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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犯罪。1,犯罪帶來的特殊困境

犯罪不同於本書當中討論的其他境況,因為犯罪的確是子女的過錯,是子女在做出選擇之後的刻意行為。犯罪也的確是父母的過錯,因為來自父母的正派道德教育與充分警戒原本可以預防犯罪——至少這是一般人的看法。因此罪犯的父母生活在憤怒與負疚的地盤裡,不得不掙扎著試圖原諒他們的子女與他們自己。身為精神分裂症患者或者唐氏綜合症患者,或者生下遭受此類境遇的子女,一般會被視為不幸。身為罪犯或者生下犯罪子女則往往會被視為失敗。殘疾子女的父母會得到來自國家的資助,犯罪子女的父母則往往會遭到口誅筆伐。

假如你的子女是侏儒,你自己並不會變成侏儒。假如你的子女是聾人,你自己的聽力也並不會受損。但是假如子女道德有虧,那麼父母也會遭到連累。子女有出息,父母臉上自然有光彩;如果將這套沾沾自喜的說辭翻轉一下,那麼子女的品行不端就必然意味著父母的教養無方。不幸的是,充滿道德教化的純良養育未必就一定能預防子女的腐化墮落。然而這些父母們依然覺得自己的道德立場遭到了削弱,外在與內在的譴責壓力都會妨礙父母幫助負罪子女的能力——有時甚至會傷害父母對子女的愛。

養育身體或者精神有殘疾的子女通常是社會性的體驗,面對相同挑戰的其他家庭會張開雙臂熱切擁抱你。有一個鋃鐺入獄的子女則往往會使得父母陷入孤立無援的隔絕狀態。前往少管所探監的父母們或許會友好地相互抱怨幾句,但是在此類見慣了違法行為的環境之外,這些父母的痛苦極少有人分擔。罪犯的父母幾乎得不到外界資源的支持。沒有人印製色彩鮮明的宣傳冊,並且主張子女犯法也有好的一面。沒有人為罪犯的父母們撰寫「歡迎來到荷蘭」之類的文章。不過反過來說,這種境況也有好處。比方說誰也不會輕描淡寫地看待你的遭遇,誰也不會利用屋頂掛滿剪紙拉花的學習中心促使你轉悲為喜,誰也不會耗費唇舌試圖說服你用喜悅的心情來回應子女的所作所為,或者敦促你採取塞翁失馬的心態。

人們設計了成百上千家各類機構,來緩解許多水平身份帶來的挑戰,例如針對聾人的聾人學校,針對唐氏症與自閉症患者的主流化教育項目,針對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看護醫院,等等。相比之下,絕大多數針對少年犯的國家收容機構的存在目的都是懲戒而非改正。很多少年犯確實已經積重難返了,認為「人人都能改惡從善」的觀點只是一廂情願的自由主義空想而已。但是還有很多少年犯的確只是一時誤入歧途,一個不落地幫助他們所有人是我們的道德義務。一位腫瘤專家能夠容忍絕大多數病人的死亡,因為他畢竟還能救下幾個病人。同理,假如我們能夠讓哪怕僅有10%的少年犯迷途知返,不讓他們日後成為職業罪犯,我們也能極大地減輕全體人類遭受的苦難,還能削減公訴體系與監獄體系的開銷。人們普遍相信,越是強力懲罰罪犯,國家就越安全。這正是監獄得以存在的民意基礎。這種理念與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教育觀念可謂互為表裡。

監禁三大原則是威懾、去能力與懲戒。威懾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生效,進監獄的可能性確實能抑制人們的犯罪盤算,但是與絕大多數一般公眾的想像相比,威懾的實際作用要小得多。「抗擊犯罪:向孩子投資」是一家公益組織,由兩千五百餘名警探、治安官、公訴人以及其他執法人員組成。該組織表示,「身處抗擊犯罪第一線的人們都很清楚,僅僅依靠逮捕與監禁無法根除犯罪。」有人曾經總結了二百多項相關研究結果,發現水準最高的少年犯改造項目——例如行為療法與家庭教育項目——能夠將包括重犯在內的受改造人員累犯幾率降低30-40%,相比之下懲罰性療法卻沒有效果或者只有負面效果。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認為,「恐嚇策略非但無用,還會使得問題更加惡化。」

去能力的效果在於鐵窗之後的人們無法輕易犯下進一步的罪行。但是除非人們打算將犯人關一輩子,否則犯人出獄之後的表現問題依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更有甚者,監獄往往是近墨者黑的大染缸,初犯經常會在這裡得到前輩的指導。小約瑟夫.A.卡利法諾是哥倫比亞大學國家成癮與藥物濫用中心的主席。他最近曾經表示,「少年犯罪的刑罰體系正在日漸淪為犯罪大學,為進一步的更嚴重犯罪與監禁鋪平了道路。」十八歲以下的少年犯當中,超過80%的人會在刑滿釋放後三年內再次被捕。如果你不希望自家孩子坐牢,那麼一開始就不能讓他坐牢。因為他只要進去一次,以後就會成為監獄的常客。

懲戒其實就是報復的委婉說法,相當於受害者看到加害者身受折磨之後的幸災樂禍。懲戒是為受害者出氣的方式之一;他們感到自己沒有力量,因此看到自己的對頭遭到監禁或者處決有時能讓他們感到自己重新獲得了力量。不過這種做法的效力也是有限的。有些人曾經不遺餘力地試圖讓另一些人接受死刑判決。對於前者的採訪往往表明行刑現場並沒能帶來預期的滿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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