樣才有形式正義。反之你則會窮儘力量去找尋答案。而現狀是即使你信奉可知論,現階段由於資源有限能力有限,我們極有可能找不到答案,所以不可知論的妥協方式有必要借鑒,即使我們仍舊相信不是客觀不可知,只是能力有限。但如果你不接受這種妥協而宣稱你能直接奔向實質正義,那麼要麼結論靠不住,要麼過程靠不住。
--------------------------------------------------------------------------------------------------------------------------------------------出道題給大家看看回答這個題目的人是不是能理解無罪推定。1月1日甲殺了張三,同時乙、丙目擊。1月5日丁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展開偵查。1月10日公安機關用找到目擊者丙,並用刑訊逼供的方式套出了甲是兇手的證詞。1月15日公安機關依法逮捕了甲。1月20日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1月31日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2月20日法院開庭審理甲殺張三案,丙出庭指證甲是兇手。2月22日甲的律師提出本案涉嫌對丙的刑訊逼供,法庭認可後排除了與丙有關的證據。
2月24日乙出庭指證甲故意殺人。2月26日法院判決甲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3月1日甲提出上訴。4月1日二審維持原判。請問:1,1月8日我們可否說甲是犯罪嫌疑人?2,1月16日我們可否說甲是殺人犯?3,2月21日我們可否說甲殺了人?4,2月23日我們可否說甲殺了人?5,2月28日我們可否說甲是罪犯?
6,3月15日我們可否說甲是殺人犯?舉個法條: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我來解釋一下上面的題目----------------------------------------------
我看到有人試圖從統計學角度解釋這個問題,個人覺得有點過了,統計是全球通用的,民眾觀念是只考慮中國人的,所以我感覺有些不適當。我覺得這個問題還是從法律角度展開會好一些。
我知道有人不理解我舉了個殺人的例子卻引用了正當防衛的法條,其實我很隱晦地說了這麼個事,就是法律事實不等同於客觀事實。
看法條,有這麼個事,就是我對於正在殺人的人採取防衛造成對方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所以這裡暗含了「我」可以對「殺人」做出判斷,同時還可以對「不法」做出判斷。但同時刑訴法規定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審判任何人不的定為有罪,所以說「我」不能判斷對方具有「故意殺人罪」,這個結論看起來與上面的結論是相悖的。這裡就要用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來解釋了。客觀事實是我看到那個人殺人,依照我對法律的理解(假設我的法學素養還不錯)這是違法的。對於他殺人這件事來說,客觀存在,我沒看見也存在,我沒看見也違法,對於這個行為的存在,以及該行為按照既定法律來說的結果(法律現實主義否認這種觀點,但至少我國是不採納的),都是客觀的。
但是客觀事實沒法100%轉化為法律事實,是因為上帝既不能主持裁判,也不能在人間的法庭作證。法庭還需要靠證據來認定事實。假設張三李四倆人遠走大漠,一年後張三回來了,五年後沙漠發現李四屍體,已經變成白骨,李四的家人想舉報張三掐死了李四,這個事情就有難度了。假設客觀上確實是張三掐死的李四,但是沒有人能通過使人信服的方式告訴大家張三是殺人犯,事情很尷尬啊。此時無罪推定或有罪推定會直接左右結果,這兩種結果必有一個正確,但人們不知道,甚至不知道哪個可能更接近正確。那麼此時選擇無罪推定會比較保守,相對有罪推定顯得善良一些,因為它一定比客觀裁判定罪量小。所以我們並不是說無罪推定多麼正確,而是說他是善良的,守序的。鑒於我們無法做到客觀裁判,統計學上有罪推定和無罪推定距離真相的距離可能差不多(實際上有罪推定會遠一點,會出現一個案件推出多個罪犯的可能),選擇無罪推定是個明智而非正確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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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嘗試用一種冗長而富有雜質的方式為上官某人解釋一下最上面那幾行字,看得懂最上面的就不要費時間看這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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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本段演出的有著名法律學者「學者」先生與其他學者,著名無法律素者「小明、小強、小紅」三位同志,秉公無私客觀公正的「法官」,以及與小明等人親密溝通的「記者」
話說某地某國的法律學者習慣用一個不大於1的數字來表示本案證明力。這一舉動被法院所接受,當地民眾現在嘗試適應這個規則。
案例1,某甲盜竊案。本案現處在偵查階段,學者認為證明力達到21%。學者對記者發表電視講話,稱本案現在還處在偵查階段,證據顯示某甲確有嫌疑,但離能夠定罪還有一定距離。偵查機關應當從A、B兩點上尋找突破,這兩個關鍵點確定後將偵查範圍縮小到一個可控的範圍,從而為揭開案件謎底起到決定性作用。
一旁的小明奪過話筒罵了幾句街後說道:這個案件很明顯不是甲做的,現有的那些證據根本就不能成立。甲是無辜的,我們嚴重懷疑被害人家裡與政府有勾結。
記者採訪後就本案目前階段的證明力度進行問卷調查,其他學者填的是21,小強和小紅填的是0
案例2,某乙殺人案,本案處在庭審階段,學者認為證明力達到了84%。學者對記者發表電視演講,稱本案證據比較齊全,但是在某些關鍵點上仍有缺失,比如A、B兩個問題沒法得到合理的解釋,庭審進行到現在對控方比較不利,按照慣例應當進行補充偵查,否則法院就不能做出有罪判決。
一旁的小強奪過話筒罵了幾句街後說道,某乙殺人這件事,證據如此明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學者在這裡說證據不足,那麼多的證據都被選擇性忽略了嗎?你說這樣的話,對得起被害人嗎?對得起旁聽席上的家屬嗎?
記者採訪後就目前階段的證明力度進行問卷調查,其他學者填的84%,小明和小紅填的100%,最後法院以84%的證明力不能定罪判處某乙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事後小強再次發表電視講話,我們嚴重懷疑某乙和法官有勾結。
案例3,某丙搶劫案,本案已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學者認為證明力達到61%,學者對記者發表電視演講,稱本案偵查機關辦理的過於倉促,現有證據無法確認某丙的罪行,本案還有幾個重大疑問沒有解開,比如A和B,在這樣的情況下偵查機關貿然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應該不會取得意想的結果,看來本案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記者把話筒交給小紅,小紅說學者說得對,本案有很多尚未查明的事情,按照學者的理論,疑罪從無,本案如果沒有進一步突破,那麼某丙應當解除強制措施。同時我們一致認為學者是人民的好學者。
事後記者發起問卷調查,其他學者填61%,小明和小強填50%。
之後又發生了多起案件,經過記者調查,無法律素養三人組只填三個數,而學者們會根據案情選擇一個適當的數字。同時記者發現,當學者填的數小於30%時,小明三人組都填0,當學者填的數大於70%時,小明三人組都填100%,其他都填50%。
某日記者在街頭採訪小明時問道,當日對某丁詐騙案為什麼填寫0%的證明力度,小明答道:那本來就沒什麼證據證明他犯罪,你說那賬本,那銀行卡能說明什麼問題?能定罪么?什麼都不行。毛主席說了,要實事求是,沒犯罪就是沒犯罪,那就得填0%。學者填的什麼26%我覺得都是胡扯,哪能算那麼細,再說你就是算了那麼細了最後不也沒判么?
