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殺死喪屍是否犯罪,喪屍是否受法律保護?

喪屍是否可能被看作是患有具有傳染性的精神類疾病,我們是否還能把喪屍看做是人,如果在被幾個喪屍圍困,或者喪屍沒有做出明顯傷害人類的行為時,出於外出尋找食物的需求主動擊殺喪屍或者其他原因擊殺喪屍,是否犯有殺人罪?

精神病患者在不具有自助行為能力時襲擊人時不負有法律責任,那麼喪屍是否也可以看做同等的情況?

在某些電影中,喪屍還有被治癒的可能性,這是不是進一步說明喪屍只是得了病的人類,還具有公民所擁有的法律保護。

怎麼界定喪屍在法律上的定義?是不具有自助行為能力的人,還是不同於人類的其他物種?

在美國電影里,軍隊圍剿喪屍是否侵犯人權?

如果喪屍受法律保護,怎麼界定面對喪屍時的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

如果喪屍不受法律保護,那麼在公民A出於種種原因擊殺喪屍,喪屍生前的家屬是否可以就此事向公民A提出民事賠償?公民A是否犯有侮辱屍體罪?

我甚至在想,喪屍這一稱呼在法律層面上是否成立。


這個腦洞開的有點大。

先說說你說的喪屍到底是"喪"還是"屍"吧。換句說話,這人是"死"還是"活"?

一個人是否死亡,法律上是有明確定義的。到今天為止我們還沒有能力做到讓已經死去的人復活過來。也就是說,一個人,如果活著,他就是活著;一個人死了,他再能動,他也還是死了。

如果這人活著,只是失去了人的意識,自我無法控制了,那個基本上就是發瘋攻擊他人的精神疾病患者。你說的能夠治癒的喪屍其實這種類型。他們享受的」喪屍權「和需要承擔的"喪屍義務"請類比精神病患者。

如果已經死了,人體是不能再被殺死的,所以」殺死「喪屍不會有殺人的問題。但是你亂折騰(例如剁手,砍頭之類的)確實有機會犯侮辱屍體罪(哈哈哈)。當然,如果真的有喪屍這種東西存在,你很可能會有一個緊急避險的辯護,也不會需要承擔對死者家屬民事賠償。需要注意的是,在喪屍不是活人這個假設下,喪屍對你的攻擊和瘋狗咬人,甚至水患火災是一個類型的事件。不會出現正當防衛的問題。

我給你舉個屍體攻擊人的例子你就懂了。假設有個人死了,剩一具屍體。有人對這個屍體進行機械改裝,植入電腦晶元和動力裝置,使其可以用機械力移動,行走,隨機攻擊他人。然後屍體攻擊你,你自我保護中把屍體劈成兩半了。

在這個例子里,屍體被人利用作為攻擊他人的工具,攻擊實施人是改造屍體的人。侮辱屍體的人是他而不是你。然而按照科幻小說的理論,喪屍是被某種病毒/細菌感染。那麼始作俑者作為病毒/細菌,並不能在法律上承擔任何責任。所以對於喪屍,你怎麼折騰屍體,基本上沒有人需要為此負責。


人做的事是有限度的。太麻煩的事沒法做,可操作性也不強。

保護殭屍太麻煩了,操作性也不強,

所以對於殭屍就是滅殺。

如果1群人患了間歇性殺人綜合症,然後我們沒有足夠的人手控制他們,把他們關起來。那只有殺掉嘍。 點背怪社會啊,這個鍋我們是不背的。 這個鍋還是殭屍來背吧。


題主腦洞開的好大!!!

問題好有趣!

哈哈哈

先佔個坑,改日等我問過老師,查完資料,再來回答~~~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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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號前來填坑。

因為出於對喪屍題材影視作品的發自內心的厭惡,看過的電影也就是這幾天比較火的《釜山行》了,而且這還是舍友看的……一不小心勾起了我的興趣。

這種問題據說沒什麼討論的價值,不過本著「題主裝傻我也裝傻」的精神,權且一本正經的胡說八道一次。

因實在看片數量有限,遂本文所討論的喪屍, 不涉及那種高智商會用槍,懂謀略的喪屍,和能治癒的喪屍。 僅限於電影《釜山行》中的那種喪屍,

《釜山行》喪屍特點:

1.起因是病毒。

2.永動,永遠感覺不到累。

3.不可治癒。

4.智商幾乎為零。

好,開始分析。題主眾多問題中首先要解決的首要的關鍵的問題就是

「喪屍是否可認定為死亡?」

影片中,喪屍產生的原因是病毒,當人被咬之後,根據被咬的部位不同,其發病時間有快慢之分。我們可以看一下火車上第一位受害者的慢鏡頭回放。她被攻擊後,首先是伏地5秒(此處5秒為大約時間),然後起身,變為喪屍行動……

