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權利而鬥爭

《為權利而鬥爭》讀書報告

上學期學民總,看見王澤鑒在《民法總則》「私法緒論」部分一開頭就轉引了《法律的鬥爭》(《為權利而鬥爭》的台譯本),讀來不禁凜然。照理說,比起刑法的警惕、訴訟法的嚴肅、憲法的崇高,民法看似最為親切可人。可其中一句話讓我記憶猶新:「法律所經過的路程,不是香花鋪路,而是腥血塗地。」這周看了該書中譯本的全文,更覺熱血沸騰。「為權利而鬥爭!」這句口號不知激勵了多少法律人立志為之奮鬥一生。然而激情之後面對生活,又有多少人能夠踐行這種情感退潮後的孤獨夢想?

無論如何,不妨先來看耶林是怎麼說的。

「法的目標是和平,而實現和平的手段是鬥爭。」耶林甫一開篇就表明自己的重點在於正義女神手中的那把劍而非那桿天平。但是劍指何方呢?是國家對國家、國家對個人、個人對個人還是個人對國家呢?我們以當代的直覺來判斷「為權利而鬥爭」這句標語,似乎更傾向於把它貼在那些不懼強權、對抗利維坦的勇敢個人頭上,而不是那些對個人利益斤斤計較、不依不饒的人。但事實上,耶林在此的選擇的確實是私權之間的對抗,而且在他眼中,為個人經濟利益而進行私權的鬥爭僅僅是後者最初級最淺薄的一種形式,在後文他對此有另外的分析。

在這一章中,耶林另外反駁了「薩維尼-普達夫說」認為法律如語言一般是自然而然形成的之觀點,指出儘管二者兼有規範性和統一性,法律的發展方式卻和語言、藝術有著天壤之別。法律是如何發展的呢?即便是國家範圍的法律,其根基也不過是一部分人的私權甚至只是財產權利,新法所挑戰的正是舊法所保障的既得利益者。既得利益者固然不肯輕易放棄手中的權杖,新興的權利要求者卻也不怕為達到目的付出流血犧牲,於是就有了我在開頭提到的那句可怖的描述。

在此意義上,法理念如同鳳凰一次次浴火重生,灼燒的是保障現行法的種種抵抗,新生的是推行新法的種種努力,二者都為各自利益與信念展開了你死我活的鬥爭。(這裡提一下鄭教授的一句翻譯「法是食吾子的撒旦」,這裡用「吾」實在有些難以理解,中文網站上居然又沒有撒旦食子的典故。反覆搜索,終於知道這裡的食子惡魔(Saturn)不是「撒旦」,而是農神薩圖爾努斯,羅馬神話朱庇特/希臘神話宙斯的父親,因為殺父篡位而被父親預言以相同命運,為了保全自己吃掉了五個孩子,但終究還是被藏起來的朱庇特/宙斯推翻;其次這裡的「吾」應該指的是他自己,「法是食己子的惡魔」或許更為恰當)

綜上所述,法的發展必須經過國民的浴血奮鬥方可實現,且國民為之付出的勞苦和努力越多,其擁護和主張自國法的激情就越強。對於和平年代輕而易舉就享受法權保障的人們來說,這種浴血的鬥爭不是災難而是恩惠。

考察法的起源與發展之後,耶林認為「鬥爭是法的生命」。隨後就需要明確耶林本文需要探討的具體的鬥爭形式:是私力救濟的復仇還是合法的訴訟?他選擇了後者,因為前者與人格尊嚴的關聯太過強烈,所有人都能感受到,而後者顯得平凡和緩,漸漸地被人(尤其是法律工作者)誤解,認為這種鬥爭目的在於純粹的經濟利益,而失去了其對高尚人格尊嚴的維護作用。

耶林毫不迴避地說選擇鬥爭純粹是利益計算的結果,無論是讓和平成為權利的犧牲還是讓權利成為和平的犧牲。然而這種計算不是或不只是關乎金錢,因為最重要的利益就是人格本身及人的法感情。權利之所以不僅是一種恩賜,是因為它與人們在爭取權利的過程中彰揚的人格尊嚴有緊密而內在的關聯。不惜以似乎極大的代價而獲得一些似乎極小的補償,真正意義在於法感情的伸張和人格的保全,這種目的彌補了手段。此時訴訟由維護利益變成保全人格,不得不讓人聯想到秋菊打官司的心態。