又一日記者在街頭採訪小強時問道,當日對某戊強姦案為什麼填寫100%的證明力度,小強答道:你看看那麼多證據了,當時攝像頭裡就出現他一個,不是他是誰,對吧?他又說不清楚自己當時在哪,他說他就是路過,那誰看見了?你看看被害人才16,你忍心么?這就給人家毀了,那就是畜生。學者還說什麼77%,說不算犯罪,我告訴你這就應該跟那人一塊判了那麼多證據了是不是真的?是真的你怎麼解釋?判案得講證據吧,這證據都端來了還不判,那就是有問題。
又一日記者在街頭採訪小紅時問道,當日對某己縱火案為什麼填寫50%的證明力度,小紅答道:這個案件確實有很多疑點,不能確切說明就是他放的火,但確實他嫌疑最大。還有很多個方向沒有查實,其實我覺得嫌疑人的小舅子也有可能。至於學者為什麼填43%,嗨,各人理解唄。我是覺得不確定的事情一半一半就完了。學者可能研究的比較深入,他會具體考慮這個案件的細節,不過反正都是無法確定就是了。
作為數學渣沒辦法同意 @韓思齊的回答。利益相關,本想匿了,想想還是算了。
犯罪從社會統計層面來講確實是一個概率問題,但從疑罪從無原則的發展歷史來看,疑罪從無的立法傳統不分中西早就有了(當然我們是從輕了)。你不能說古人都學好了統計學吧?
當然,雖然看起來是同樣的原則,在我看來中國人和羅馬人的出發點是有所區別的。因為社會組織形式的不同,羅馬法的這一原則是來自公共權力對個人的保護,即裁判官對事實的誤判將造成冤案;中國疑罪從輕從赦則是基於對權威的維護,即冤案或讓犯人逍遙法外會有損於權威。這實際形成了兩種不同的刑事傳統。建國後學習蘇聯的法律實際上強化了我們的傳統,加上我們長期以來的宣傳,造成了一般人對司法體系權威的刻板印象,即「你沒犯事兒抓你幹啥」。另外一方面,四十歲以上的普通人大多數沒有接受過基本的法律訓練,四十歲以下接受過訓練的人也不是多數。一般人不懂得不同證據之間的區別,也不知道什麼叫證據鏈,也只能通過由司法部門或媒體披露的有限事實甚至是道聽途說來判斷案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讓他們相信疑罪從無,對他們來說反而要比疑罪從有誤判風險更大,這種情況在司法體系更完善、偵查技術更進步的發達國家也不能完全避免,就是輿論審判咯。
最後一點,就是對特定群體或特定人物的偏見。我們沒有很明顯的種族歧視,但是我們還是會歧視低收入低學歷人群、癮君子、第三者、官員……這種偏見還是挺多的,都會影響對疑罪的判斷。
以上都是指一般人。
至於我們司法部門嘛……很多時候公安眼裡並不是疑罪的案子到了檢察院那裡就認為是疑罪,檢察院通過了到法院又會認為有問題;公安認為是「疑罪」多數就不立案了。公檢法的大多數人反而是最不認同「疑罪從有」的,這其中包含著相當大的維穩風險。對,維穩風險。過去打擊犯罪是維穩,現在明察秋毫也是維穩——當然主要還是最近十多年形成的主流,這個和媒體和學者攪屎棍們(這裡是褒義詞)的努力有很大關係,不過學者們一直很專業,媒體一直假裝很專業倒是真的。
有些罪名已經可以精確到月甚至天(有小冊子可以算),所以疑罪從輕的情形也少很多啦。實際上如果目前的體系運轉良好,「疑罪」這種東西是不會上法庭的,特殊國情嘛。所以目前引起爭議多數案件不是出在被告是否犯罪,而是犯罪的性質和最後量刑是否準確,陳年案子不算。
有例外嗎?也許有,誤判是沒辦法避免的。我只能說沒見過,畢竟中國太大了我只是在一個小地方也不是密切接觸這方面業務。如果真有個證據鏈有很明顯問題的案子一路綠燈最後定罪,那恐怕只能是不能說的原因,你們懂的……謝邀。這個話題比較沉重,而且是老生常談。樓上談過很多原因,我僅談談文化上的原因。我個人比較關注法律的文化和歷史傳承。無罪推定是一個刑法的基本原則,它貫穿於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司法和執法。但是它對於程序法的影響更加重大和深遠。中國的文化傳統中就一直有重實體(結果)輕程序(過程)的觀念。這個觀念人人都有,包括我。我有時候想到某個案件,也會有一剎那的類似想法,需要自己提醒自己。這就是文化的力量,誰也無法割斷的。這樣觀念很多時候還會以各種變體出現,在立法這、司法者那裡產生其他變異的形態。中國曆來喜歡用道德批判。中國文化的傳統歷來注重道德教化的力量來調整社會關係。所以很多人知識和修養不夠時,往往就用最容易的東西來評判人和事,道德觀念人人都有,而且在批判別人時候往往能夠感受到自己道德的優越感。中國的教育不夠。因為立法者、司法者自身的觀念就來源於整個社會,所以不要認為中國的立法者和司法者就一定有更加好的法律水平,可能他自己家裡說話就完全不考慮無罪推定。如果這樣你要強求整個社會都接受無罪推定,那不是痴人說夢嗎。說到底還是要提高整個社會法律文化和法律知識。中國現在法治不夠好。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則它啥也不是。由於中國的法律存在大量的選擇性的執法,司法也存在諸多問題,這就導致了民眾對於法律缺乏信心和信仰。當然,這些在中國從來沒有建立過,這也是文化傳承的一部分。如果一個人不信法律,你還要求他尊重刑法的基本原則,不可笑嗎?先說這些吧,有空以後再補充!
