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價醫療賠償:術後麻醉拔管過早成植物人--醫院賠償近400萬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8日晚,患者王某因『轉移性右下腹痛』在被告醫院診斷為『急性闌尾炎』,急診全麻下行『腹腔鏡闌尾切除術』手術順利,術後患者出現低血壓,經補液、多巴胺靜滴等處理血壓上升至110/60mmHg,術後4小時患者突然出現呼吸心跳停止,緊急心肺復甦,經積極搶救治療,呼吸心跳恢復,為進一步治療轉入被告醫院重症醫學科,給予重症監護、呼吸機輔助呼吸、抗感染、氣管切開、營養腦神經、冰帽冰毯亞低溫治療。
病歷麻醉記錄中載明:「⑴入室8:40;⑵插管控制呼吸;⑶切皮膚;⑷地米10g,托定5mg,咪唑2mg,仙林8mg,丙泊酚、舒芬60ug;⑸文習洛爾0.1g分次靜脈給葯;⑹病人心率一直快,通知術者;⑺術畢,自主呼吸恢復;⑻病人突然大量出汗,血壓下降;⑼急給快速輸液,彙報李建周主任,指示抗休克治療;⑽清理拔管VT600ml;⑾多巴胺20mg加入林格液500ml中靜滴;⑿出室。」
2012年9月27日--2013年6月,王某某從被告處轉入唐都醫院繼續數次住院治療,目前仍然是植物人狀態,仍然需要繼續治療。
爭議焦點
患者為何術後突然發生呼吸、心跳停止,是否與醫院過失存在因果關係?
醫療行為分析
1、患者有「急性闌尾炎」,存在手術指征,醫院選擇氣管插管下全麻行腹腔鏡闌尾切除術符合診療規範。
2、手術過程中出現突然血壓下降,考慮麻醉併發症,醫院馬上進行快速補液等保持血容量治療措施得當,不存在醫療過失。
3、在患者術中出現麻醉併發症的情況下,醫院應當提高注意義務,預防其它麻醉併發症的可能,尤其是麻醉藥均有不同程度的呼吸抑制作用,所以要尤其預防呼吸抑制等麻醉併發症的可能性。
4、病歷資料表明:醫院全麻後沒有注意到麻醉藥物的半衰期,沒有注意到麻醉併發症的可能,對麻醉插管拔管過早,造成患者急性呼吸窘迫綜合症,引起心跳呼吸停止,存在過失。
5、急性呼吸及心跳停止發生後,醫院錯過復甦最佳時間,造成目前植物生存狀態,亦存在醫療過失。
法律責任分析
1.被告醫院的責任程度。
醫院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因為被告醫院拔管過早導致患者最終發生缺血缺氧性腦病這一損害後果本可以避免。如果醫院能夠在患者已經發生過術中血壓下降的麻醉併發症這一情況下,提高注意義務,預測到麻醉半衰期過長可能會導致呼吸抑制持續等異常,從而延遲拔管,那麼患者急性呼吸窘迫綜合症是難以發生的,當然這也與患者體質有一定關係。
2.關於賠償項目及數額。
由於患者目前為植物人狀態,屬於一級傷殘,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被告醫院應當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鑒定費、營養費及精神撫慰金等賠償項目。
尤其是護理費而言,這需要通過司法鑒定機構對護理期限、護理人數及護理標準進行司法鑒定明確。本案患者為植物人狀態,需要完全、長期護理依賴,並且護理人數一般為2人為宜。
判決結果
判決被告醫院承擔70%的賠償責任。
被告醫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醫療費2099303.87元,誤工費81554.00元,住院治療期間護理人員工資25655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220.00元,營養費20220.00元,殘疾賠償金414680元,後續治療費1606000.00元,定殘後王某某完全依賴護理人員工資88660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4954.93元,共計經濟損失人民幣5400084.80元。其中的70%為3780059.36元,加上應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0元,由被告醫院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給原告王某某人民幣3830059.36元。
本案鑒定費12000元由被告醫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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