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克士禁止食用外帶食物並對食用外帶食物的顧客進行驅趕是否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或者其他的權利?

如題。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範圍內有獨立為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人格權。 我覺得公民應該有權利選擇在哪坐著吃東西,餐飲人員不該驅趕,可以提醒公民自覺遵守或者其他。


"在法律範圍內"請熟讀並默寫一百遍


交易自由不僅包括不能強賣,也包括不能強買。

餐廳不是廣場,沒有義務接待非消費者。

什麼是自由,記住一句法諺

你的自由止於我的鼻尖。

題目上有顧客兩個字,那就是說屬於消費者咯。

如果是消費者的話,那也不是侵犯自由權。

最多算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因為如果明示了不能吃外帶食物那就不屬於違反合同,而是合同本身問題。


我真是徹底服了某些強行立法的人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我覺得沒必要解釋這麼簡單的幾條法律吧


要我說德克士就收空位費算了,省得老有人JJWW。


電影院不讓你帶外來食物入場的時候你怎麼辦?德克士是餐飲店就要讓你隨便坐隨便吃么。都要生活,都有工作,自己不過分別人也不會過分。

不然按你這麼說,貼著禁止吸煙標誌的地方,也妨礙你吸煙的自由咯。地鐵公交等公眾場所禁止進食,也是妨礙你的自由咯。


那麼這些消費者或者偽消費者是否影響或干涉德克士的正常經營與盈利呢?而且自由的前提應該是不影響他人的自由才對。


現在可以外帶,但要求不要有異味,如麻辣燙,酸辣粉,榴槤,臭豆腐等,餐廳一般門窗封閉,你一吃滿屋子都有味道,公共場合會有人有意見的。


怎麼全是幫人正三觀的答案啊?題主問的是在法律範圍內啊!


舉個極端例子:帶份肯德基去麥當勞吃


德克士何止是不人道!簡直目無法紀好嘛!原因就是本人於13年12月28日到德克士上海七寶店用餐後,錢夾遺落座位,五分鐘後返回尋找,此店員工不讓看監控百般阻撓,後警方來了,視頻已刪除,有現金4400元和身份證及銀行卡。如果店家是清白的何必做出此舉?投訴到德克士總部無人回應。在此呼籲大家最好不要去德克士。無良商家的東西對身體能好到哪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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