- 排名第一的答案邏輯是有問題的(韓思齊的答案)。疾病檢測的誤診率,學過概率的都懂。但警察辦案顯然和疾病檢測是不一樣的,舉例說,一個兇殺案,警察顯然會把證據最足的那個人或那幾個人認定為嫌疑犯,這是一個最優選擇的程序,和疾病檢測完全不一樣(疾病檢測是把有某項特徵的人都認定為感染)。而警察所認定的嫌疑犯是不是真的是罪犯,還需要進一步審核,審核標準高了,就是疑罪從無,標準低了,就是疑罪從有。
- 我發現對數學一知半解的人尤其愛擺弄數學。
- 居然有人看到我的回答了,我以為後面的回復都沒人看的。那就再補充一些吧,疑罪從無還是從有,其實是一個很粗糙的論題,本質上它是一個證據認定的問題,即,那些事物可以被認定為證據、證據的重要性如何排列、及如何保障以上認定程序得以執行。現實中,真正的爭論都是集中在證據認定上,可惜證據認定是專業性、技術性非常強的問題,一般人都插不上話,於是大家只好討論「疑罪從無從有」這樣高大上的問題,討論結果是,都怪別人太愚蠢。
我認為主要有兩點,可能導致大多數人在面對這類問題時無法客觀冷靜的思考:1、不能站在宏觀的角度,理解法律的含義。法律不僅僅要的是結果,更重視過程,而過程是大多數人所無法體驗的,因此大多數人會將自己現有的觀念概括籠統的注入判決過程,而不去考慮法定程序。2、結合第1點,因為人與人之間是平等的,人不可能完美無瑕的判斷事實。即使是法官,完全站在中立的立場去評判一件事,不受自己的主觀認知和輿論影響也是很艱難的。因此,我們需要法律程序來使這種偏差的可能減到最低程度。大多數人,不可能設身處地的站在平等的立場上看待問題,人云亦云、僅憑僅有的信息發泄不滿的也是主要原因。
首先,由於生產力的低下,老百姓對司法的精確度要求低:
很多人覺得,為什麼要給犯人辯護呢?律師會解釋,這是為了制衡對方。馬上就會有人說——那讓對方也不請律師不就好了?雙方都有律師和雙方都沒律師不一樣嗎?且不說公訴案件是由檢察官發起的,不可能沒有對方律師,就算民事案件,沒律師和有律師的精確度顯然是不一樣的。所以歸根到底是生產力低下,老百姓對司法精確度的要求低,不想拿閑錢養活律師。
其次,法律專業人士水平低,普法工作做的不好:
按理說專業法律人士是喜歡普法的,這有利於消費者理解他們的工作,並且準確判斷他們水平高低。給消費者普法,也只能讓消費者做到被動接受的能力,而主動運用才是專業門檻,法律人士要提供的也是這部分服務。但很多法律人士本身水平就不高,一則普法了,那麼他和消費者的差距就不明顯了;二則,消費者就能分辨出他是濫竽充數了。
最後,算了,最後這點不說了。其實就是知識分子和老百姓之間的矛盾,如果沒有這種矛盾,二道販子如何坐收漁利呢?沒學過法律相關知識,只說一個自己的感受:我們的民眾道德水平不夠。就像一個小孩子個體一樣,理解不了灰色地帶,只知道這個人要麼是好人,要麼是壞人;被家長(權威)懲罰了就是做錯了,而自己沒有足夠的能力去判別是非。疑罪從無首先要求我們把受到懷疑的犯罪嫌疑人當成弱勢群體來看待,所以才會盡量保護弱者的權益,而我們國家沒什麼保護弱者的概念我聽到的很多言論是「如果你沒做錯司法機關為什麼要懷疑你,你肯定有問題」「被警察抓過,這個人肯定品行有問題,不要接近」 反正感覺特別的可怕,就像暴民一樣。誰給他們的權力去命令別人殺死一個人呢?
在開始說之前,先明確我們僅討論的是指那些大眾譴責的刑事案件。
首先,大眾缺乏安全感。弱勢群體都有一定的被害帶妄想症。大眾總會擔心:如果自己是被害者怎麼辦(因為認為自己不會是加害者)。這種角色代入的思維讓觀察者本身帶上嚴重的個人傾向,因此大眾習慣對弱者的同情。所以大眾從保護自身利益的本能出發,認為任何罪犯都是值得以最嚴厲的方式來制裁的。
其次,無責任的狂歡。站在道德至高點上無責任的指責一個人,不但會潛在展示自己的道德高尚,同時獲得一種肆意踩踏他人的快感。
再者,對權利犯罪的無感。因為教育得當,所以大眾沒有首先審視司法等權力機構是否本身就存在違法的習慣。在許多國家,首先強調的是,在國家權力機關面前,任何人都是弱者,包括犯罪嫌疑人甚至罪犯。寧可錯殺三千,不可放過一人?
野火燒不盡,斬草要除根?不同意目前贊同數最多的知友 @韓思齊 的答案,這麼多人贊同,作為一名法學院研二在讀的學生,覺得有必要為大家詳細分析下此答案的不妥之處,免得誤導大家。
@韓思齊
的答案設計了一個思想實驗:在不採取「疑罪從無」的原則的情況下,假設司法機關(準確說是法院)判斷準確率為90%,人群中犯罪率為2%,那麼冤案率將高達84.5%。而且@韓思齊
認為現實情況中司法機關判斷準確率在大部分情況下甚至低於90%,而人群中犯罪率可能低至1%甚至0.5%,因而「最後的冤案比例就更高了。」所以韓姐姐感嘆道:「我們不希望看到監獄裡關押的大部分人都是無辜的人,那麼我們只有退而求其次,即採用「疑罪從無」的手段,儘可能的放走可能無辜的人,代價是放走一部分有罪的人。」
韓思齊將一個「基本上所有的理工農醫類大學生應該都在大二或大三學習過」的「經典的概率統計練習題」套用在刑事程序中,是否真如她所說的「答案完全一樣」呢?
很遺憾,不是這樣的。
我想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1.何為「疑罪從無」?
按知乎標準,我們先問「是什麼」。
「疑罪從無」顯然是從「無罪推定」延伸而來的,「無罪推定」即凡未經法院審判而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前,推定犯罪嫌疑然無罪。那麼,誰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呢?答案當然是「控方」(在我國一般是檢察院所代表的公訴方)。在「控、辯、審」三角關係中,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明責任」(此處指法律分配給一方在證明上的責任,若不能達成,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就要承擔不利後果,即敗訴責任),落在且僅僅落在控方身上,如果控方不能夠舉出足夠證據使得法院相信其指控,那麼犯罪嫌疑人就是不能被認為有罪的。
那麼,所謂「足夠證據」是什麼呢?「足夠證據」意指訴訟法中的一個概念,即「證明標準」,在刑事訴訟中,因為關涉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權甚至生命權,法律對控方提出的證據要求很高,在我國,其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
因此,凡是未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的控方舉證,就會被法官認定為證據不足,那麼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犯罪嫌疑人就是無罪的,這就是「疑罪從無」的意思,「疑」的是控方的證據有疑問,即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達不到定罪的標準。
2.放棄「疑罪從無」司法程序會怎樣?
@BigMoyan@早忘了 和 @別瞪我 都指出了韓姐姐的回答中的技術處理錯誤,即「她嚴重低估了進入偵查範圍的犯罪分子的比例」,在現實情況中,進入偵查範圍的犯罪分子的比例,不能夠直接套用醫學調查中人群中的發病率,因為「進入偵查範圍」本身就已經過偵查機關的選擇了,並不等於人群中的犯罪比例。
然而我同時也不同意以上三位知友的觀點,因為三位似乎忘記了在此處,@韓思齊 進行的是一個假設不採用疑罪從無原則情況下的思想實驗,那麼既然法院不會採取疑罪從無的標準,即使證明力很低下或完全沒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標準的控方舉證亦能被當作定罪的根據,那麼偵查機關在在選擇逮捕誰的時候,根本沒必要過多偵查,只要隨便抓個誰,編造一些證據就可以移送檢察機關了,檢察機關也不必進行什麼審查,就可以起訴了。最終,站在法院被告席的,極端來說,都是無罪的人也說不定,那麼進入偵查範圍的犯罪分子的比例是多少?
