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乾貨)關於MiFID II新規具體措施及對外匯公司影響,你必須看的一篇文章

中午,一位英國FCA監管的外匯經紀商駐中國區負責人找我聊天,說公司新增了合規人員,對新規實施做準備。

他:「對MiFID II新規有研究嗎?」

我:「沒啥特別的研究。」

他:「你這主編。。。」

很清楚,他在「鄙視」我,哈哈。。。認為我這個主編太水了,連這麼熱點的MiFID II新規都不研究。

事實上,我們在去年就開始關注MiFID II新規的內容及2018年1月3日實施後可能對零售外匯及差價合約(CFD)行業產生的影響,在筆者主編的《2016-2017年度中國外匯行業報告》中,也有專門的一篇文章進行分析。

我曾經在社交媒體上跟一位英國零售外匯經紀商負責本土運營的高管交流過,他的觀點似乎很悲觀。他說如果英國監管機構FCA要遵循歐盟MiFID II來實施槓桿下調、禁止各種誇張的廣告營銷和業務促銷活動,相信很多中小型經紀商很快會死掉。

這種擔憂並非毫無根據。如果英國經紀商將槓桿比例下調至1:50,很多經紀商可能喪失了盈利能力,對於那些追求高風險的投資者而言,零售外匯的吸引力也將下降。英國零售外匯行業格局由此可能產生改變。

他還表示,不知道什麼時候開始,他收到同行的求職簡歷在增多,他們似乎都在尋找大型的經紀商;同時,也收到不少要求以股權投資方式的收購要約。

大魚吃小魚,小魚吃蝦米。這種亘古不變的定律在零售外匯行業同樣存在。很多時候,你不知道這是好事,還是壞事。

下面我們來結合以前的內容,簡單分析一下歐盟MiFID II新規實施後,可能對零售外匯行業產生的影響。

首先,我們來了解下什麼是MiFID II,這個傢伙到底什麼呢?

(一)MiFID II是什麼?

MiFID是指「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導」,即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的縮寫。它是歐盟地區規範金融投資公司行為的法律框架文件。該法律框架創立於2007年,適用的範圍包括所有歐盟成員國的金融性質公司。在2008年金融危機過後,為吸取教訓,歐盟委員會於2011年11月決定對MiFID進行了一次修訂。

2014年6月12日,歐盟官方公報公布了修訂版的「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導」,也被稱為MiFID II,並公布了「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法規」(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Regulation ,MiFIR),該法規旨在闡明MiFID II框架下的具體法律法規。

目標:完善金融市場功能,促進交易市場透明,加強投資者保護

實施時間:2018年1月3日

作為歐金融市場的指導性綱領文件,歐盟27個成員國針對各國金融衍生品市場,必須依據MiFID II和MiFIR來制定相應的監管法規。需要指出的是,在英國未正式脫離歐盟之前,英國FCA仍需要遵循MiFID II的規則。若未來英國不再是歐盟成員國,則該法律框架將不再適用。

(二)MiFID II監管對象有哪些?

在MiFID II監管框架下,所有場外市場(OTC)上的經紀商都將受到監管約束。同時,MiFID II監管條例中明確規定,以下類別的經紀商都將納入監管對象之列:

1.零售外匯

2.差價合約

3.期權

4.二元期權

5.遠期合約

6.證券(股票)

7.債券

8.ETF及其他延伸品

(三)為啥要納入監管?

歐盟證券與市場監管局(ESMA)表示,所有金融工具在場外市場上都被廣泛交易,正因這些交易太過分散,不易管理,才使得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難度變得很大。

儘管每個成員國都對本國或本地區的經紀商進行註冊登記,但僅靠登記管理基本沒有多強的監管效力。因此,需要MiFID II及MiFIR這樣的法律框架來監管約束。

(四)針對外匯及CFD行業,MiFID II有哪些措施?

由於MiFID II制定的監管內容較多,我們在此挑選出針對外匯及差價合約行業的措施,以供行業從業者或投資者參考:

1.提交所有交易活動的記錄報告(包括所交易產品、報價、執行速度和信息、清算等);

2.限制交易槓桿比例(根據客戶交易經驗給予不同的槓桿比例);

3.限制交易者的持倉頭寸;

4.禁止經紀商向客戶提供投資組合服務時索要或設置任何費用,包括傭金或其他形式的付費;

5.將風險較高的衍生品集中化交易(引入場內交易),比如二元期權等;

6.禁止濫售EA等自動化交易系統,需要進行長期測試,被證明能盈利後才可出售;

7.經紀商必須公開報價;

8.經紀商必須公布年度報告(交易執行情況等)。

(五)MiFID II對IB有何規定?

這個問題是大家比較關注的,因為很多經紀商的業務擴張,都是依賴介紹經紀商(IB)進行。那麼MiFID II對IB又做了什麼限制呢?

MiFID II對IBs的傭金做了一些限制,那就是IBs必須向客戶披露具體傭金並提供增值服務。

1.IB從歐盟境內交易商處繼續獲得基於交易量的傭金支付的能力將受到限制;

2.IB必須向其客戶持續提供增值服務;

3.IB必須向客戶披露具體傭金金額。

這些規則對IB產生一定影響,包括IB的服務體系的改變,傭金情況的披露,使得IB體系進一步透明化。對於一些IB來說,這可能是不願接受的規則。

(六)MiFID II將影響那些公司?

MiFID II法律框架僅適用於歐盟,但是它的影響力會擴張到歐盟以外的地區。當然,歐盟地區的公司受到的影響將是最大的,因為這些公司必須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

對於歐盟以外的公司,如果他們的客戶來自歐盟,那麼他們也要遵守這些規則。

除了經紀商之外,MiFID II法律框架也適用於對沖基金、資產管理公司、交易公司和歐盟地區的跨國公司。

(七)MiFID II對外匯/CFD經紀商來說意味著什麼?

MiFID II監管框架明顯偏向於交易者,看似對經紀商不利。因而,如果有些歐盟的經紀商公司停業或倒閉也是很正常的。對於那些想繼續留在市場的經紀商而言,它們需要開始做一些準備工作了,以滿足MiFID II的新監管要求。

這也是我們看到的,很多英國FCA監管下的零售外匯經紀商已經或開始聘請合規方面的人才,因此來應對FCA和MiFID II的「雙重監管」。在剩下的一個多月時間裡,經紀商們需要重新建立業務流程,保證可以正常向監管機構傳輸數據。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MiFID II對經紀商而言也並非完全是一個壞消息,因為新的監管框架主要重心在保護投資者,讓交易市場趨向公平,更加透明化。優勝劣汰,從長遠來看,這對經紀商也是有利的。

MiFID II新規將於2018年1月3日實施,掐指一算,滿打滿算還有48天。你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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