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申請報告的性質及內容

按照投資體制改革的要求,行政機關不再審批企業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產品技 術方案等都由企業自主決策。

儘管不需再報行政機關審批,但為了防止和減少投資失誤、保證投資效益,企業在進行自主決策時,仍應編製可行性研究報告,對上述內容進行分析論證,作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因此,投資體制改革之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功能是滿足企業自主投資決策的需要,其內容和深度可由企業根據決策需要和項目情況相應確定。

項目申請報告--企業投資建設應報行政機關核准的項目時,為獲得項目核准機關對擬建項目的行政許可,按核准要求報送的項目論證報告。

項目申請報告應重點闡述以下內容:

1、項目的外部性、公共性等事項,包括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眾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內容。

2、編寫項目申請報告時,應根據行政機關公共管理的要求,對擬建項目從規劃布局、資源利用、生態環境、經濟和社會影響等進行綜合論證。

3、至於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產品技術方案等內容,不必在項目申請報告中進行詳細分析和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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