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自救形式追索債務與非法拘禁罪的刑事界限

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社會誠信度與市場經濟的要求有著較大差距,市場經濟普遍缺乏誠信力,道德約束力也跟著逐年弱化,現行法律亦對合法債權人的保護力度不夠,致使多數違法失信者有可乘之機,惡意拖欠債務、賴賬等現象層出不窮。

近年來,民間借貸的門檻日益降低、手續簡易、效率較高,同時伴隨著的是一些非法債務的盛行,部分社會閑散人員平日不務正業,沉溺於賭博,有的欠下巨額賭債,其中大多為高利貸。而放債人在明知債權非法不受法律保護的情況下,便採取扣押、非法拘禁等非法方式追討債務。許多涉案人員因法制觀念相對淡薄,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且主觀上認為債務人為過錯責任一方,並未意識到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嚴重性,部分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認為其幫助他人討回債務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致使此類案件的發案率呈逐年上升趨勢。

由於公力救濟中尚存在諸多問題,民間民事關係的往來通常存在較為混亂的現象,如借條書寫不規範、簽名存在虛假成分等因素,導致當事人在訴訟至司法機關時得不到認可。即便勝訴,也可能因為種種原因難以執行。部分債權人認為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民事糾紛時間長、效果差,便會從公力救濟之外尋求權利實現的途徑,以致於採取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手段維護其權益。

採取自力救濟的形式追索債務的債權人多系迫於無奈。如上所述,在民間借貸中,由於借貸方式參差不一、良莠不齊,但應當注意的是,借貸雙方應規範借貸手續,核實雙方的身份信息,明確本金、借期、利息以及擔保等問題,切實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實踐中,借貸雙方多因關係較為密切,顧忌雙方的面子,因此簡化了借貸手續,有些甚至於沒有借條、協議、收據等法律手續,這些都是誘發債權人在追索債權時實施過限行為並最終導致犯罪的原由。一些債務人為逃避債務索性逃亡他處,讓債權人無法尋找到自己,而恰恰是此種行為多會激化雙方之間的矛盾,當債權人以各種方式尋找到債務人時,多會以非法拘禁的方式逼迫債務人償還欠款。

索債型非法拘禁罪指行為人為索取自身債務,使用拘禁、扣押或其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的行為。在主觀上可知係為了索取屬於自己的債務,如果不是為了索要自己的財物,則應當被認定為一般的非法拘禁行為。犯罪主體必須是債權人。如果行為人是債權人僱傭或叫來幫忙的人,則可以以共犯論處。但是如果是債權人以外的人,如由於次債務人遲遲不能還債務人的欠款,致使債權人的債務的不到清償,此時如果債權人實施了非法扣押、拘禁等手段逼迫次債務還錢,則不應認定為其實施的系非法拘禁行為。從客觀上講,行為人採用了拘禁、扣押或者其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的行為。

就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債務而言,司法實踐中,對於「債務」的認定一直存在著一定爭議,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7月13日發布的《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由此可知,無論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債務,都必須事前存在,即債務必須在拘禁行為發生之前存在,否則不能認定為「為索取債務的目的」。

如果是合法的債務,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為,則一定成立本罪。對於非法的債務而言,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同樣認定構成非法拘禁罪,即使是非法債務,也是債務人自願欠下的,債務人本身亦具有一定過錯,只是這種債務不受法律保護,雖仍然侵犯了債權人的財產權益,並不是債權人憑空索取,無理由地勒索財物,與綁架罪的主觀目的截然不同,而是事出有因,此類案件亦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對於債務的數額而言,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索要所欠的債務數額,如果超出了應當索要的數額,對於超出的部分需要考量行為人是否能夠證明對超出部分數額的合法性,即使是非法債務,高利貸、賭債,也應當以銀行利息計算為準,或行為人能夠證明的合理支出。

對於高利貸、賭債等非法債務在刑事認定問題目前尚無統一的規定,以致一些遊離余在非法債務與合法債務邊緣的非法拘禁情況在實踐中認定不一,進而導致行為人在量刑時受到不同的考量,但可知的是索取非法債務在量刑上是明顯重於索取合法債務。

最後對於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毆打、侮辱他人的,致人輕微傷、輕傷、重傷等情況的依法屬於從重處罰的情形。此外,拘禁行為時間長短、被害人傷情程度,拘禁人數,共同實施拘禁行為的人員數量以及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均系本罪在量刑時增加基準刑的法定及酌定情節。

時下,索債型非法拘禁犯罪已經成為法院審理非法拘禁罪案件的主要類型,該類涉案債務類型多樣,不僅包括普通民間借貸、貨物買賣、合夥、交通事故賠償等糾紛產生的合法債務,同時亦包括賭博、高利貸等引發的非法債務,合法債務中,普遍存在被害人採取下落不明、故意拖欠等方式逃避債務現象。該類犯罪的頻繁發生,是社會誠信、商業誠信缺失,不少債務人缺乏誠信觀念,借錢的時信誓旦旦,還錢的時候東躲西藏,不積極尋求解決債務問題的方法,甚至惡意拖債、欠債,引發債權人不滿;其次,公力救濟手段乏力,略顯雞肋,雖然合法債務可以通過訴訟等手段解決,但是面對誠信缺失的債務人,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債務糾紛面臨諸多困擾,一些債務人在進入司法程序前,早已溜之大吉,法院只能通過公告方式進行審理,時間冗長,收效較差,最終判決支持了訴訟請求,進入執行程序後,找不到債務人同樣沒有任何收效;再次是非法債務的不斷增多,而因賭博引發的債務根本進入不了司法程序,包括高利貸債務等,所以這些非法債務的債權人只能採取私人手段追討債務,但在採取自力救濟的同時,債權人往往法律意識淡薄,文化素養較低,故導致此類案件不斷激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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