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減少女童性侵的現象,法律上哪些還有可以完善的地方?
02-05
之所以選擇這個問題,是因為我覺得一個女孩如果發生了這種事,可能影響的是一生,一生真的太過沉重,希望更多的女孩能幸福過完一生。另外,那些人渣所付出的代價真的太少了,他們既然毀了別人一生,那就應該一生活在罪惡之中。
謝邀在知乎一直屬於潛水狀態,今天突然發現自己被邀請問答問題了,想想還有些小激動
一看問題,腦袋轟的一聲,兒童被性侵這個問題太為沉重了
關於性侵的危害,這就不用多說了, 強姦對女性的傷害有多大? - 花火的回答已經很齊全了為此,我特意去查了相關的法律,結果是那麼的無力,就我查到的結果: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其中第二十條規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均以強姦罪論處。」相關的法律太為貧乏了,而且最關鍵的對於女童的專門保護,卻沒有相關條文,而且,女童的心智還尚未成熟,自我保護意識還不強,對其傷害程度遠遠大於成年女性,而在面對同樣的犯罪行為時,在刑罰上卻沒有明顯的區分體現,只有冷冰冰的一句「從重處罰」,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才將「嫖宿幼女罪」廢除,女童保護之路任重道遠啊。身為一個非法律專業人士,只能談談我淺薄的一些看法:
1、加大對性侵類案件的民事賠償責任,在很多性侵兒童案中,施暴人員會被被判刑,但民事賠償一直很少。2015年,吉林市吉纖幼兒園園長強姦女童案,受害者僅得到1098元的治療費和鑒定費。這樣的事情實在令人心酸,事實上,精神損失賠償目前立法上尚無明確支持,讓女童走出陰霾,是需要一定的經濟基礎的。2、提高犯罪成本,這方面很多國家的做法能給我們提供參考2011年7月,韓國開始實施「化學閹割法」。今年1月3日,韓國南部地方法院對一名被控性侵5名女童的罪犯做出了「化學閹割」3年的判決,除此之外,這名罪犯還被判15年有期徒刑,出獄後還要佩戴可識別行蹤的電子腳環生活20年。電子腳環是韓國對暴力犯罪人員採取的強制手段,犯人即使刑滿出獄,也須佩戴電子腳環,以便受到跟蹤管制。在韓國,對於性暴力罪犯佩戴電子腳鐲的年限最長30年。
2004年美國通過了《梅根法案》的修正案,要求性侵兒童的罪犯在假釋期間須佩戴手腕警告標誌和電子追蹤器,並規定若一個人曾經犯案兩次以上,出獄後還必須每3個月前往警方接受一次問詢,甚至鬍鬚、髮型等體貌特徵有所改變時,也必須及時向警方報告。
3、加強對受侵犯女童的心理輔導,很多地方缺少有資質的心理干預機構,這一點亟待加強。
4、把防性侵知識普及寫入法律,加強引導學校的干預作用,給予受性侵兒童相應的關懷,很多時候,心靈的傷害比肉體的傷害更加可怕,對青少年的性教育同樣重要。5、普及預防兒童遭性侵的常識,讓整個社會共同來保護未成年人與刑法制裁罪犯相比,德國政府更重視如何防範兒童遭受性侵,主要可分為三個方面:政府和民間組織發起的大規模宣傳活動,幼兒園與學校的啟蒙教育和家長對幼童的教育。
讓父母、監護人,和每一位成年人,包括老師、教練、鄰居和朋友,都具備一定的預防兒童遭性侵的常識,共同來保護未成年人,同時,政府也鼓勵受害人提出上訴,用法律手段將罪犯繩之以法
以上引用出自 盤點世界各國對性侵兒童案件的法律規定和管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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