再看準爸爸,他被咬手臂後,持續了一段時間,最終體力不支,倒下,(後邊就沒了鏡頭),按照常理推算,應該也是5秒之後起身行動。

因此,可以認為這5秒時間內,病毒迅速攻佔受害者腦部神經中樞,同時受害者迅速死亡。兩者幾乎同時發生,5秒鐘後,一個由病毒支配的屍體便產生了。

注,是「一個由病毒支配的屍體」

即,喪屍在本質上是已經死亡的人。

是屍體。

好,這個問題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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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喪屍攻擊人」是怎樣的法律事實?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解決「喪屍作為法律行為主體的定位問題」

首先來說,喪屍是屍體,如果本人生前沒有安排遺囑,其親屬享有管理權和處理權,如此,就可以將喪屍視為其家屬對其擁有所有權的物。又因為該物(喪屍)可活動,有強烈的攻擊性和傳染性,可類比成其家屬飼養的大型、烈性、瘋犬,(由於喪屍是屍體,畢竟和物有區別,涉及到「侮辱屍體罪」的問題,後文另析)有權利就有相應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相關的,還有七十九,八十,八十二,八十三條,也是關於家養動物傷人的,亦可為參考。

再者,如果該喪屍沒有家屬,即「遺體無主」,可有以下三種類比:

一,流浪狗,無主狗。

沒有一隻狗生來就是流浪狗,可能是由於原主人的遺棄,或者該狗的逃逸引發。所以還是要追究原主人的責任,如果實在找不到主人,在這裡暫且稱為「純流浪狗」吧

(比如喪屍家屬都掛掉)

但法律上沒有「純流浪狗」傷人,受害者該如何維護權益的規定,一般就是——「自認倒霉」,如果受害者死亡也就屬「意外事件」。

也就是說,無主喪屍傷人,受害者自認倒霉,屬意外事件。

該狗的下場不得而知。法律肯定是不保它的吧,動物保護協會就不知道了,不過…總不會有「喪屍保護協會」吧

二,野生動物傷人,我國法律傾向保護動物,尤其是野生動物,但喪屍不屬於「野生」,更不具有保護價值。遂,該類比不恰當。

三,帶病毒的物體,而且此病毒攜帶物具有極強傳染性和致死性。嚴格來說這個就不能稱之為「類比」了,應該說是「概括」。這個概括無疑是比較準確的。

綜上,喪屍作為法律主體分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有家屬,以「家養大型烈性猛犬」計。

第二,如無家屬,以「烈性致死病毒攜帶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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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就是「喪屍攻擊人」的事實認定問題了,

很顯然,如果該喪屍有家屬,可類比「家犬傷人」認定。

如果該喪屍無家屬,可類比「烈性病毒通過媒介(屍體)傳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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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就都好辦了。可以回答題主的問題了。

1.喪屍是否可能被看作是患有具有傳染性的精神類疾病,我們是否還可以把喪屍看為人?

答:不可以。是病毒攜帶體。

2. 如果在被幾個喪屍圍困,或者喪屍沒有做出明顯傷害人類的行為時,出於外出尋找食物的需求主動擊殺喪屍或者其他原因擊殺喪屍,是否犯有殺人罪?

答:喪屍根本就不是人,何來殺人罪。

況且題中「喪屍沒有做出明顯傷害人類的行為」,啊!我天!!這還是喪屍嗎!!喪屍的臉都讓他給丟盡了有木有啊!!

題中假設不成立。

3. 精神病患者在不具有自助行為能力時襲擊人時不負有法律責任,那麼喪屍是否也可以看做同等的情況?

答:不可以,因為喪屍不是人。

4. 在某些電影中,喪屍還有被治癒的可能性,這是不是進一步說明喪屍只是得了病的人類,還具有公民所擁有的法律保護。

答:這話我沒法接

,我道行淺,討論不了喪屍還能治癒的問題。

5. 怎麼界定喪屍在法律上的定義?是不具有自助行為能力的人,還是不同於人類的其他物種?

答:喪屍不是人,可以類比為「家犬」或「病毒攜帶體」

6. 在美國電影里,軍隊圍剿喪屍是否侵犯人權?

答:不是人何來人權,「圍剿」可以看成是抗擊病毒,是在保護廣大人民最根本的利益,生命權。

7. 如果喪屍受法律保護,怎麼界定面對喪屍時的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

答:無主喪屍不受法律保護,有主喪屍(有家屬)做「家犬」計。

正當防衛的對象首先應該是人。

8. 如果喪屍不受法律保護,那麼在公民A出於種種原因擊殺喪屍,喪屍生前的家屬是否可以就此事向公民A提出民事賠償?公民A是否犯有侮辱屍體罪?

