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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平台為何重要?陸金所代銷產品風波迅速平息

這是一起本不應當過度恐慌的事件,卻引發了不必要的輿論風暴;作為代銷平台的陸金所在事件中負有一定責任但並非主要責任,在實際中卻蒙受了較大的聲譽損失;而事件的迅速解決,同樣與陸金所的努力密不可分。在現有的金融市場環境下,這或許就是大平台不得不背負的代價。

文 | 新金融琅琊榜(ID:finrank)

一場因上市公司流動性問題引發的券商資管產品違約危機,在代銷平台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簡稱「陸金所」)及管理人大同證券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順利實現「軟著陸」。

事情的緣起是,大同證券在去年12月及今年2月,分別發行了兩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同吉9號」、「同吉10號」,均由陸金所代銷,募集資金投資標的為上市公司龍力生物。不過,原定於本月到期的「同吉9號」出現兌付問題,並引發了一場輿論風暴。

新金融琅琊榜從陸金所了解到,12月27日晚,陸金所收到大同證券公告,稱龍力生物承諾將分6期償還全部本金及收益,並在2018年4月25日之前完成全部兌付。

最新信息顯示,12月28日,陸金所在收到來自大同證券託管賬戶的首筆本息資金後,已經在第一時間將款項劃撥給投資人。

陸金所相關人士稱,「陸基金正在逐一通知投資人,並將持續跟進該項目兌付進展。我們十分感謝投資人的耐心與理解,未來,陸基金會一如既往,全力維護投資人合法權利。」

事件還原

上文提到的兩隻資管產品,全稱分別為「大同證券同吉9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簡稱「同吉9號」)和「大同證券同吉10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簡稱「同吉10號」)。

「同吉9號」於2016年12月7日成立,推廣期間募集資金總額約1.38億元;「同吉10號」於2017年2月10日成立,推廣期間募集資金總額約8900萬元;兩隻產品金額合計2.27億元,借道中海信託投向了上市公司龍力生物,用於後者的日常營運資金周轉及償還金融機構到期流動資金貸款。

根據監管規定,「同吉9號」和「同吉10號」的設立文件已按規定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山西證監局、上海證監局備案。

這兩隻產品的首個運作期均為12個月,業績比較基準都是6.7%。其中,「同吉9號」於2017年12月7日存續期屆滿終止運作,但龍力生物並沒有如約按期支付本息。

在此情況下,12月8日,大同證券發布公告稱,「作為本集合計劃資產管理人,本著最大程度保障投資者利益的原則,已經於計劃終止日前安排指定人員到達投資標的上市公司進行項目處理。」

到本月中旬的時候,兌付危機開始發酵,尤其一些自媒體的不當炒作助長了不必要的恐慌,承擔信息中介角色的陸金所由於知名度及影響力頗高,反倒被推到風口浪尖。

12月18日,新金融琅琊榜從陸金所獲悉,作為代銷機構,陸金所積極聯絡大同證券了解相關情況,並要求大同證券督促投資標的方還款,向投資者說明相關情況,充分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緊接著,12月19日,大同證券發布公告稱,在逾期發生當日,該公司總裁親自帶隊赴龍力生物開展溝通、談判;目前法院受理了大同證券提起的訴訟請求,並對相關資產採取了財產保全措施;另外,原定於2018年2月份到期的「同吉10號「提前終止。

值得一提的是,大同證券還表示,經與陸金所會商,該公司主動暢通投資者溝通渠道,經過現場接待和專項服務電話兩種方式為投資者提供諮詢服務;與此同時,還安排專人與陸金所對接,並保持密切溝通,及時反饋事件進展,方便陸金所解答投資者疑問。

化險為夷

對於此次事件,新金融琅琊榜一直堅持認為,事情並不複雜,「同吉9號」和「同吉10號」都是完全合規的金融產品,在出現兌付問題之後,理應根據監管規定及合同條款推動解決。

在早前發布的《大同證券資管產品逾期,陸金所這一次很無辜》一文中,新金融琅琊榜曾指出:大同證券作為法定的集合計劃管理人,行使集合計劃資產投資形成的投資人權利,在集合計劃資產受到損害時,向有關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所以龍力生物能否儘快履行兌付責任,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大同證券的努力。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之下,這起兌付危機幾乎毫無懸念地得到化解。

根據大同證券12月26日出具的《關於龍力生物融資違約事件的情況說明》,在山東省德州市、禹城市政府的協調下,龍力生物與大同證券已經進行了調解,龍力生物承諾將分期償還全部借款本息。具體還款情況以產品公告為準。

大同證券今日公布的清算報告稱,經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龍力生物將分期償還信託借款本息。

按照最終達成的解決方案,龍力生物將按6個批次償還本息,償還日期分別為:2017年12月26日之前、2018年2月9日之前、2018年2月12日之前、2018年3月15日之前、2018年3月26日之前、2018年4月25日之前。

截至目前,首期償還已經完成。據披露,12月26日,大同證券已收到龍力生物償還的部分本金;12月28日,「同吉9號」持有人本期清算贖回份額3464萬元,「同吉10號」持有人本期清算贖回份額2256萬元,均按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比例分配。

回過頭看,這是一起本不應當過度恐慌的事件,卻引發了不必要的輿論風暴;作為代銷平台的陸金所在事件中負有一定責任但並非主要責任,在實際中卻蒙受了較大的聲譽損失;而事件的迅速解決,同樣與陸金所的努力密不可分。

在現有的金融市場環境下,這或許就是大平台不得不背負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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