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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實際的董事、經理與工商登記的董事、經理一定要一致嗎?

大家都知道,滴滴的創始人裡面有程維和柳青,程維是創始人兼CEO,柳青是總裁,二位也名列滴滴主體運營公司登記的工商信息中。近日,國外的一個網站曝光了滴滴出行的全部董事會成員和內部組織架構,引起外界的關注。

滴滴工商登記信息中的董事只有3位,其中程維和柳青都在列,而另一個董事陳汀,並沒有出現在實際運營的董事行列。所以,原來實際的董事和工商登記的董事可以不一致?!《公司法》對董事經理有什麼規定,為什麼《公司法》對CEO、總裁沒有做出規定呢?這種不一致對創業者而言有什麼不妥呢?

註冊過公司的人都知道,在公司設立信息中需要填法定代表人、董事/執行董事和總經理,一般來說,大家都是填與公司實際經營中的相關負責人一致的信息。

在《公司法》的規定中,合夥企業沒有董事經理這一說,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置董事會,受人數限制的話也可以只設置一名執行董事,經理也可有可無;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置董事會,經理也必須有。

《公司法》之所以沒有對CEO、總裁、副總裁等職位做出規定,我們可以這樣想:工商登記的只是一種權利,而我們在實際經營中可以將這種權利轉移到一個或者多人身上,叫法上稱之為CEO、總裁都沒關係,公司法不做干涉~

所以,針對開頭提到的問題,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公司的董事經理與在工商局登記的董事經理可以不一致,甚至可以完全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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