答:此題中喪屍有家屬,故可類比為大型烈性猛犬,

題中「種種原因」太籠統。裡邊涉及到「故意,過失,緊急避險」等問題。題目未說細節,故無法作答。

不過喪屍無權益,但受害人的權益可以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 

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關於「侮辱屍體罪」, 試看案例:

王二將其父王大二的屍體停放在山坡處,此時張三從山坡下經過,忽然停放屍體的石頭鬆動,導致屍體滾落,滾向張三,張三情急之下用手中木棍隔擋,事後,王二以侮辱屍體罪向張三提起民事訴訟,問,王二是否犯侮辱屍體罪?

答:該案成立緊急避險。可免除處罰。至於是「有罪無罰」還是「無罪無罰」我就不知道了…

喪屍傷人,人反擊,就可和這個案例類比了,同是屍體傷人(王大二屍體,喪屍),同是因為外界不可控因素(石頭鬆動,病毒控制),同是人反擊。

所以…人攻擊喪屍,是可以成立緊急避險的。

答完~~bi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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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情反轉分割線)

上述一切結論的成立,皆須有一個大前提,即「喪屍可以認定為死亡」

而關於死亡的認定,我國在法律上關於死亡的認定有兩種,分別是 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是指公民心跳、呼吸、大腦都告停止時被確定為死亡。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時期的公民,經利害關係人的申請而對其做出的宣告死亡的行為。

宣告死亡和喪屍話題沒關係,在這裡我們主要分析一下生理死亡。

在當今,「腦死亡」才是「真死亡」的觀點越來越流行,原因就是心跳呼吸什麼的如果停止了都有恢復的可能,比如電擊……而腦死亡後用盡一切辦法都不會復生。

(以下關於腦死亡內容來源百度百科)

腦死亡等於死亡是基本共識。死亡已屬死亡階段,在這種情況下,人的社會功能已不復存在,但應當尊重死者,讓死者享受死的尊嚴;科學地界定一個人的死亡時間,在司法實踐中有重大意義。現在,英國醫學會概念是:腦死亡是人體全腦和腦幹以下全部腦功能的永久性不可逆終止。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獲得認識統一後, 先後有不同國家以醫學會宣言或是直接以國家立法的形式確立了腦死亡的法律地位。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還是採用「哈佛標準」或與其相近的標準;

哈佛標準: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喪屍成立)

2.無自主呼吸;(喪屍成立)

3.腦幹反射消失;(喪屍成立)

4.腦電波消失(平坦)。(喪屍不一定成立)

凡符合以上標準,並在24小時或72小時內反覆測試,多次檢查,結果無變化,即可宣告死亡。

說了一大堆我想說什麼呢,就是想說,如果要確認這個人的死亡,首先要確認腦死亡,要確認腦死亡,則至少要做一系列的測試。還特么要24小時內反覆測試……我天!誰來測試?怎麼測試?

so…還能說喪屍就是人死了之後的屍體嗎???

如果喪屍不是人死後的屍體,那麼就可以看成是感染烈性病毒的人,簡而言之,是!人!

那麼…上述那些問題的回答,就都不成立了…不成立了…立了……

喪屍也就有了人權了…也應受法律保護了…這個權那個權亂七八糟的一大堆就都來了。

這題扯就扯在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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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劇情反轉分割線)

然而,根據喪屍的定義來看(來源百度百科)

(噗……百度百科的主管經理看到後請速與我聯繫,商討廣告費事宜)

喪屍:

喪屍(Zombie),是西方娛樂作品裡經常出現的怪物,它們是由人類受到某些原因而產生,它們是沒有人性的屍體,嚴格來說它們不是活物。喪屍從黑白電影時代活躍到現今,最初出現在《活死人之夜》,經過時代演變而成為流行文化。

『Zombie』這個詞來自巫毒教文化。根據巫毒教信仰,巫師可以復活死者,復活之後同樣被稱為喪屍(Zombie,參考還魂屍)。死者雖然能走動,能用工具,但並不會擁有自主意識,並且受舉行復活儀式的人操縱,因此被當成奴僕使喚。

關鍵點: 它們是沒有人性的屍體,嚴格來說它們不是活物。

本質是——屍體。

遂…那些問題的回答還是成立的。

呼!

最後…我學藝不精,我就這麼一說,你就這麼一聽就行啦,也不是什麼官方言論。貽笑大方的話…就當我在這胡叭叭吧…

第一次在知乎這麼認真的答題,昨天晚上和今天上午,我就只研究這個題了……還被刑法老師批……不說了…(生無可戀臉)


出現喪屍的世界裡,用我們世界的標準去要求明顯是不合適的。


侮辱屍體罪。

侮辱屍體罪,是指以暴露、猥褻、毀損、塗劃、踐踏等方式損害屍體的尊嚴或者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社會風尚。主體是已滿十六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上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屍體而故意進行侵害。可能行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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