百分之零。
這才是按照韓思齊所設計的思想實驗所達到的結果,在這樣的思想實驗中,根本不必考慮法院判斷的準確率能不等達到90%,因為:
1)被告席上的人真正有罪的比率可能是零,追求法院判決準確率是無意義的
2)就算在被告席上的人真正有罪比率不為零,在沒有疑罪從無原則的約束下,法院準確率也不能用韓思齊答案中的不到90%這樣的話來描述,而是幾乎等於零。
總結來說:
@韓思齊設計的思想實驗中完全不必用到高深的「貝葉斯分析」,或是其簡單演算法。因為疑罪從無原則一旦藐視,那麼整個司法程序就沒有什麼什麼準確率可言,墮入恣意。
當然,以上我才用的是極端假設的方法,現實中,疑罪從無原則被違反的程度並沒有這麼極端(完全捏造證據,法院完全不審查證據三性)。但是疑罪從無這一原則在現實司法的過程中,確實體現的不夠。本人就讀的浙大法學院曾經請一位浙江省高院刑庭庭長來講課,在這位庭長的口中常出現諸如「有些案子證據確實很差,但你又不能不判,因為人就是他殺的」之類的話語。司法實踐中這樣的情況,有很深刻的社會原因,其他答案都有講到,限於能力有限,不作回答。
先吐槽一下,那個指責中國人缺乏基本的數學和統計學知識的答案太可笑了,實乃答非所問。
我認為老百姓不認同疑罪從無,是因為人們心中簡單明了的規則與複雜隱晦的案情、專業性強的法律規定之間的矛盾導致的。老百姓心中的標準比法律標準要低得多。人們總是認為事實是很清楚的,關鍵在於怎麼懲罰,強行把罪與刑分開。其實,百姓認定事實的標準很低,甚至是基於經驗的揣測和推定,是達不到法律的標準的,在敘述事實時也是說服不了人的。有時候腦子裡認定的東西,一旦寫出來,自己都會覺得可笑,大家不妨試一試。
還有就是疑罪從無的適用,有人動不動就拿這個原則說事,混淆視聽。其實,不論是在偵查、檢查起訴、審判過程中,查明事實收集可信的材料,都是第一位的。疑罪從無是第二位的,只有關鍵證據不足以證明有罪,又缺乏佐證,才謹慎適用這個原則。而不是什麼都懷疑,就差時間倒流去看一看了。說白了,就是看有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證明標準,疑罪從無的落腳點先是「疑」再是「無」。
再說說高大上的法治精神,它肯定是落在一個個的技術性手段上,但與老百姓交流,不能談專業性的東西,只能用簡單明了的話來談。很可惜,我們的學者歸納得不好,說出的話都是文縐縐的又臭又長(但不是不對)。回想劉邦入關中約法三章,就是那麼簡單。說兩句大白話:
- 在大多數普通百姓的生活經驗里,見到「壞人」而逍遙法外的事情,比「好人」被冤枉的事情多多了
- 「壞人」 流竄於世對於自己的潛在威脅,遠大於一個非親非故的 「好人」 被冤枉的後果
解釋1:大多數生活在底層的中國百姓,多多少少、直接或間接地體驗過社會的不公,但他們的正義並非能夠總是得到伸張。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人來說,法律有時反而對那些懂得利用它的人更有利。因此,有些實實在在的「壞人」,由於鑽了法律的空子,甚至由於被權勢包庇,沒有受到應得的懲罰,使人們心中積攢了很多的怨氣,這就是所謂」戾氣重「的由來。
解釋2:以中國目前的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來說,大多數人還處於忙於自保的階段,少有精力去同情他人。換句話說,少一個「壞人」給個人帶來的潛在收益,一定是遠大於少一個「好人」的。除非有親友涉案,主張疑罪從無,更多是帶來社會收益,從短期看來並不會為個人帶來實質性的好處;相反,主張疑罪從有,對於更大限度保障人身安全的效果,幾乎是立竿見影的。
當然,好人被冤枉卻不被人知的事情有嗎?可能有很多,甚至比逍遙法外的 」壞人「 多,但顯然大家還並不了解。如果冤假錯案更多被挖掘出來,就會有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反思這個問題;當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值得信任,便會有更多人訴諸於理性;當社會治安日益良好起來,人們對於刑罰也會更加謹慎——不論他學歷如何,懂不懂法。
其實,」疑罪從無「也好,」廢死「 」尊重同性戀「 也罷,這些主張都不是從人類文明最初所固有的,我們的祖先都曾經」殘忍「、」自私「 」狹隘「 過,隨著社會的發展,有了合適的環境,這些思想才能夠慢慢地生根發芽,並非揠苗助長而來。提高國民素質,更不是我等在知乎上做做鍵盤俠吐個槽便可以實現的。 "每逢你想要批評任何人的時候,"他對我說,"你就記住,這個世界上所有的人,並不是個個都有過你擁有的那些優越條件。"——被引用爛了的《了不起的蓋茨比》
公眾輿論是由情緒主導而非邏輯主導的,所以輿論本身不能用於任何實際問題的判斷依據。輿論有「譴責」的權力,沒有「審判」的權力。
因為從來沒人普及過疑罪從無,也沒從來沒人普及過刑事案件物證要比口供重要得多。我朝公檢法破案多少年來一直都是重口供輕物證的。然後再有政法委給案子定基調。
在這種大環境下,憑什麼大家會認同疑罪從無?一群高大上的人啊。
是站得太高了,還是屁股坐得太正了(畢竟都是高帥富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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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不認同疑罪從無?
南京老太婆群情激憤是為了什麼?
