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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委任,傑總統步步相逼;審違憲,馬法官以退為進 -- 美利堅憲法演義開篇

一、無米之炊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今天就像是法律人的一本詞典。「婚姻」 「平等」 「武器」 「搜查」 「言論」 「住所」,這些辭彙在法律中到底如何解釋,都要靠它來賦予定義。誠然,一本字典要靠正確性來獲得權威,但更多地,是因為權威而正確。

法律是人造的,司法部門的權威性也不會從天上掉下來。然而,翻開1787年的美國憲法,我們並無法回答「聯邦最高法院」是一個怎麼樣的組織。

憲法里共有四次提到了聯邦最高法院:

1: 司法權屬於聯邦最高法院,以及它的下級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報酬在任職期間不得減少;

2: 訴訟當事人為大使、公使、領事及一州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有一審管轄權,其他案件中,聯邦最高法院有上訴管轄權(請記得這條,在本文中有重要作用);

3: 國會有權設立低於聯邦最高法院的其他裁判機構;

4: 總統有權任命...聯邦最高法院法官。

僅憑憲法,我們可以確定的是,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靠總統賞飯,且不會被人扣工資,可以知道它的管轄權,還享有一個叫做「司法權」的東西,但憲法沒有進一步解釋。

「想當初,老子的隊伍才開張,總共才有十幾個人七八條槍。」說的就是當時的聯邦最高法院,不過他們連槍杆子也摸不著,錢袋子也沒法攥在自己手中。

馬歇爾大法官,就要用這麼有限的一點原材料,炒出一盤菜,而且他必須要滿足傑弗遜總統這位挑剔的食客。

二、午夜法官

我們今天講的是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美國法學院憲法課堂的第一課,九成九會講這個案子,有人說它是「憲法第一案」,說這開創了「違憲審查」的先河。

但首先,我們要搞清楚,誰是馬伯里,誰是麥迪遜。

1801年3月3日,美國第二任總統,聯邦黨人約翰·亞當斯即將卸任。在把總統位置讓給反對聯邦黨人的政敵托馬斯·傑弗遜之前,他做了一件後來的總統們常乾的事情:留下一個爛攤子。不過,當時的總統權力非常有限,搞不出什麼大風浪來。沒有現成的爛攤子,亞當斯只好現成製造了一個:在任期內的最後一個晚上,突擊任命了16名聯邦法官,並成立了華盛頓特區法院,任命了42名特區法院法官,從而給在競選中敗北的聯邦黨找回一點平衡。

這42名特區法院法官中,就有一名來自馬里蘭州的銀行家,威廉·馬伯里。您說,一個在馬里蘭開銀行的,怎麼就要去華盛頓特區當法官了呢?

第二天,新任傑弗遜總統正式入主...(誒,這時候還沒有白宮),但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他在辦公桌上發現了17份已經簽名但還沒來得及送出去的委任狀。這件事情告訴我們一個道理,就算貴為總統,要是趕不上deadline,也會有很嚴重的後果。

傑弗遜總統吩咐國務卿詹姆斯·麥迪遜,扔一邊去,看著心煩。

麥迪遜,這個名字大家看著眼熟,不就是《聯邦黨人文集》作者之一嘛?但此時,濃眉大眼的他他已經「黑化」成為了聯邦黨人的堅定反對者 -- 大政府還是小政府,分權還是集中,這樣的爭論在美國歷史上一直存在。

您想想,要是在校招的時候,用人單位已經簽了合同,薪酬崗位都談攏了,結果新來了個CEO,上來就毀了約,副總經理還直接把用人合同給扣下了,這口氣能咽下去嗎?馬伯里肯定不幹,於是他和另外幾位法官,把「副總經理」國務卿麥迪遜告上了法庭。

馬伯里的訴訟請求很簡單:要求聯邦最高法院簽發令狀,責令麥迪遜把委任狀發給自己。根據國會於1789年頒布的《司法法案》,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向政府官員簽發令狀,這也正是馬伯里起訴到聯邦最高法院的依據。

