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經濟與法治精神是否是矛盾的?

圖片來自《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如果題主說的計劃經濟是大家容易想到的以蘇聯為代表的指令性社會主義經濟體制,那我覺得這個指控可以說是成立的。

其實對於指令性社會主義經濟(以平時普通人口中的蘇式「計劃經濟」為代表)除卻從它的經濟無效率等角度攻擊它之外,還有就是從與自由和民主相關的角度。

中央計劃需要中央集權的權威,那就實際意味著權力集中的危險,在指令性經濟體制下,政府(或者說國家)實際就是唯一的僱主,政府任免所有企業(包括媒體)的管理人員。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表面上人們可以想像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護,但是對人們行為(對歷史不敢說三道四)的綜合考慮卻引起人們對於憲法及其相關法律體系其保護效力的嚴重懷疑。(在這種情況下,官僚政客們說我們的國家是個「法治國家」,你覺得大眾會不會相信呢?)

理論上,指令性經濟與政治民主相容,選民選出政府,政府任命計劃委員會成員,但是在實踐中,人民要挑戰一個控制所有職業/企業以及媒體的現行政府其困難程度可想而知。

如果對民主的承諾是以對參與自治的承諾為基礎,那麼指令性社會主義似乎就顯得與民主更不相容了,對於資本主義進行控告的重要基礎就是資本主義並不能把民主引入工廠,然而實際上對中央計劃經濟而言,允許企業真正控制它們的工人而不是控制任命管理人員是不可能的,原因如下:

1.因為計劃委員會規定產品配額,價格,供給與工資,工人實際很少有真正的決策機會,相比之下,在這一體制下工人們的決定對他們的福利有著實際影響(無論消極還是積極的),所以指令性社會主義下的企業基本上不具備真正的自治,企業常常沒有什麼自主性;

2.懲罰問題,如果企業不能夠履行計劃,中央計劃的制定者會如何處理呢?如果他們試圖懲罰所有的工人,勢必會引發敵對以及分裂性的反應,那麼,就中央計劃的制定者看來,任命一個廠長(經理)並使得他更有責任心對於完成中央計劃而言會更「有效」。如果他兢兢業業完成配額與計劃中詳細規定的其他細節性任務,那他實際上對工人就沒有負到應有的責任,也就是說,這個經理在企業里往往會充當一個獨裁者的角色,他/她實際上只對上一級的計劃委員會負責。(這也就是為包括毛派等泛左翼所極為詬病的「一長制」)

這種指令性社會主義國家或許有法制,但是真正的在自由與民主保障下的法治有沒有呢?我覺得值得懷疑。


法制精神是資本主義的東西,馬列主義根本就不理睬什麼法制,馬列主義一語道破天機,一切都是人治,法律是人定的,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是統治階級壓迫人的工具,法制就是人治,根本就不存在狗屁的天生的自然法。

而資產階級為了保持邏輯的一貫性,不自相矛盾,就不承認法律是人定的,不承認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更不承認是壓迫人的工具,不承認壓迫,不承認階級,更不承認自己是統治階級,只說大家都是平等的上帝的子民。因此他們宣揚,法律是天然存在的。這樣,法律就不是人定的了,法治就不是人治了,符合邏輯。我靠,這也太坑人了吧。還真以為老百姓都是傻逼。

當年,封建社會裡,法律是保護皇權的。這樣的法律也是天然存在的,不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資產階級把帝制推翻了,連帶它的法律也一併推翻了,法律就不保護皇權了,天然的法律也就不天然了。接下來,法律又開始保護資產階級的權利了,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樣的法律就是天然的了?如果說封建社會的法律不是天然的,只有資本主義的法律是天然的,那麼憑什麼封建社會的法律就不是天然的,你資本主義的法律就是天然的?你們資產階級也太把自己另眼相看了吧。等到一天無產階級學會了你們造反的作為,看看你們的法律還是不是天然的。


是否矛盾不予品論

就關於計劃經濟與法治精神,我只想說這都是人為的東西,矛盾與否自己腦補吧


不矛盾,中國不是成功的案例么


法律說到底還不是人製造的玩意?那麼法律的神聖性又能高到哪裡去呢?歸根結底,法律的誕生不就是在糾紛起的時候能有個公平,公正,公開的仲裁機會么?中國的問題不是人治和法制的對立問題,法治即人治。而是公平、公正、公開的程度問題。


計劃經濟和法治精神的確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

法治的基礎是憲政,憲政的核心是限制公權力,保障私權利。

第一,計劃經濟需要的是國家無限的權力以達到生產的安排與資源的配置的目的;

第二,私權保障是市場經濟的基礎,計劃經濟為了消滅市場,必將漠視私權。不僅財產權會被剝奪殆盡,人身權也常常處於無保障的狀態下,如生育權,強制墮胎也是一種生產力和消費安排的計劃。甚至在極端情況下,生命權也可以被剝奪,比如紅色高棉。

因此,計劃經濟和憲政不存在共存的可能,而基於憲政的法治,也就不會存在了。

當然要清楚一點:「法治」和「社會主義法治」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不要弄混。目前中國可以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在市場領域也初步實現了一定的法治,但建立真正的法治,於國情不符,不要鑽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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