人們不認同疑罪從無的案件,表現得最激烈的,絕大部分涉官——就這麼簡單。
例如跳水案。部分原因是立法方面的落後,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在1996年才加入了包含無罪推定的條文(12條和163條),但是仍沒有規範性的表述無罪推定這一原則,而國外許多國家則在憲法或者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了這一原則。
舉一個細節,中國的法庭上,被告人都是帶著手銬,站立聽審,容易給公眾先入為主被告就是犯人的印象。而在韓國,刑事訴訟法275條規定被告在法庭要入座(可以坐下)聽審,280條又規定法庭上不得拘束被告人,原因就是在法庭上不能習慣性把被告當犯人,在判決之前被告是無罪的,這些細節性的規定就是大韓民國憲法26條之無罪推定原則的體現。
立法者都遮遮掩掩不肯明確把無罪推定寫出來,要求一般民眾有疑罪從無的意識過於困難了。
PS:做為大陸法系國家(成文法,注重法典編纂),日本的刑事訴訟法有507條,韓國有493條,而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僅僅只有290條。因為他們以為自己這輩子絕無可能成為犯罪嫌疑人
貫徹正義居然還要這麼多手續,對這群法盲來說太麻煩了,他們要的是武俠小說般的正義
能釐清「有罪」、「無罪」的概念,對大部分民眾來說,已經是高難度了,能理解"疑罪從無」更是難上加難。
因為,大部分民眾,還停留在「好人」、「壞人」的層面。
而且堅信,自己或自己的親朋好友,一輩子都是「好人」。層出不窮的因「有罪推定」、刑訊逼供、非法證據、程序違法而造成的冤案,永遠不會落在自己頭上。
憑什麼你運氣這麼好?不認同。
至少是我,很多次刷網頁時看到的這麼那麼個案件,甚至未點進鏈接,只是單單看了標題而已!就按著自己的既定思路去想像了案件的全過程,把壞人想得極壞,受害者想得極可憐,然後心中一句「呸,該死的犯罪者,活該。」
而真實情況又是什麼呢,標題只是簡化後的描述,對於案件本身表達出來的信息少之又少。幾乎每一次點進鏈接看完整個案件後的感知和僅看標題真的是千差萬別。想說的是很大一部分人可能連這件事都沒怎麼了解就急忙站隊,急忙批評,急忙站在道德制高點。
好像跑題了,不過也無妨,表達下自己的意見。
謝謝!從根本上來說,是因為很多人相信:
公義是絕對的;
公義是沒有成本的。
真、偽對立的二元世界觀下,真的東西沒有也有本來就有;偽的東西有也沒有從來沒有。
這就導致:大家急於給嫌疑人安放一個名分(好人VS壞人等等),然後處之而後快,嫌疑人被限制自由而又未被法律所審判的狀態對於上述這種觀點來說無疑是窒息狀態。所謂顯而易見的和人們急迫解除窒息的心理一疊加,管它什麼疑罪從無,人人便成了法官。法律是社會習慣的延伸,是社會成員的共同選擇。這項法律原則還是存粹的原裝進口。
是融入世界文明地區後外部的習慣侵入和被迫選擇。所以,這是一場決逐。
法制史知識:
以前(有年頭了,漫長的舊社會)一直是有罪推定,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說,扛得住打是自證清白的一種途徑,打死也不說=我是冤枉的。由於取證水平低下,所以很依賴口供。對於上訴的案件,有些時期還有最高法院門口放釘板,滾過來就說明真有冤屈予以受理,要是不敢,就說明有詐,敲鼓起訴者要受懲罰。對於犯罪動機符合社會習慣的,比如殺自己的孩子、隱匿親人的罪行等等,處罰輕微或者無罪。法官的裁量權很大,行為動機占的重要性很大。開腦洞:
在這樣環境下進化過來的人類,看到電視上的犯罪嫌疑人坐在那兒既不喊冤、也不自殺、也不鬧騰,自然就定了他有罪了。比如馬加爵案,馬的一些未經證實的生活片斷被放網上後,就有民眾開始同情馬。
比如葯家鑫、復旦黃洋案被告人也都試圖用各種方法喊冤,也引起了一些爭論。更典型的如北京楊佳案,明明是犯了重罪的,就因為其特殊的背景,受到某些民眾的熱情對待。以上案例足以說明對於很多人來說,基於法制史部分內容幾百年的熏陶,疑罪從無原則根本就是玩笑,可能整個刑法本身都是。我覺上面各位都把民眾想的太蠢了,對,民眾可能會愚,但不會蠢。
就算民智未開的包拯時代,為何民眾就沒普遍質疑過他的判決呢?
很簡單一點就是民眾知道他肯定不會收錢,民眾信賴他,不管他判決結果如何民眾都知道他每個判罰都有理有據。
如果有不同意見,那也是公事,對事不對人。反過來看現在,不管是什麼結果,異議者惟一理由想到的就是法官收錢了。而事實上也多半如此。
合理的法律理念必須在嚴格的監督機制下才有討論空間,否則將必然成為某些人玩弄結果的工具而已。因為「疑罪從無」這一理念本身並不能防止冤假錯案。要成為這一理念的受益人,離不開專業律師的幫助,也就是錢的幫助。而很多老百姓,普遍沒那麼多錢。
美國有了dna檢測技術之後,重新檢視過去的證據,光證明冤殺的就有兩位數,冤獄更多。若是疑罪從無真有用,哪會有這種情況。
所謂疑罪從無,是要排除合理懷疑才能定罪,而法庭上「合理懷疑」的提出並不依託於普通人的邏輯,而是依託於複雜的法律條文。請不起好律師,無辜一樣找不出合理懷疑。結論總是如此的直白,因為網上發言又不用繳稅(擔責)。1.某甲打開微博,微博今日推送「xx殺人案一審開庭」,拉到底一看,卧槽,還大學生呢,這麼多書都讀進狗肚子去了,還不如讓我去上大學。於是義憤填膺發表如下言論:這還要審嗎?必須殺!2.某乙打開微博,微博今日推送「xx殺人案一審開庭」,拉到底一看,卧槽,居然有律師替這個十惡不赦的人辯護,一定是為了博出名,換我做律師一定不會為這種十惡不赦之人辯解的,良心給狗吃了。於是義憤填膺發表如下言論:草,什麼黑心律師,殺人犯還要辯護?一定是求名氣,敗類!滾粗律師界!3...諸如此類不一一舉例,因為網路發言不用負責任,就算今天我認為十惡不赦蓋棺定論的殺人犯明天又被宣布是冤枉的無罪釋放,我也不用為之前的惡語相向承擔一絲一毫的法律責任。只見到時候再搖身一變,成為正義的化身:公檢法早幹嘛去了?一群貪官!某政府真是無能balababababa~反正罵政府總是政治正確,會引起圍觀群眾共鳴的就是了。
因為他們自以為對,每次看到這些回復都慶幸他們在網上而不是坐在審判席上。網上的憤青都是loser.
因為微博上能有幾個懂法律的人啊,都瞎扯淡呢
證據確鑿的當然就應該判了啊!「疑罪從無」指的是證據不確鑿的時候就不能判。
3月4日16時增:
因為公眾不明白:犯罪嫌疑人也是有人權的,在證據不確鑿的情況下,法律也需要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全面的證據,會對犯罪嫌疑人的人生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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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答案如下:(精彩在下面,請看~)因為公眾們不知道:
「顯而易見」中往往包含的大量的主觀判斷。所以,我們才需要「疑罪從無」。我講不是很恰當的個小故事吧:有個人從小酷愛藝術,但生活窘迫,還當過素描和水彩畫家;
後來參過軍,戰爭中成為英雄,有了自己的政治理想;在黨派活動中不斷磨練自己,通過合法競選高票當上總理;個人講究健康、自律甚謹,在國內提倡禁煙(香煙)運動;任上讓國內人民團結起來、秩序更規範、經濟不斷發展;曾有瑞士國會議員提名他為諾貝爾和平獎候選人;但是其個人結局確很悲慘,他在任時被幾個國家武力脅迫,最後不得已自殺了;後世對他的評價是:其對許許多多人的生活都有著巨大的影響。
是不是第一感覺,覺得這個人這麼有成就、這麼受歡迎,脅迫他的國家就是流氓土匪,都應該被國際軍事法庭審判,重判。這就是:主觀判斷。不是很恰當,請多包涵。
~
我好像忘了告訴你:這個人叫阿道夫·希特勒。
我所害怕的是在中國現行法治狀況下,有罪的人被從無,無辜的人被冤判。兩者並行不悖,看起來是如此和諧
什麼叫疑罪?就是沒有排除合理懷疑的罪名。
什麼叫合理懷疑?就是你用正常邏輯能推斷出來這個事情還有別的可能,且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他可能不存在。學過法律的都知道,疑罪從無是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好下面問題來了:為什麼群眾普遍不贊同疑罪從無?