三、殺雞儆猴

當時的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很為難 -- 屁股決定腦袋,作為亞當斯的親密戰友和一名久經考驗的聯邦黨人,不管他是不是堅信「正義女神瞎了眼」的中立裁判者,傑弗遜肯定會以最大的惡意揣度他的一舉一動。

更何況,傑弗遜已經下手了。 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開庭前三周,國會彈劾了一名和聯邦黨人穿一條褲子的最高法院大法官薩繆爾·蔡司,理由是他指控傑弗遜一夥為「無神論者」(在當時的美國,說別人是無神論者,就跟說對方道德敗壞,五毒俱全一樣,是很難聽的罵人話)。傑弗遜說蔡司的做法嚴重危害國家穩定,甚至威脅要治他叛國重罪。同一天,另外一名支持聯邦黨人的聯邦巡迴法院法官也被彈劾了,而且直接一擼到底。當然,這和他的個人生活作風問題也有關係。

所謂殺雞給猴看,莫過於此。掌握了國會的傑弗遜黨給馬歇爾大法官傳達了一個清晰的信號:老實點,要不然分分鐘彈劾你。而如果你是馬歇爾大法官,此時會怎麼辦?

拚死一搏?開玩笑。既沒有錢,又沒有槍,聯邦黨人所謂的一點政治資本也都在大選中輸光了,更別提當年的得力幹將麥迪遜早已倒戈, 漢密爾頓的立場也有所轉變。且不說會不會白白遭受彈劾損兵折將,就算判馬伯里勝訴了,讓麥迪遜把馬伯里的委任狀發出去又能如何,無非是給對方白白再豎一個活靶子罷了。

俯首屈從?不可能。馬歇爾是聯邦黨人,是一名政治家,但他還有一個身份--聯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如果就這樣成為了多數黨的提線木偶,又何談司法的獨立一說,傑弗遜以後大可以自己寫好判決書遞給他簽個字了事,這豈不等於自己砸聯邦最高法院的招牌嘛。

也許,擺在馬歇爾面前最為現實的一條路就是主張迴避了:畢竟,「午夜法官」這個餿主意也有他的一份,再加上和聯邦黨人的關係,他完全可以聲稱自己存在偏見,無法公正判決,然後拍拍屁股迴避了事。

如果他選擇了逃避,他就不是我們今天所稱道的馬歇爾大法官了。他選擇接受這個挑戰。

四、七個問題

既不能魚死網破觸怒傑弗遜和麥迪遜,又不能把最高法院變成總統和多數黨的傀儡,同時還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到底該如何完成這個不可能的任務? 馬歇爾在他所主筆的判決書中將本案拆分成了七個問題:

1. 馬伯里是否有權獲得任命?

--當然有了,委任狀都簽好了。

2. 馬伯里是否有權通過司法途徑維護權利?

--毫無疑問,權利受到侵害理應獲得司法救濟。

3. 馬伯里是否能讓法院簽發令狀?

--這個問題稍微困難一點,涉及到司法不得越俎代庖干涉行政部門決定的問題。但馬歇爾指出,既然行政部門已經做出了委任,那麼是否簽發令狀促成這一委任就不是一個政治問題了,而僅僅是一個維護法律去哪裡的問題,因此最高法院並不會因為簽發令狀而越界。

4. 那麼,這個案子裡面,法院應不應該簽發令狀,責令麥迪遜發出委任書。

--不能,因為最高法院沒有管轄權。

在本文開頭,我強調了憲法中對於聯邦最高法院管轄權的規定:「訴訟當事人為大使、公使、領事及一州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有一審管轄權,其他案件中,聯邦最高法院有上訴管轄權」。 而在本案中,馬伯里被委任的職位是法官,並不屬於憲法所列舉的「大使,公使,領事」範圍內。因此,還是另請高明吧,一審不該來找我們。

說到這一步,這個案子已經有了結果 -- 聯邦法院沒有管轄權,應該駁回起訴,本案終結。然而,馬歇爾的分析並沒有止步於此,他還接下來討論了另外幾個問題:

5. 那麼說來,1789年《司法法案》的規定,和憲法是否存在矛盾呢?

