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鼻腔手術導致神經損傷--醫院承擔共同責任

一:案情簡介:

2013年6月15日原告因反覆左鼻塞1月餘數次到被告處就診,經檢查診斷為左鼻腔新生物、糖尿病,同年6月24日行鼻內鏡下鼻腔新生物等離子消融術,住院治療7天。術後第二天即出現左眼瞼腫脹明顯癥狀,但被告未作任何針對性治療。同年7月10日原告第三次到被告處就診,經診斷為鼻腔小細胞神經內分泌癌術後、2型糖尿病,住院治療44天。入院時原告左眼視物模糊,輕度突出,左眼球固定。同年8月8日被告眼科會診意見為:左眼麻痹性,建議放療結束後考慮手術治療。同年10月12日原告第四次到被告處就診,經診斷為鼻腔小細胞神經內分泌癌術後放化療後、2型糖尿病,住院治療1天。入院時原告仍存在左眼視物模糊,輕度突出,左眼球固定癥狀。

二:醫療行為分析

1、醫方術前診斷準確,存在手術指針。

2、醫方術前準備欠充分,手術方式選擇欠妥當,手術記錄中亦未描述採用了何種措施避免該併發症的出現。因此被告在本病例中存在醫療過錯。

3、鼻腔小細胞神經內分泌癌屬於惡性腫瘤,手術範圍一般較大,而鼻腔周圍解剖結構複雜,手術難度較大,故疾病本身也是導致本案併發症發生的原因之一。

三:法律責任分析

關於被告在本起醫療過錯中的責任,由於術後併發症可分為可以避免的併發症與不可避免的併發症。如果被告術前準備充分,術中履行高度注意義務,採取了防止併發症出現的各種措施,術後仍出現了併發症,則屬於不可避免的併發症;反之則屬於可以避免的併發症,被告在對原告診療過程中未履行注意義務、危險後果迴避義務和知情告知義務,存在一定過錯。但原告自身也存在腫瘤惡性程度高、侵犯範圍廣、手術難以切除等情況。綜上,認定被告在本起醫療過錯中應當承擔45%--55%的責任。

四:法院判決結果

1、被告醫院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88310元的45%為39739.50元;

2、被告醫院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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