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客觀性證據審查 ——以一起刑事案件為例

作者何西文 首發於無訟

客觀性證據審查在準確認定事實、防止冤假錯案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案件辦理中,堅持客觀性證據審查為主的模式有利於防止偵查人員的刑訊逼供,有利於將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提前「消化」,有利於維護法治權威和司法公正......

一、何為客觀性證據審查?

(一)提出

2011年我國刑事司法實務界以浙江省檢察院為代表開始在死刑案件中探索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並於2012年9月4日頒布了《死刑案件客觀性證據審查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

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浙江召開專門會議進行全國推廣,認為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作為一種工作方法和工作理念,即體現了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方向,順應證據制度發展的潮流,又是實現精細化辦案的有效途徑......

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2013年4月,浙江省檢察機關將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推廣到所有刑事公訴案件。[1]

(二)概念

筆者結合浙江省檢察院《指引》第一條將客觀性證據審查方式概括為: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將審查工作重心從以被告人口供等言詞證據為中心轉變到以客觀性證據為核心上來,審查全部案件材料時,充分梳理和挖掘客觀性證據,憑藉客觀性證據具有可靠的穩定性和關聯性的最佳證據特徵,確認案件基礎事實脈絡,並以此為基礎對全案證據予以審查和檢驗,進而認定犯罪事實的審查工作方式。

(三)範圍

根據《指引》第二條,客觀性證據是指物證、書證等證明內容客觀性較強,不易受人的主觀認識影響,具有較為穩定的表現形式和審查判斷標準的證據材料或事實。包括但與不限於:(1)通過證據本身所呈現的狀態、特徵等物理特點與案件建立關聯的物證;(2)通過法庭科學技術進行解釋的技術類客觀性證據,如DNA生物檢驗、指紋鑒定、痕迹鑒定、微量物質鑒定、毒物檢驗、屍體(人身)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3)通過信息記載的內容與案件建立關聯的記錄類證據,如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4)通過客觀記載偵查活動過程並反映案件某一方面事實情節的記述類證據,如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5)根據生活常識和經驗法則可以推定某一事實存在的基礎事實。

二、如何進行客觀性證據審查?

(一)販賣毒品案基本案情

2010年1月8日,王某某以販賣為目的,與四川張某聯繫,以1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購買冰毒1200克。後王某某安排劉某某(已判刑)到某地汽車站接貨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截獲白色晶體顆粒物3包共計1204克。經檢驗,該白色顆粒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客觀性證據審查經過

由於毒品犯罪中不易發現證據線索、不易獲取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易獲得直接證據,此時尤為重視由客觀性證據形成的間接證據體系。這裡的客觀性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毒品來龍去脈、毒資往來的書證、物證、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筆錄等。

審查路徑應是:《指引》中第四十條所提出的「對於職務犯罪、毒品犯罪等主要依靠言詞證據定案的案件,要加強對相關環節客觀性證據的挖掘和使用,強化運用客觀性證據驗證言詞證據」。

1、客觀性證據審查

具體如下:

筆者閱卷後發現,對於是否存在毒品販賣事實沒有形成閉合的證據鎖鏈。

首先,沒有毒品這一物證往來的證據;

其次,沒有毒資往來交易的證據;

最後,沒有上下線抓獲歸案的證據;

綜上,關於毒品的來龍去脈沒有證據證實,只能證明劉某某持有的狀態,故在劉某某僅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情況下,關於王某某販賣毒品罪的事實無證據證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客觀性證據驗證言詞證據

而後,筆者用以上客觀性證據的審查再次驗證言詞證據,發現被告人供述和同案被告人供述無法吻合、不能相互印證。王某某在全部的訊問筆錄中只有一次供認指示劉某某去做,但此次筆錄因沒有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不具有證據的合法性不應採信。劉某某的10次訊問筆錄中有3次說是王某某指示的。在這種證據現狀下,如果指控事實成立的話,還需其他證據進行佐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顯然,卷內並無其他證據佐證。

綜上,王某某不構成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實。法院採納了這一辯護觀點。

[1]樊崇義.刑事證據規則研究[M].背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4


推薦閱讀:

TAG:刑事辩护 | 证据法 | 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