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虛構交易平台佔有他人財物構成詐騙罪——劉國義等詐騙案
濟南刑事律師王玉琴按:
行為人明知自己控制的平台為虛擬現貨交易平台,客戶注入資金不能真正進入現貨交易市場的情況下,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客戶資金佔為己有的,應認定為詐騙罪。
案情簡介
2013年8月,被告人劉國義註冊成立Y公司。劉國義向第三方購得名為「銀富寶訂購回收系統」的現貨訂購系統軟體。該軟體為一款虛擬軟體,僅用於模擬培訓、模擬交易,不能進入真正的交易市場。該系統實際與第三方支付平台「重慶易極富」捆綁,客戶若在該系統上注入資金,資金不會進人真正的白銀交易市場,而是流入了「重慶易極富」第三方支付平台後轉至劉國義個人賬戶。
劉國義聘請被告人盛凌紅為分析師及業務代理,盛凌紅又聘請蔡祖鵬、呂鵬為業務員,發展客戶,並約定提成方式。盛凌紅、蔡祖鵬、呂鵬等人,在明知銀富寶訂購回收系統為一款虛擬軟體、客戶資金不能真正進入白銀現貨交易市場的情況下,發展被害人劉某、蔡某為客戶。
2013年11月8日,蔡祖鵬、呂鵬叫被害人劉某進行滿倉操作,資金增加到50餘萬元,當被害人兩個賬戶盈利近10萬元時,蔡祖鵬等人故意不讓其賣出直至被害人投入資金虧損,從而騙得劉某、蔡某共計40餘萬元。事後,劉國義支付給盛凌紅10萬元用於退還給被害人,盛凌紅從中支付蔡祖鵬7萬元,後由蔡祖鵬經手實際退還給被害人4萬元。
法院判決
寶應縣法院判決被告人劉國義、盛凌紅、蔡祖鵬、呂鵬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
裁判理由
寶應縣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國義雖註冊設立安徽銀富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並以該公司名義購買銀富寶訂購回收系統的軟體,但其與被告人盛凌紅隱瞞銀富寶訂購回收系統為一款虛擬軟體,客戶投入資金不能進入白銀現貨交易市場的真相,並故意修改系統持倉量和爆倉方式,被告人呂鵬、蔡祖鵬使用虛假身份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的信任,故意不讓被害人平X,致被害人爆倉,從X乙被害人被騙40餘萬元,被告人的上述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詐騙罪予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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