因為這種時候,在他們心目中,壞事可能是此人做的+沒人證明是其他人做的=壞事是此人做的。這是明顯的有罪推定邏輯!你怎麼能指望用有罪推定邏輯看案件的人堅持無罪推定的原則?當然也存在一些其實並無邏輯的群眾,聽哪邊聲音大信哪邊;只要事情是錯的那嫌疑人就該死,根本不去考慮這件事不是嫌疑人做的的可能。那為什麼對那些爭議頗大的案件,群眾普遍認為嫌疑人是冤枉的?
私以為原因有二:第一,媒體的輿論導向問題。在關於這類案件的報道中,通常側重於描述那些有瑕疵的證據;通常著重報道嫌疑人的處境可憐、家境貧寒等問題,以凸顯嫌疑人是個弱者。第二,圍觀群眾的心理。首先他們認為弱者是不會做壞事的,弱者只要被公訴了那一定是冤枉的。你只要想像一下,一個五大三粗精力旺盛的壯漢喊冤的效果,和一個弱不禁風的乾瘦老頭喊冤比起來,哪個更容易招致同情,就明白這種心理的影響力了。其次,媒體側重報道的那些有瑕疵的證據會給這種心理論據,他們會認為「一定是冤枉的!如果不冤枉那證據為什麼會有瑕疵?」當然,這種心理產生的前提是,被告人一定要弱,一定要可憐,才能夠招致同情。否則,基於瑕疵證據的辯護和辯解,就一定會被指責為「狡辯」。看起來像雙重標準是么?恭喜你答對了!他們適用哪個標準,取決於被告人看起來是弱還是強,與證據無關。只是他們忘記了,在法庭上,所有的被告人,都是在與國家機器對抗。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所有被告人,都是弱者。好多人質疑 @韓思齊 偷換概念,我認為沒有,理由是:a. 所有人 = 所有人,2%的分母;b. 進入偵查和司法程序 = 被診斷為有病,2%的分子,也是90%的分母;c. 真有罪 = 真有病,90%的分子;所以,被判有罪的無辜人(的概率)=被診斷為有病的健康人(的概率)。歡迎指出錯誤。-----------以下是1月30日更新。一種觀點認為:
樣本總體應該是進入偵查和司法程序的人,而不應該是所有人,因為進入偵查和司法程序的人中真正的犯罪分子概率不可能只有2%,而是比較高的,所以進入偵查和司法程序的人中被定罪的無辜者概率是比較低的。
這個說法本身是正確的。
按照這種觀點,總體觀察範圍是進入偵查和司法程序的人,對應於醫學診斷問題,觀察範圍是疑似患者,而不是所有人,所以上面的等式就變成了這樣:a. 進入偵查和司法程序 = 疑似患者,2%的分母;
b. 被判有罪 = 被診斷為有病,2%的分子,也是90%的分母;c. 真有罪 = 真有病,90%的分子;如果把2%換成60%,誤診率就下降到了8%左右,如果換成80%,誤診率下降到了3%左右。但是,下面的因果關係是否成立?因為疑似患者中誤診率低,所以全體人群中誤診率高是錯誤的。
不成立。因為全體人群數量是易於估計,大體穩定的,而疑似患者是可以主觀認定的。
所以上面觀點的錯誤在於,從一個正確的前提出發,藉助一個不存在的因果關係,得到了錯誤的結論。對應於司法活動,司法機關在結案壓力下,可能會找(創造)一些嫌疑人,然後通過」疑似患者中誤診率低「這一正確前提,心安理得(或者自我安慰)地宣布張三或者李四是罪犯。我覺得,很多人還沒有意識到實現司法公正是一件多麼奢侈的事情。許多人對司法體系背後高昂的成本並沒有概念。
這些成本不僅僅包括培養精英階層的法官和律師,天價訴訟費,尤其是受害者家屬伸張正義的訴求不得不經過漫長訴訟程序的消磨。在香港我旁聽過兩起謀殺案,用國內的話說,就叫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接近鐵案,但兩起案件的審理和判刑都耗時良久。第一起案子是一個大陸新移民在香港工作時出軌,情人又給他戴了綠帽,一怒之下200多刀捅死情人。一審的女法官表示受害人的照片是她從業以來見過的最慘不忍睹的一幕。被告上訴後上訴法院考慮到程序上的一些小瑕疵可能會對陪審員造成誤導,但這些瑕疵不足以推翻判決,於是判定發回一審法院重審,最後一審法院仍然維持原判,至此案件才告一段落,從案發到審結,歷時整整5年。
第二個案子是我刑法老師去年聖誕節前代理的一起黑幫少年團伙謀殺案。案情是1個15歲小男孩因為說1個16歲少女作風不檢點,被少女怒而糾集有黑幫背景的男友,將男孩群毆成重傷拋屍海里淹死。由於歷史上黑幫橫行的原因,香港對團伙犯罪打擊極為嚴厲,定罪標準也要低得多,只需要一定程度的知情和一定程度的參與足以構成集團謀殺罪。而在香港,謀殺罪一旦成立,處罰就是終身監禁。我們老師曾說,庭審時如果法律對自己不利,就強調事實;如果事實對自己不利,就討論法律;如果事實和法律都對自己不利,就死命捶桌子。而這個案子,無論證據和法律都對被告極為不利,平時在課上堪稱段子手的老師,在為被告辯護時幾乎無話可說。但這樣一起案子,從案發到初審結束,也歷時兩年有餘,而且按照我們老師的估計,被告幾乎一定會上訴。以下圖片是香港本地媒體對此案的報道。
最後一句話:法官判刑指,眾被告雖已是成年人,但始終面對的是終身監禁,著辯方律師提醒三人將來有權申請刑期複核。 等到上訴審結,前後加起來恐怕少說也得有3、4年。香港的訴訟之所以漫長,是因為司法程序要求極為嚴謹,任何一個程序疏漏,都有可能成為對方上訴抗辯的依據,所以控辯雙方不得不異常小心謹慎。此外,由於香港社會人員構成較為多元化,不同的語言導致法庭要配備同聲傳譯。香港的許多法官和大律師都來自英國或其它國家,而我旁聽的那位大陸新移民和黑社會少年只會說粵語,所以需要一名會說粵語的翻譯為他們即時翻譯法官和律師說的英語,這樣以來,庭審時間不免又延長不少。這背後的司法成本,耗費的是香港納稅人的錢。由於沒有死刑,這也就意味著由於謀殺罪被判處終身監禁的被告人,餘生都將由香港納稅人供養。
對於受害人家屬而言,更難接受的結果恐怕是,經歷漫長的審判,犯罪嫌疑人被無罪開釋,卻又沒有新的嫌疑人為此接受懲處,受害人家屬恐怕難以接受無人受罰的心裡落差。也正是由於司法成本的高昂和對受害人家屬的同情心理,國內普遍的輿論呼聲是希望對犯罪嫌疑人從快、從重處罰,因此也導致刑訴程序的司法改革阻力重重。
香港的司法系統已經頗為成熟完善,許多方面,包括法律援助,甚至比英國的司法系統還要完善。也正是這樣一個昂貴的司法體系,才能最大程度上減少冤假錯案發生的概率吧。我從一個角度說一說我自己的看法吧。我是法律本科大四的在校生,剛剛通過了司法考試,面臨著畢業後如何就業的問題。前幾天跟父母的交談中,得知他們的想法是我不太適合當律師,而他們的理由並不是律師太累、壓力太大之類的,而是擔心我不能從心理上接受掙所謂的「昧心錢」!在他們心中,律師在很多時候是為壞人工作的,通過使壞人脫罪或減輕他們應受的懲罰來掙得酬勞。其實我的父母都是大學畢業生,平時對事情的看法都有相當的見地,完全可以代表普通民眾的一般觀點。在這個問題上,我想一般人或多或少都會有這些想法,這就是對一個行業或專業領域有沒有實質了解的區別。不是說系統接受過法學教育的人就有什麼優越性,而是由於法律的專業性非常強,這一點不僅體現在學術方面,更是在實踐運用中和思維角度上體現的尤為明顯。沒有對這方面的深入了解,很難能對其中的問題有一個比較客觀的看法。從題主的問題上看,很多人有這種想法確實是由於我國現在的普法工作進行的還不是很徹底。許多人對律師尤其是刑事辯護中的辯護律師的工作缺乏了解,也對法律庭審的功能理解不全。法律推理的本質是尋得事實的真相與法律適用的統一,中國法官的工作無非兩點,一是認定事實,而是適用法律。現實工作中最難的不是法律的適用,而是對真相的尋找。所以法律是講證據的,證據就是為了還原事實,找到真相。對那些不能理解疑罪從無的人,不能理解未經審判不得定罪的人,不能理解辯護律師工作意義的人,只需要問他們問一句:列位,您真覺得從新聞中獲取的那些信息就是對真實情況的完整反映么?
