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蘇訴黃毅清誹謗罪——網上侮辱、誹謗他人什麼情況下構成犯罪

【馬蘇就黃毅清發布相關言論發起刑事自訴】1月12日,@馬蘇 素顏現身北京海淀法院,針對#黃毅清#微博發布的相關內容提起刑事自訴。據律師介紹,如果侮辱誹謗言論被點擊超過5000、轉發超過500,即會構成誹謗犯罪。根據目前謠言發酵程度,馬蘇方決定啟動刑事自訴。據悉,刑事自訴與一般民事訴訟不同,一旦犯罪事實成立會按照量刑輕重面臨牢獄之災。該案主要負責律師張起淮,為王寶強離婚案代理律師。

一、什麼是誹謗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二、在網上侮辱、誹謗他人該如何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三、網上侮辱、誹謗他人什麼情況下構成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自訴是什麼意思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誹謗罪,告訴的才處理。

告訴才處理,意思就是受害人去可以去法院起訴,不用經過公安、檢察院,可以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定罪判刑。被害人自己不願意去告,其他人不能代替、不能強迫被害人去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五、如果構成犯罪,會受到什麼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六、不構成犯罪,會如何處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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