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簡訊能否作為認定借貨關係的依據?
經常有些當事人拿著簡訊來諮詢我,說當時借錢的時候沒有打借條,但是有簡訊,問我到底可不可以拿回錢?今天就說說吧!
《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 式和其他形式。」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手機簡訊是屬於數據電文的一種,可以歸入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書證範圍。
由於手機簡訊有其固有的易滅失性,手機簡訊作為證據,要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其保全有特殊的必要性。簡訊很容易由於機主的操作不當被誤刪;也可能被利害關係人惡意刪除致使證據毀滅;手機存儲容量過小,可能因簡訊接收過多致使其被自動刪除;手機滅失及其卡損壞等其他可使其滅失的原因。對於手機簡訊的保全,可以使其轉化為書面形式。根據 《民事證據規定》第24條規定,可以採取勘驗及製作筆錄的方法,將其簡訊 內容固定下來。除此之外,將其通過公證也可以起到很好的保全效果。證 據的真實性、可靠性是證據具有證明力的重要依據。由於手機簡訊具有易 修改性、易編輯性以及不留痕迹性的特點,同時,受網路、環境、技術等多方 面的影響致使其容易出錯,其對案件真實性的反映有一定的局限性。手機 簡訊作為證據,在運用其證明案件事實時,應注意進行綜合性的分析研究, 既能從正面證實案件的事實真相,又能從反面排除案件的虛假成分,從而得 出正確、可靠的結論。本案中將手機簡訊作為主要的定案依據,符合《民事 訴訟法》的規定和現實社會發展的要求。
總之,當事人憑手機簡訊主張借貸債權,但未提供其他有效證據佐證, 鑒於手機簡訊在技術上存在可以修改、編輯甚至偽造等可能,對於手機簡訊 內容的真實性、可靠性無法作出確定的判斷,不能單獨作為認定借貸事實的 依據。但是在手機簡訊的真實性經核實無異後,手機簡訊信息可以作為認定案件相關事實的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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