普通大眾的文明發展程度太低而已再過個幾十年一百年的,大家就基本都接受啦
因為我國古代乃至世界大都是從這個過程過來的。大概就是傳播這樣一種思路:寧肯錯殺一百也不放過一個曾經我某中二兄弟對我說 西方的思想是人性本惡,所以不應無罪推定與疑罪從無我艹你大爺,人性本惡那是在政治哲學裡面對於限制政府的權力的前提吧!在當今這個年代,國人還處於法制啟蒙的初始階段,是自封法律人的眾位的悲哀,普及與踐行更是法律人的義務。
前言:
我並不敢妄言為什麼那麼多人不認同「疑罪從無」,因為我個人不專精於此。但我知道 @韓思齊的答案可能有問題,因為他/她的答案的核心,即條件概率部分並不像他所述的那樣簡單。因為上述答案關平,我把我對條件概率的看法說一下,希望作為補充。假設我們認為 事件A:此人有病/有罪,事件B:此人被醫院認為有病/被司法機關等認為有罪。那麼:P(A|B) 即此人在被認定有罪的情況下實際上有罪的概率。這和 P(非A|非B) 即此人在被認定為非罪的情況下實際上非罪的概率是不同的。而韓的答案中認為兩者天然相等,這是不嚴謹的一個假設。============我是條件概率公式的分割線==============穿插一點條件概率公式,否則下面沒辦法講了。我們希望根據判決結果(即B)來推斷現實情況(即A),是後驗概率,即「抓的人是壞人的概率」。但我們只知道先驗概率。- P(A|B)=P(AB)/P(B)=P(B|A)P(A)/P(B)
- P(非A|非B)=P(非B|非A)(1-P(A))/(1-P(B))
其中兩個先驗概率的物理含義是:
- P(B|A)是「壞人被抓到的概率」
- P(非B|非A)是「好人不被冤枉的概率」
===============討厭的數學部分結束了==============
兩者不同這幾乎不言自明:一個有罪的人逃脫懲罰的概率雖小(假陰,P(非B|A)=1-P(B|A)),但天下數萬億無罪者,被冤枉的概率更是遠小於前者(假陽,P(B|非A)=1-P(非B|非A))。所以把它們一概而論到某個值(無論是100%減90%還是99%)都不合適。我們一般可以稱四個統計量為「真陽」,「假陰」,「假陽」,「真陰」,前二者和為1,後二者和也為1.但前後並不一定有什麼確切的聯繫。初學者有錯在所難免,煩請大家指出,共同討論。本答案也是我第一次所謂「不友善內容」,真心讓我「學」到不少。因為大眾都是只看得見自己願意看見的,相信自己願意相信的
1、司法工作是一項專業化要求極高的活動,要求相關人員(法官、律師、檢察官等)具有一定的專業素養。
2、對於非專業的人來說,許多事情確實是那麼「一目了然」,他們看重的是結果,還不是過程,而司法活動的正當性,又恰恰體現其過程的正當性中。3、舉個例子,比如說醫學。許多人認為醫院的許多檢查都是不必要的,我只是個小感冒而已,沒必要進行十幾項的檢查……而且,眾多的土方子也是可以治病的,而且可能很有效又便宜,但是沒人問這土方子是否有副作用。比如,小孩子夜驚,有老人主張給吃硃砂(HgS),確實有效,但是沒人注意孩子老實是因為汞中毒。4、無論如何普法,也不可能讓普通民眾都認同「疑罪從無」這一理念。既然那些法治很發達的國家,也是如此(想想美國辛普森殺妻案),一般民眾不一定認同法院的判決,但是會遵守它。5、中國的情況是,一般老百姓不在乎司法過程,只看重司法結果。而法院出了判決後,他們也不尊重,因為許多法官的所作所為也不值得尊重。---------------那個獲得大量贊同的 @韓思齊 的答案,我實在看不下去了。首先說明一下學科背景,大學數學專業,有數學思維但缺乏數學知識。說一下 @韓思齊 答案中的問題吧。誤診案例中的三個假設:【1】有一種嚴重疾病,它在人群中的發病率為2%;【2】醫院有一種檢測手段,可以以90%的正確率判斷出一個人是否患有這種疾病。【3】有1萬人接受了醫院的檢測,其中200人真正患病,9800人沒病。於是,就有了這樣的結論:200個病人中,有180個正確檢查為病人,有20個檢查為健康人;9800個健康人中,有8820個正確檢測為健康人,有980個檢查為病人,於是:檢查出了1160個病人,只有180個真正患病,所以誤診率=180/1160=84.5%好可怕!!!且慢,這其中有這麼幾個邏輯錯誤:(1)在【3】中那9800個健康人都吃飽了沒事幹,就去醫院做檢查?他們腦子有病嗎?(2)什麼叫誤診?這個概念搞不清楚,就會出現很大的問題。誤診可以有以下兩種解釋:a、錯誤的診斷。那麼誤診率=錯誤診斷數/總診斷數=(20+980)/10000=10%b、耽誤人的診斷。那麼誤診率=病人錯誤診斷數20/總病人數200=10%(此處計算公式可能有問題)再者,任何人被診斷得病後,都會進行複查,除非是一般感冒那種小病。綜上, @韓思齊 犯的最大錯誤是,她想當然地認為這社會上會有9800個健康人閑著去做體檢。我不知道,哪地方公安局閑著沒事會把所有人拉進局子里審一遍。本答案放開了討論,歡迎辯論。因為他們眼中不放過任何一個壞人才是實現正義的標準,卻忘了真正的公平正義是不冤枉任何一個好人
沒有多少人不認同疑罪從無!看上去不認同疑罪從無的人其實都不懂什麼叫疑罪從無!所以不是認同不認同的問題!而是懂不懂的問題!歸根結底:普法不夠啊!