個人如此,國家亦然。「如果說,國民對一平方英里的土地不問其價值如何必須保衛的話,而農民豈能不為一片土地而鬥爭呢?」而一平方公里的國土都不願不計代價地保護的國家,最終殘存的領土也會被全部吞食。

在本章中耶林指出了一個總被習慣性忽略的真相:隨著社會變得愈加文明,法的發展訴諸暴力的情況越來越少,法律逐漸穩定、不事更變,並且擔負起了保衛和平的重任,但我們不能就因此忘記其鬥爭的本質,甚至其暴力鬥爭、流血衝突的淵源。生活在和平年代的我們,既不能失去開拓創新的能力,又要學會充分享受來之不易的自由,為權利而鬥爭。

在隨後的三章中,耶林分別從個人、社會和國民生活的角度提出,為權利而鬥爭本身不是權利而是義務。

透過佶屈聱牙的條文、穿越抽象的權利理論,法就是權利。假如個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時不敢挺身而出,那麼受到重創的不僅僅是他的某項具體權利,甚至不僅僅是他的法感情,還有整套法律規則。有悖於法的行為侵害的是整個共同體的利益,因此共同體中的每個個人都應該同非法勢力作鬥爭。

以刑事案件為例,搶劫、盜竊不僅是對財產權的踐踏,更是對人格權的否定。除非生命受到威脅,或者說是更高級別的權利需要得到保全,那麼每個人都必須回擊對自己任何權利的侵犯。以民事案件為例,善意的債務人暫且不論,惡意的債務人拋棄的不僅僅是債務,更是全社會的正義觀念。

就社會階層而言,農民看重土地、軍人看重榮譽和名譽、商人看重信用。之所以會出現這種分野,無非是因為這些品質或者利益是以上三種職業安身立命的根本。由此耶林說明了「一切權利人通過保護自己的權利而保護自己的精神生存條件」。

對於社會各階層反映的共性,耶林自己雖然沒有展開,但我也可以替他補充一些內容。在此顯然他想強調的是與上文相似的要求:農民一旦被偷了一斤莊稼而沒有追究,顯然會招致更猖獗的盜竊;軍人一旦被羞辱而沒有還口還手,便再無作為軍人的威懾力可言;商人一旦被發現在小事上作假,大額訂單便再也不會找上門來。健全的法感情正是通過防微杜漸的「錙銖必較」才得以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

在本章的最後,耶林批評了「膽小鬼」式的懶惰的道德觀,認為放棄對權利的主張是病態的、麻木的法感情的表象和產物,應當受到全體國民的排斥。

可在連幫助人安樂死都被提上合法化議程的今天,且不說放棄財產權利,自殺不也從未被苛責過么?法感情固然是人生活所必須的,卻也不是唯一的必須。人總要面對柴米油鹽醬醋茶,也進化出了趨利避害的「理性」。要求個人不論客觀環境堅決維護微小權利,對於法學界的明星耶林來說自然是標杆式的行動,對於普通人來說真的可行嗎?面對微小權利受侵害而提起的龐大訴訟,(中國)大多數法官似乎都會下意識地帶上一種輕蔑的態度。不少人以消費者的身份起訴侵權商家要求大額賠償,甚至還常常被檢察院反控敲詐勒索。或許對社會來說這是極小的犧牲,對個人來說這就是全部啊。我們能否對每個人作如此之高的要求?

主張權利又何以成為全社會的義務呢?耶林深入考察了客觀與主觀意義上的法,他認為法律作為客觀意義上的法、具體權利作為主觀意義上的法,兩者是相互支持,互為前提的。如果法規一次也未經過實踐,即一次也未曾被具體的權利所實現過,那這種規範也毫無存在的意義。並且,無論是客觀還是主觀的法,法感情都是其有效存在的基礎。它讓人們對壓制權利的行為感到激憤,從而在因法律獲得利益之後為法律而鬥爭,而不論其最初動機為何。儘管弱小的權利主張者可能在漫長且複雜的法律鬥爭中粉身碎骨,但每個個人堅持的法感情最終凝結成民族的法理念,便可讓法親手叩開法庭大門恢復自己的名譽,順帶也解決了最初引發鬥爭的小問題。

