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讓廢止《條例》成為阻擋《道交法》落實的攔路虎
2017年12月20日,我們在《今日頭條》上發表了題目為「用《道交法》法劍驅散廢止《條例》陰魂」的文章,不少網友發表了評論。但其中,沒有看到《道交法》新思想觀念與廢止《條例》舊思想觀念這方面的評論,這說明網友對文章的核心還是認同的。至於其它評論,歸納一下有四點:
1、有網友說「看不懂」。對此,我們對開場白重新作了表述:
不管是誰,如果不根據《道交法》總則第一條,不僅難以明確解答行人闖紅燈與機動車相撞算誰的責任的問題,而且也難以明確解答沒有遵守通行規定與所謂「正常行駛」相撞算誰的責任等很多問題。為什麼會這樣?因為不少人認為,《道交法》除第七十六條引人關注外,其他規定與被《道交法實施條例》明令廢止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的規定相比,好像僅僅是一些細化和補充,沒有什麼大的變化。致使很多人的思想觀念仍然停留在廢止《條例》上,導致《道交法》總則第一條被廢止《條例》架空。對此,只要先比對一下廢止《條例》總則規定與《道交法》總則規定有什麼不同,便可以看清楚專家所說的話是廢止《條例》思想觀念的又一次表現。
2、還有網友說「文章太長」。其實,概括全文就「遵守秩序、不失預防」八個字。
3、還有網友說「行人也要做到『遵守秩序、不失預防』」。是的,行人及所有交通參與者,都要明確,「遵守秩序」是基礎,在此基礎上,「預防」是必不可少的,而行人闖紅燈,其連基本規定都不遵守了,這,不僅是違法的,而且是把自己的安危交給了別人;如果綠燈方向的機動車駕駛人,把「遵守秩序、不失預防」這一形影不離的關係硬生生地分了家,失去「預防」,就會造成兩方錯誤在「制動非安全區」同時出現而構成發生事故的條件。
4、還有網友說「『右側通行』、『分道通行』、『優先通行』等法規是綱性的」。是的,可以說法規都是綱性的。但,《道交法》總則第一條是立法宗旨和目的,不論把「宗」、「旨」和「目的」分開來講,還是連起來講,他都比所有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中任何一條法規的「綱」性還要「綱」性!
說到這裡,希望廣大網友看看我們之前發表的一篇文章:「國務院一份預防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的戰略指導報告」。 文章圍繞國務院「8?9」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在事故「直接原因」部分中的這段話:「藏AL1869大客車在會車時未安全駕駛,未採取處置措施。藏AX9272越野車在發生事故前4.6秒內行駛了73米,按照藏AL1869大客車事故發生前行駛速度計算,4.6秒行駛了82—93米,兩車相距150米以上(圖示),而且視線良好,大客車完全可以發現越野車違法佔道並可採取減速、鳴喇叭等措施避免發生事故,但大客車既未減速,也未警示,更未停車或者避讓,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 國務院報告中,「事故處理建議部分」有「大客車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圖示 報告牢牢抓住「右側通行」的大客車150多米完全可以發現越野車不放
國務院報告,認定事故責任的做法是牢牢抓住所謂「右側通行」的大客車在150米以外完全可以發現越野車違法佔道並可採取措施不放。對此,不知網友有何感想。可能有網友會說,死了人,那就另當別論。可問題的關鍵是,「安全區」沒有「預防」措施,車輛在「非安全區」是失控的,死不死人不是駕駛人決定的,而是失控車輛決定的。
所以,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及所有交通參與者都應該緊緊圍繞《道交法》第一條,把明為小心,實為「預防」的經驗,提高到「遵守秩序、不失預防」理性認識的高度,明確其在整部法律中起統領作用,特別是要明確道路上根本就不存在缺失第一條中「預防」的空洞交通規定,所有交通參與者都應該牢記「遵守秩序、不失預防」要與自己始終形影不離,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構成發生事故的條件,才是確保整體安全的唯一做法。
推薦閱讀:
※駕駛習慣與油耗的關係?
※駕駛小車應該注意哪些問題以規避和大車(尤其是大卡車)相撞?
※發動機減速與剎車減速相比,哪個更經濟?
※你的車上常備那些實用工具,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