--是的,明擺著了,對於同樣的案件,憲法說沒有管轄權,《司法法案》說有管轄權,這兩個說得不一樣嘛。

6. 如果《司法法案》和憲法相衝突了,該聽誰的?

--聽憲法的。在這裡,馬歇爾回顧了憲法制定的光輝歷史,並且飽含熱情地論述到,人民,是人民賦予了憲法崇高的地位,如果隨隨便便哪部法律都可以違背憲法的話,何談人民當家做主,又要置憲法的崇高地位於何處呢?

7.既然《司法法案》和憲法矛盾了,聯邦最高法院可以作出解釋,宣稱該法案無效嗎?

--可以。在這裡,馬歇爾其實並沒有現成的法律依據可以引用,正如一開始所提到的,憲法雖然規定聯邦最高法院享有最高的司法權,但並沒有對這裡的「最高」作出進一步解釋。然而,馬歇爾引用了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就任時的宣誓,指出大法官應該捍衛憲法,因此理所當然地,要與違背了憲法的法律作鬥爭。

至此,懂行的朋友們腦海中應該能夠浮現出四個大字:違憲審查。馬歇爾的論證,實際得到了一個結論,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作為憲法的捍衛者,為了守護憲法的至高地位,可以廢除與憲法相矛盾的法律。

五、星星之火

違憲審查,如果要拍成電影的話,大可以展現主角喊出這一招時,瞬間天地變色,風雷震動,日月無光,反派嗷嗷大叫幾聲,被一箭穿心就地正法 -- 這是多麼熱血的場面啊!

然而,現實之中,這一切並沒有發生。

馬歇爾的論證,用大白話總結一下,就是:雖然你馬伯里理應得到委任,但法院管不了這事,因為你用來起訴的法律違憲了,因此無效。

傑弗遜和麥迪遜看了看判決書,發現自己贏了,馬伯里還得老老實實捲鋪蓋回家,露出心滿意足的笑容。至於馬歇爾在回答完第四個問題以後給自己加的戲碼,也許是覺得太長了,不想看,也許是並不覺得最高法院能搞出什麼大動靜,並沒有特別在意。事實上,馬歇爾這一步可謂是以退為進,表面上達成了傑弗遜想要的結果,卻在暗中給最高法院攬來了審查法律是否違憲的權力。同時,亦在表面維持了自己一貫韜光養晦的作風,一再避免捲入黨政,干涉總統和國會的權力。

至於馬伯里?被捲入黨爭之後連連躺槍的他,決意潛心研究陶朱公之術,終於富甲一方。

也許馬歇爾自己也知道,這份判決中關於違憲審查的論述邏輯上是有漏洞的: 就算憲法至高無上,憑什麼大法官就能說了算呢,就憑他們宣誓了嗎?我們完全還可以提出另一種做法,由最高法院向立法部門提出建議,要求立法部門對法律的合憲性作出進一步評估,決定是否修改。也就是說,聯邦最高法院並非一定要最終拍板才能捍衛憲法,作為一個純粹的顧問機構也可以實現目的。

然而,美國的司法實踐,卻在日後一步步向著馬歇爾所設想的方向發展,聯邦最高法院成為了一錘定音的最終權威。這一個過程,不是今天所說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本身所能實現的。

只不過,當有一天,大法官們回首來時的路,驀然發現如今的燎原之勢,始於當時馬歇爾大法官在夾縫中艱難斡旋所保留的一個火種,

所以說,馬伯里訴麥迪遜是違憲審查的第一案,而不是最終勝利。欲知聯邦最高法院未來何去何從,請聽 --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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