換句話說,每個人挺身而出的星星之火,最終會匯成整個社會法感情的燎原之勢。這樣一來,耶林回應了前文我提到的為私權鬥爭的動機之別:由利益到人格的自我保護,再到同心協力實現有利於社會的法理念,我們最終登上為權利而鬥爭的理想頂峰。

耶林在文中引用的幾篇小說應當都是頗有意思。莎翁的大作自不必說,克萊斯特筆下的克爾赫斯讓我想到了白建軍教授在講犯罪學中「犯罪控制」時舉的一部美國電影《守法公民》的例子。該片主人公在妻女被殺而得不到想要的法律結果後選擇了對抗國家法律的道路,一次次重演殺妻女兇手的套路。後者也許參考了前者的靈感,但由討論後者我也發現了一些前者的問題。說到底,法律體現的(最多)也是社會大部分人的意志,總有人因其漏洞而受侵害,或者從來就不具有一般的法感情,這種人為權利而鬥爭可真算是對法律進行鬥爭了,是不是要和大多數人做個區分?然則這又涉及到了社會多數人暴政的問題,想來耶林是不想在此處深究的。

如果一個人對尚且與自身有直接利害相關的私法權利都不屑一顧,那麼又能期待他為維護國家的權利和名譽做出什麼貢獻呢?耶林用一章的內容順帶討論了公法與國際法意義上的「為權利而鬥爭」,一方面是個人健全的法感情能成為國家力量的豐富源泉、國家穩定強大的基礎,另一方面假如國家要轉為專制,首先侵犯的就是私人的法感情。國家的正常運行與社會的堅定法理念好比樹與根,國民認為不當的規定都是對國民法感情乃至國家力量的損傷,是對法理念的犯罪。

這三章主要依順序論述了個人鬥爭對法感情形成的重要性、個人法感情對社會道德秩序的重要性、社會法理念對國家力量的重要性。耶林提到了中國(雖然不是什麼好話),順著這個思路我發現儘管耶林對中國對外地位的評判無可指摘,但對中國內部統治秩序的穩定避而不談,可在論及國民法感情的重要性時,他兼顧了對外保有威信、對內堅如磐石,中國何以在缺乏國民法感情的情況下做到後者而失去前者呢?

自從中國的理性化進程發展到「由巫入禮」的階段(強世功老師語),禮治就代替法治成為維繫中國國家統治秩序的首要手段。「禮」可以說是千秋萬代、一統江湖。禮治和法治真的能完全區分嗎?應該說二者都是社會規範的內容,都能起到約束個人行為的作用。但二者也不是沒有差別:法感情一方面是約束,一方面又是鼓勵,重要的不是一味遵守義務而是充分享受自由;禮感情則偏向於構造一個完整的社會行為框架,並不是「禮無禁止皆可為」,反而往往是「禮無禁止也不可為」。二者相差的或許就是「為權利而鬥爭」?無論如何,法感情對維繫國家生存或許是重要的,卻不是如耶林所言一樣是必要的,禮治就可以在弱化法治的基礎上成功保持國家安穩。

在歐美談法學果然是言必稱羅馬。耶林在最後一章通過分析羅馬法的三個發展階段,提出現行法(主要是羅馬普通法)並不滿足前文所述的種種要求。從不知制到有節制,再到法感情的萎縮,近代法學的標準成了單調的唯物主義:只對經濟利益感興趣,而失去了對侵犯法感情的懲罰。此外,過於嚴苛的證據制度是對被告的縱容和對原告的災難,耶林在此用多個具體罪名或案例加以說明。

全文最後,耶林再次強調:鬥爭是法的天職。

作為一篇演講,《為權利而鬥爭》無疑是成功的。正像前文提到的,在感受到文字之間流淌的力量、想像演講現場的動人情景之後,我甚至覺得這像是法學界搖滾明星開的一次成功的告別演唱會。

在對文本的分析里,能夠發現耶林的確對於一些本該是見仁見智的理論做了絕對化的處理,其澎湃洶湧的感情在不知不覺中也有點站上道德高地裹挾法律的意味。然而,「演唱會」的類比絕非貶義,畢竟在人心冷漠、金錢至上的時代,哪怕能夠激起人內心深處的一點點正義感、道德感和反抗的勇氣,也是極為困難、做成之後又善莫大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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