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案例分析與反思(內科部分 十六)
一、糾紛概況
患者,男,87歲,因發熱、咳嗽、咳痰4天,於某年4 月25日入住某三級醫院幹部病房監護室,入院診斷:「肺感染、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心功能不全IV級、高血壓病、II型糖尿病、甲亢。」5月2日晨,護士做口腔護理時發現患者口腔內有異物,隨即取出紗布一塊。5月3日晚值班護士發現患者突發喘憋、意識不清、血氧下降,呼吸突然停止,雙肺無呼吸音,立即給予吸痰,吸出少量分泌物,予球囊輔助呼吸,同時給予呼吸興奮葯並請麻醉科插管,患者血氧下降至60%~70%,仍無自主呼吸,請麻醉科醫師予喉鏡探入,從患者咽喉深部取出紗布一塊,患者恢復自主呼吸,但呼吸仍淺促,予以氣管插管及呼吸機輔助呼吸。5月4日科主任查房考慮患者為吸入性肺炎,不排除厭氧菌感染。5月8日因患者氣管插管5天,存在肺感染,仍需呼吸機輔助呼吸。5月9日患者病情惡化,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糾紛焦點
患方認為:患者體弱多病,入院期間因護工疏忽,把紗布留在患者口中,紗布吞咽到氣管,造成呼吸停止、致死。
醫方認為:護工操作存在問題,與醫院無關。
三、糾紛調解
(一)責任分析
1、患者高齡且病危,為一級護理。給予鼻飼、心電監護、吸氧等治療。患者入住監護室醫方不允許家屬陪伴,患者家屬自費僱用醫方認可並有上崗合同書的護工照顧患者。護士沒有做到隨時觀察患者病情變化以及監督護工做好生活護理。
2、5月2日早晨值班護士發現患者口腔內紗布雖然取出,但沒有繼續觀察患者病情變化,直至5月3日晚40個小時左右才發現患者病情開始變化,護士失察的責任顯而易見。
3、患者因紗布堵塞後不能自主呼吸,予以氣管插管導致氣管切開,5月9日患者病情惡化,經搶救無效死亡,屬於嚴重的責任事故。
(二)結案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條
(三)調解結果
醫方應承擔主要責任70%,醫方一次性賠償患方142000元整。
四、案例點評
1、患者高齡+重症+一級護理本身就應該看護,護工沒有護理專業知識,只能做患者生活不能自理事項,處理口腔等易引發呼吸窒息的敏感部位應由護士去做。
2、第一次值班護士取出紗布後,幾任接班的護士均沒有認真履行一級護理的職責,導致延誤40餘小時的病情失察,多位護士值守崗位失職。
五、本案反思
1、護理工作既缺乏認真管理執行護理工作的核心制度,一級護理高危、高齡患者應隨時觀察病情變化,不應讓護工處理患者易於發生窒息的敏感治療處理。
2、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如有危重症一級護理患者,護士應每隔1小時巡視1次,了解病情和治療情況:如:1)各種管道通暢,放置正確、妥善固定,觀察引流物色、量、性狀並記錄。定時更換。2)患者口腔清潔、口唇無乾裂。3)協助進餐,並觀察進餐情況。4)對制動或實施約束的患者要做好安全防範措施,無護理併發症。5)護士掌握患者病情、專科知識及相關急救技能等等。
3、雖然患者高齡、高危沒有生命質量,但要敬畏生命、嚴謹認真,要承擔起患者賦予醫護人員的生命之託。
(本欄文章均屬原創,未經允許,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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