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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看待「法律不外乎人情」?

個人不是法律專業的人,只是比較保守,覺得法律應該是最底線的東西,每個人都應該去遵守,違反了就是犯法,視情況而定的應該只有接下來的處罰輕重而已。

例如說之前有個丈夫為妻子偽造蓋章治病,記得當初很多人要求無罪釋放,但是我覺得作為一個丈夫,應該是權衡過犯罪所得的懲罰和失去妻子之間的利益關係,而且也的確犯了法,應該接受應有的處罰,至於輕重,可以另外再討論。

至於惡法,我覺得,要不你就想方法聚眾推翻他,否則的話你也得遵守。


在天涯看到一篇老文,實在是好,忍不住就轉到這裡了。

閑談「法律不外乎人情」

「法律不外乎人情」這句話,在大陸經常被人誤解,或者曲解。

中國雖然離法治社會還有很遠的距離,但也許是「矯枉過正」的緣故吧,

一方面,類似「法不容情」之類的話,經常掛在人們嘴邊,似乎法律就應該是冷酷無情的鐵面閻羅,一旦觸犯,必將進入無間地獄,也似乎只有如此,方能鎮得住牛鬼蛇神;

而另一方面,在現實中很多人卻又拿個別人的「人情」用以徇情枉法,或者在犯法之後,哭叫「上有80歲老母,下有柔弱妻兒」,作為逃脫罪責的借口。

其實,法律不該是冷酷的法律,人情也不該是醬缸般的人情。

多數的人情,稱其為道理;多數的道理,稱其為法律條文。

法律不是握有生殺予奪之權的怪獸,而是多數人的人情。

西方有「陪審團」的制度,其實就是在實踐「不外乎人情」的理念。

而我們即便有了形式上的制度,也要麼變成民粹,要麼變成權貴壟斷。

東西方這個「人情」的差距,究竟在哪裡呢?

我想了想,問題似乎出在信仰上。

有沒有正義觀念,有沒有人文關懷,實在是差別巨大的。

這比有沒有法律更重要。

如果沒有正義觀念,面對惡質行為,不能有效制止,就會信仰暴力,產生權貴壟斷。

如果沒有人文關懷,就會變成以暴易暴的惡性循環,造就民粹。

法律不外乎人情。

這裡的「人情」,是追求公平與正義的人情,是給予慈悲或寬恕的人情。

舉個例子。

因為要追求正義,所以要關阿扁;

因為要講慈悲,所以還要放過吳淑珍。

不是嗎?

這兩個條件,比法律本身,還要珍貴。

如果這兩個都沒有呢?

那可就嚴重了呀!

而我們社會正是這樣子的。

改正了別字、標點、格式。

編輯了部分語序。

標出了依個人理解的重點。


2014年的「小陳舉報老陳」,實在是一個誤導。


你的想法很正確,知乎上有很多這種問題的回答,你自己去找一找,一定能解開你心中的疑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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