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歡故意傷害案,為什麼從無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據@山東高法官方微博消息,於歡故意傷害案今日宣判: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一審於歡被判處無期徒刑。同一個案件,為什麼兩級法院量刑結果差距這麼大?山東高院判處於歡有期徒刑五年的理由是什麼?
山東高院認為,於歡具有防衛性質。案發時,杜志浩等人對於歡、蘇銀霞實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為,並有侮辱、推搡、拍打等肢體行為。當民警到達現場,於歡和蘇銀霞欲隨民警走出接待室時,杜志浩等人阻止二人離開,並對於歡實施推拉、圍堵等行為,在於歡持刀警告時,仍出言挑釁並逼近,實施正當防衛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客觀存在並正在進行。於歡是在人身安全面臨現實威脅的情況下才持刀捅刺,且捅刺的對象都是在其警告後仍向前圍逼的人,可以認定其行為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於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
山東高院認為,於歡的行為不屬於特殊防衛。蘇銀霞、於西明細主動通過他人協調、擔保,向吳學占借貸,自願接受吳學占所提10%的月息,不存在蘇銀霞、於西明被強迫向吳學占高息借貸的事實,與司法解釋有關強迫借貸按搶劫罪論處的規定不符,本案不存在適用特殊防衛的前提條件,因此,於歡的行為不屬於特殊防衛。
山東高院認為,於歡屬於防衛過當。杜志浩一方雖然人數較多,但其實施不法侵害的意圖是給蘇銀霞夫婦施加壓力以催討債務,在催債過程中未攜帶、使用任何器械;在民警進入接待室前,杜志浩一方對於歡母子實施的是非法拘禁、侮辱和對於歡拍打面頰、揪抓頭髮等行為,其目的仍是逼迫蘇銀霞夫婦儘快還款;在民警進入接待室時,雙方沒有發生激烈對峙和肢體衝突,當民警走出接待室尋找報警人期間,於歡和討債人員均可透過接待室玻璃清晰看見停在院內的警車警燈閃爍,應當知道民警並未離開;在於歡持刀警告不要過來時,杜志浩等人雖有出言挑釁並向於歡圍逼的行為,但並未實施強烈的攻擊行為;即使四人被於歡捅刺後,杜志浩一方也沒有人對於歡實施暴力還擊行為。因此,於歡面臨的不法侵害並不緊迫和嚴重,而其卻持利刃連續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且其中一人即郭彥剛系被背後捅刺,應當認定於歡的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山東高院認為,於歡不構成自首。執法記錄視頻及相關證據證明,在於歡持刀捅人後,在源大公司院內處警的民警聞聲即刻返回接待室。民警責令於歡交出尖刀,於歡並未交出。可見,於歡當時的表現只是未抗拒民警現場執法,並無自動投案的意思表示和行為,依法不構成自首。
綜合考慮於歡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山東高院遂依法判處於歡有期徒刑五年。
圖:山東高法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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