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香港稅收協定營業利潤條款解讀
第七條 營業利潤
一、一方企業的利潤應僅在該一方徵稅,但該企業通過設在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在該另一方進行營業的除外。如果該企業通過設在該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在該另一方進行營業,其利潤可以在該另一方徵稅,但應僅以屬於該常設機構的利潤為限。
解讀:
當香港企業通過在大陸的PE經營時,大陸才能對香港企業徵稅
如果香港企業通過大陸的PE營業,大陸能對香港企業徵稅,但徵稅範圍以在PE利潤為限
二、除適用本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外,一方企業通過設在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在該另一方進行營業,應將該常設機構視同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從事相同或類似活動的獨立分設企業,並視同該常設機構與其所隸屬的企業完全獨立地進行交易。在上述情況下,該常設機構可能得到的利潤,在各方應歸屬於該常設機構。
解讀:
(1)香港企業通過設在大陸的PE在大陸營業,應將該PE視同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從事相同或類似活動的獨立分設企業,並視同該常設機構與其隸屬企業獨立交易
(2)將香港在大陸的PE視為子公司,獨立交易
(3)PE可能得到的利潤,應歸屬於PE
三、在確定常設機構的利潤時,應當允許扣除其進行營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費用,不論其發生於該常設機構所在一方或者其它任何地方。但是,常設機構使用專利或者其它權利支付給企業總機構或該企業其它辦事處的特許權使用費、報酬或其它類似款項,提供具體服務或管理的傭金,以及向其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銀行企業除外,都不得作任何扣除(屬於償還代墊實際發生的費用除外)。同樣,在確定常設機構的利潤時,也不考慮該常設機構從企業總機構或該企業其它辦事處取得的因使用專利和其它權利的特許權使用費、報酬或其它類似款項,因提供具體服務或管理的傭金,以及因貸款給該企業總機構或該企業其它辦事處所取得的利息,銀行企業除外(屬於償還代墊實際發生的費用除外)。
解讀:
(1)確定PE利潤時,應當允許扣除其進行營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行政+管理費用
(2)如果是PE使用專利或支付給企業總機構或企業其他辦事處的特許使用費等,不得扣除
(3)確定PE利潤時,不得考慮該常設機構從企業總機構或其他辦事處取得的因使用專利和其他權利的特許權使用費等。
四、如果一方習慣於以企業總利潤按一定比例分配給所屬各單位的方法,或是按照其法律規定的其它方法,來確定常設機構的利潤,則第二款規定並不妨礙該一方按上述方法確定其應納稅的利潤。但是,採用的方法所得到的結果,應與本條所規定的原則一致。
解讀:
(1)如果香港公司習慣以企業總利潤按一定比例分配給各所屬單位的方法或其他方法確定利潤,允許,但要遵守本條的原則
五、不應僅由於常設機構為企業採購貨物或商品,將利潤歸屬於該常設機構。
解讀:
(1)香港在大陸的PE可能為集團採購貨物,但是可能只是代理人,而不是所有權人,所以利潤不能僅僅憑此就歸屬於該PE
六、在上述各款中,除有適當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變動外,每年應採用相同的方法確定歸屬於常設機構的利潤。
解讀:
每年採用相同方法確定歸屬於PE的利潤
七、利潤中如果包括本安排其它各條單獨規定的所得項目時,本條規定不應影響其它各條的規定。
解讀:
利潤包括其他各條單獨規定的所得項目時,本條規定不影響其他各條的規定
如果任澤平通過在香港成立一家公司給恆大提供諮詢服務,任澤平如何少交稅?
已知條件:任澤平每年在北京或者廣州待很多時間超過180天,就算在海外成立公司也很可能構成大陸的PE,因為他有辦公室,且帶的時間長
重要思考線索:
1、PE的構成條件是什麼,如何否定PE?
2、任澤平重要的價值是其研究報告或者其研究成果,可以通過文字或者語音或者視頻的形式傳播,該服務是特許權使用費還是服務費(營業收入)?
推薦閱讀:
※為何香港和澳門對印度免簽,而對中國大陸不免簽?
※悉尼還是香港,如何抉擇?
※香港有哪些正宗的當地美食?
※上海的經濟正在香港化嗎?
※香港大學附屬學院怎麼樣 念得副學士出來能上香港好學校的機率大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