@韓思奇答案的沒法評論。添一個答案吧。他那個演算法有問題。問題在於進入審判程序的嫌疑人,本身犯罪的概率已經比普通人大多了。數學上算得再對也無法得出答主所說的結果。如果答主說法成立,只有一種可能,就是檢察院起訴人不依據任何法律或者證據,只是隨機逮捕人,隨機起訴人。我是學法學的,疑罪從無也基本贊成,但是從數理統計上來推論國人不接受疑罪從無,是完全的胡扯和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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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疑罪從無"的推行最大的阻礙不是來自於民眾,而是來自於偵查機關。這是囿於我國現有的刑事偵查技術水平決定的。刑偵水平低破案率就低,破案率低會影響社會穩定和諧。為了維穩為了保持高的破案率就只能在判罪量刑上做文章打折扣。相比較而言,美國是當今刑偵技術最強的國家,破案率達到了70%,而中國的破案率官方數據達到了90%+,這其中的犯罪黑數不言自明。其一不破案便不立案,其二便是各種草斷武斷。疑罪從有、疑罪從輕在所難免。嚴格來說我國的破案率(算上自首、立功等因素)不及官方公布的一半。所以"疑罪從無"無論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到的最大阻礙都是來自於偵查機關,而所謂的民眾阻礙或社會輿論等因素,都是次要因素。
我不同意最高票的看法。韓同學假設人群之中犯罪分子2%,但是,犯罪分子在被提起公訴的人群比例不是2%。最少有50%這一點是可以肯定的。法院立案審查的條件是【重大嫌疑】,如果犯罪分子在重大嫌疑人中只佔了2%,那麼負責偵查的檢察機關豈不是太沒有效率了?
你反駁評論里和我有著同樣質疑的人,理由是【你說50%就50%嗎?】可是少恕我不敬,就算不是50%,也絕不是2%。很多人對於公共事件進行表態前,會瞻前顧後,最後形成站隊式的表達;有很多人選擇不表態,沉默的表現下也可能有豐富的內心戲,忍住了。我們會注意到熱點刑事案件的審判,因為檢察院都已公訴了,案子完全可以談一談嘛,我們的觀點可能包括:為什麼不抓別人就抓你?不是你是誰?你這樣的辯解很荒謬很侮辱智商好嗎?「疑罪從無」對於旁觀者沒有利益,旁觀者傾向於馬上唱票。
程序正義保障每一個人的權利,同時也要靠無一例外地執行來保障。 好像個圈,有沒有。。。
不認同疑罪從無的人們,要是真的因為你們的堅持冤死了某個人,你們的心可會顫抖?或者當你是被冤枉的那一個犯罪嫌疑人,你還會這樣說嗎?
因為他們不了解無罪推定,審判一個人的時候,不管證據多麼確鑿,判決之前都是推定無罪的。如果在審理階段沒有足夠的證據當然不能判定有罪。很多人帶著太多的感情色彩去看問題,未審先判,總是期望輿論能夠左右結果。如果法律連「壞人」的權利都不能保護的話,我們又怎麼寄希望它能保護「好人」的權利呢?
群眾的智商有癌
謝謝邀請。@Crescent Sung 。 「疑罪從無」從古羅馬的「疑案有疑,利歸被告」的原則而來,1996年在中國被正式確定。其利用存在於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如在審查起訴階段,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審判階段的如《刑法》第162條。題主中對「疑罪從無」的理解,應該是指審判階段。所以說大部分對「疑罪從無」的理解本身就是不全面的。 至於為什麼很多人不認同「疑罪從無」,我想原因是多方面的。我比較贊同 @ace zh 的答案簡潔明了, @裴森 的答案用心良苦,當然很多人提到的歸類於文化和普法(其實也是一種文化傳輸)也是重要原因之一。那我從法律人和非法律人的區別角度來談一下這個問題,我想只要是法律人 ,都是非常認同「疑罪從無」的,就像 @張滔 律師所言,即使有時候會有所疏忽,自身的那根弦也會自動的提醒自己,我想這來自於法律人專業的教育,法律人是站在公平的角度,通過嚴格的邏輯思維,根據現有證據判斷事實,根據法律條文評價行為的,特別是在刑法領域,因涉及人身自由和政治自由,是非常嚴肅、嚴謹的一件事,任何案件都沒有「顯而易見」一說,所有的案件從偵查到判決,每個結果都是通過法律人(警察、檢察官、律師、法律工作者、法官等等)的共同努力形成的,即使是適用「疑罪從無」也是通過很多努力,確實無法完全證明其有罪的情況才得以適用的。而非法律人,可能因為專業領域的不同,邏輯思維的不同,更多的可能是言論自由的情況下不用對專業、對任何案件、對任何當事人負責,所以可以「顯而易見」的討論一個案件。 一個「疑犯」在沒有被判決之前,只能是被告人,而非「罪犯 」,通過稱呼也可以判斷在法律上,是基於對一個人的基本人格的尊重。那麼在沒有完全證據證明其有罪的情況下,我們作為平等的人憑什麼可以武斷的判其有罪呢?這便是「疑罪從無」。 最後,我也不太認同 @韓思齊 的答案, @BigMoyan 指出其邏輯的一個很大問題,也就是說對「疑罪從無」的適用並非是對可能出現的大量的錯案的抑制,也就是說司法中並不存在醫學中的「普查」現象,通過警察、檢察再到司法部分還適用疑罪從無的案例真的非常之少(「2014年各級法院審結一審刑事案件95.4萬件,判處罪犯115.8萬人,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無罪,無罪宣告率僅為0.0712%」——2014年全國刑事案件無罪宣告率僅為萬分之七/知識產權案件已達10萬件),所以如果司法機關的判斷正確率有99%,那麼監獄中的罪犯基本上可以達到99.9%是有罪的。而從概率的角度來看,為什麼存在大量具有爭議的案件?是因為媒體對個別有爭議案件的大規模的報道,但如果將每年有爭議的案件除以每年審結的案件總數,又將得出一個萬分之幾,甚至是十萬分之幾的答案。但這種大規模的報道有利有弊,好處是促進法律學者及其他領域的學者共同解決一個還不是完全清楚的法律問題;壞處就是可能導致某些人對司法機關的不信任,或者對某些法律概念的誤解等等。
疑罪從無在平常生活中的普及相當的少見,而法律常識雖然有所普及,但是對於具體的法律條款除了專業學習的之外還是比較少見的,自我感覺日常生活里也見不到多少。因此大眾對於法律的判處更多的是傾向於感性,但法律講究的是理性的,所以感覺大眾與律師之間的看待方向不同。
中國社會中競爭意識太強,潛意識裡把陌生人都當作自己的敵人,聽到關於某個人的負面消息很容易就確信無疑
因為我們都傾向處於一種穩定的狀態,對於那些擾亂的因素會產生排斥,所以往往期望一個確定性的答案吧。疑罪從無,到底誰犯了罪呢,沒有標準答案,有個參考答案,能多點安全感。我都說呢些什麼亂七八糟的啊!
不問是非,埋頭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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