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為受賄罪辯護之追訴時效

【濟南刑事辯護律師王玉琴按】受賄案件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被告人一旦被起訴,往往不是被追究一起受賄案件,而是追究很長一段時間內的多起多筆受賄案件,累計下來,受賄數額往往比較高,量刑就比較重。若是能通過律師辯護打掉一起或幾起受賄案件,刑期自然就會減輕。有什麼好的辯護方案可以實現這一刑事辯護目的嗎?

【案情簡介】

被告人楊某某,男,原系阜南縣鹽務管理局局長兼阜陽市阜南鹽業有限公司經理。2015年,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楊某某犯受賄罪,指控其分三次收受三人賄賂共計30萬元:

1、2003年3月,阜陽市阜南鹽業有限公司計劃修建倉庫,用於儲鹽,代某某承包該工程,代某某先後兩次送給楊某某人民幣合計13萬元。

2、2009年下半年,阜陽市阜南鹽業有限公司計劃將倉庫裝修做辦公室使用,被楊某某將該工程交給安徽信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王某某,王某某送給楊某某人民幣6萬元。

3、2014年12月份、2015年9月份,被告人楊某某先後將阜陽市阜南鹽業有限公司倉庫拆換屋面瓦工程和下水管網工程交給董某某,董某某分兩次送給楊某某人民幣合計11萬元。

【濟南刑事辯護律師王玉琴法律分析】

以上案例中,檢察院指控楊某某三起受賄行為,其中第一起發生在2003年,受賄數額為13萬元。是否可以超過追訴時效,不應作為犯罪來辯護,打掉這一起犯罪,以實現減少受賄數額、從輕量刑的辯護目的?

一、第一起犯罪是否超過追訴時效?

第一起受賄數額為13萬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屬於數額較大;依據《刑法》第385條、第386條和第383條的規定,這一起犯罪的最高刑期為3年;依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這起犯罪的追訴時效為5年。楊某某第一起犯罪時間為2003年, 而檢察院立案時間為2015年,遠遠超過5年的追訴時效,因此楊某某的第一起犯罪超過追訴時效。

二、是否存在追訴時效中斷的情形?

什麼是「追訴時效中斷」?追訴時效中斷,是指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法律規定的事由終了之時,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刑法》第89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追訴時效中斷有什麼法律後果呢?簡單一點說,具體到本案,就是如果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即使超過5年的追訴時效,楊某某也要被追究第一起犯罪的刑事責任!

楊某某的第一起犯罪是否存在追訴時效中斷的情形呢?

首先,第一起犯罪不屬於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情形:楊某某的第一起犯罪發生在2003年,第二起發生在2009年,超過5年的追訴時效,不屬於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前罪的追訴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算的情形;

其次,本案不屬於繼續犯:繼續犯成立的核心要件是實行行為與不法狀態同時持續,而受賄犯罪屬於狀態犯,一旦實行就發生法益侵害的結果,收受財物行為並不是持續的,即既遂以後,犯罪行為即告結束,與不法狀態是否存在沒有關係,因此三次收受錢款的行為也不存在成立繼續犯的可能性;

最後,本案也不屬於連續犯:連續犯成立的核心要件是行為連續性的判斷。這種連續性的判斷,取決於時間和概括或同一故意兩個因素的判斷。在判斷是否基於同一或概括的受賄故意問題上,應根據具體個案進行判斷:其一,兩次謀利行為是否利用同一職權;其二,如果利用同一職權,兩次謀利行為之間是否具有邏輯上的因果聯繫。本案中,楊某某基於三個工程,在三個時間內,分別收受三個人的賄賂,明顯不具有同一的或概況的犯罪故意,因此也不屬於連續犯。

綜上,楊某某的第一起受賄行為超過追訴時效,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判決結果】

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採納刑事辯護律師第一起犯罪超過追訴時效,不應作為犯罪處理的辯護意見。

原文鏈接:如何有效為受賄罪辯護之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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