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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這種情況構成偷稅漏稅嗎?

有一個月A的獎金特別高,為了減少繳納稅費,申請公司將工資分成若干份發給B、C、D等人並簽訂合約,然後幾人再將錢返還,那麼這個過程構成偷稅漏稅嗎?


這是個邊緣化的操作,一些民營企業會用到,但是正規的公司一般都不會用。如果書面材料做得足夠好,且沒有人向稅務局打小報告,可能還好;但是,如果稅務局有證據查到事情真相,當然會套用稅法上的條條框框,可大可小,完全看稅務局怎麼定性。我們做稅務諮詢的通常不會建議客戶這麼操作。


這不叫逃稅,啥還能叫逃稅啊?

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B,C,D向A轉錢時,應按偶然所得幫A代扣20%的個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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