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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直播唱歌需要付音樂版權費么?

文 | 大帥

網路直播的火爆,尤其是手機直播開始,讓陌陌、鬥魚等直播平台迅速火起來的同時,也培養了一大批人氣主播。也因此,各式各樣的直播內容應用而生,遊戲、脫口秀、唱歌、吃飯、旅遊等等,很多主播也因為用戶打賞年收入過千萬。

在這其中,唱歌甚至成為了新的造星工廠,比如傳說中鬥魚一姐馮提莫就已經簽約了杜蕾斯的品牌代言,而不少主播也開始發布單曲,或者直接進軍主流娛樂圈。但是,在唱歌主播星途璀璨的背後,仍然存在著一個問題,那就是網路直播唱歌是否涉及到侵犯音樂版權?

侵權界定相對模糊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十二種合理使用(無需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法定情形,其中第九項涉及直播唱歌的問題:「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也就是說,表演者想要進行合理使用音樂版權,需要滿足以下的幾個條件:

1、免費演出的作品必須是已經發表的,如果作品沒有發表,即使演出是免費的,也要經著作權人許可。

2、免費向公眾表演時,應當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應當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稱,並且不得任意修改、歪曲、篡改作品。

3、免費表演應當是既不能向公眾(聽眾或觀眾)收取費用,也不能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如果由組織演出的單位付費給表演者費用,該演出雖然沒有售票,但也不是免費表演。

我們來看直播,首先大部分直播播主應該屬於表演行為,畢竟有那麼多用戶在看。並且發布的均屬於已經發表過的歌曲,甚至很多時候都是傳唱已久的;其次,對於表演時,是否有在明顯位置標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界定比較模糊,很多時候都是播主口播,並不會有字幕顯示。至於偶爾即興改一下作品,或者直接修改歌詞、惡搞也都是存在的;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直播播主是否屬於免費表演,這個其實是比較難以界定的。

一方面,直播播主大多時候都是收取網路虛擬禮物,再通過平台兌換獲取收入。在這裡,網路虛擬禮物是否屬於「收取費用」,在現行的體系下,似乎還沒有特別明確的界定;另一方面,在直播過程中,主播是否是在收費表演,這也是一個模糊地帶,大多數時候,用戶都是自願打賞,這跟主動向公眾收取費用,似乎比較難說的清。很多人將此比喻為街頭賣唱,似乎目前相關法律案件並不多,沒有依據可循。至於那些口播索要打賞的唱歌播主,肯定是侵權了。

那麼,在主播侵權行為難以界定的情況下,直播平台作為平台方是否有責任呢?實際上,這一點也同樣不太好說清。最起碼在目前,很難說平台方是播主表演的「組織者」,很大程度上,表演屬於播主自發行為,平台方似乎很難跟類似於很多晚會的組織者劃等號。

所以,就目前來看,直播唱歌是否存在音樂侵權行為,實際上並不好界定。無論是直播播主還是平台方,責任劃分其實還並不明晰。但是,隨著直播平台的壯大和直播播主收入越來越高,是否會存在另一個汪峰和旭日陽剛的案例,恐怕有很大的可能性。

音樂版權維權困難

奇怪的是,儘管直播平台和直播播主因為翻唱歌曲很多都已經收入不菲,但是到現在為止,並沒有公開的音樂公司或者音樂人訴訟侵犯版權的案例,為什麼?事實上,之所以還沒有相關問題出現,因為目前音樂版權維權非常困難。

《知乎日報》上游雲亭律師曾經回答過直播唱歌是否存在侵權的問題,他認為,網路主播在直播間唱歌,最大的問題不是是否構成侵權,而是詞曲版權人對如何維權的問題無計可施,權利人維權成本會非常高。原因在於:

1、取證困難。直播播主數量巨大、直播唱歌歌曲也數量巨大,並且非常隨機,權利人想要取證,需要大量的時間成本;

2、判賠標準低。一首歌的侵權賠付標準3000塊已經很高了!曾經燭光里的媽媽侵權,連帶合理支出,判了總共1700元。

3、著作權集體管理不力。我國目前存在的集體管理組織壟斷性、准行政性體制弊端,以及授權、收費、分配等方面的機制缺陷,導致集體管理組織公信力不強、認同度不高。很多大的國際唱片公司寧願維權困難,也要選擇不加入集體管理組織。

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音樂版權方意識到直播侵權,但也不會過多的採取行動,或者是心有餘力不足,或者是直接交槍放棄、不跟人計較。很多人對此認為,想要解決這種類似的侵權行為,其實靠純粹的版權方法律訴訟其實並不能解決問題,恐怕只有依靠政府的統一行動了。

游雲亭律師就直接寫到,中國的事還得靠政府,國家每年有打擊盜版的「劍網行動」,下次「劍網行動」,把直播網站作為執法對象,他們就不得不向唱片公司和集體管理組織交費了。

管理升級是關鍵

因為目前的種種原因,直播行業出現了短暫的版權紅利,但是這是否能夠長久,恐怕也比較困難。這讓我想起了幾年前向KTV收音樂版權費的例子,經過幾年的實施,似乎狀態並沒有那麼令人滿意。

早在2010年,就有媒體報道因為KTV版權費分配而導致的利益分配不均的問題。在《南方周末》的一片報道中提到,按照會議通過的《全國卡拉OK著作權使用費分配方案》,首次待分配版權費總額1.2億元,扣除稅金後,首先由「中文發數字科技有限公司」提取「全國娛樂場所陽光工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監管平台費用」8%即960萬元;剩餘部分的50%為歌曲版權人所得利益;另外的50%即5000萬左右為「運營成本、維權成本、宣傳成本以及基礎建設成本」,由負責收取版權費用的天合公司和音著協、音集協會分配,而天合公司本身又由中文發控股50%。這種分配方案曾經印發多方爭執。近年來,由於種種原因,相關的消息相對比較少了。

那麼,國外又是怎麼處理這種版權問題呢?西方人發明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唱片公司共同成立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組織管所有會員在部分領域的版權,比如營業場所的背景音樂,又如卡拉ok詞曲版權,進行統一維權。而在中國,同樣的組織因為「官辦」限制,使得很多版權方並不能對這種集體管理的方式完全認同。

2014年3月,國家版權局在官方網站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此法案一經推出,立即引發了各種「爭議」。其中在集體管理層面,因為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門代替申請代表行使權力,讓音樂人認為侵犯了他們的著作權。高曉松就層對此事開炮,「憑什麼立法剝奪我們對著作權同時也是公民私有財產的處置權?立法讓從未對音樂投過一分錢的官辦機構處置我們的財產?」儘管此事最終不了了之,但能夠反映出目前對版權管理上目前存在的困難。

事實上,已經早有專家提出,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體制機制是化解目前爭議的治本之道。只有這樣,才能像是對於目前類似於像直播這樣存在侵權爭議的行為,使得版權方願意維護版權,並且行駛自己的權力。

畢竟,飲水思源,只有當版權處在一個健康的環境中時,才能夠促使整個產業進入到更加良性的發展階段,與此同時相關的內容也才會更加豐富。

作者微信公眾號:大帥聊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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