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套取國家專項資金存入單位小金庫,是否構成濫用職權罪?
濟南刑事辯護律師王玉琴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套取國家專項資金存放於單位小金庫,但並未改變使用性質,也未使用,未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案情簡介】
2012年12月28日,屏邊縣林業局收到上級財政下撥給屏邊縣林業局用於森林撫育的2012年森林撫育試點補貼資金,共計人民幣788萬元。2013年2月,屏邊縣林業局將白雲鄉森林撫育工程承包給袁某某及朱某某,雙方口頭約定工程單價為榿木每畝50元、杉木每畝55元、榿木加禿杉每畝30元。同年3月,時任屏邊縣林業局局長的陶某甲與森林撫育承包人袁某某商定,以屏邊縣林業局與袁某某按每畝96.4元的價格簽訂森林撫育合同,工程結算時先按照合同單價支付工程款給袁某某,再由袁某某按照口頭約定好的單價扣除其與朱某某實際應得的工程款後,將剩餘的款項返還給屏邊縣林業局的方式,將剩餘的工程款人民幣1593849.60元存入私設賬戶,並以績效獎、會議支出、目標責任獎、慰問單位職工、活動支出等名義,將其中的595199.6元用於發放給屏邊縣林業局職工、進行慰問、單位活動等支出。
屏邊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陶某甲的犯罪行為有兩項:一、套取1593849.60元國家專項資金存入單位小金庫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二、將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中的5 67850元以單位名義發放給職工的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陶某甲套取國家專項資金存入單位小金庫的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陶某甲將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私分的行為,不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構成濫用職權罪。
【 裁判理由】
一、陶某甲套取國家專項資金存入單位小金庫的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這一行為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該款套取後存放於單位小金庫,並未改變該款屬於公款的性質,在其未對該款進行使用的情況下,沒有造成國有資金的流失,也未因為套取該專項資金影響森林撫育工作的完成,故不宜認定套取1593849.60元國家專項資金的行為構成犯罪。
二、陶某甲將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私分的行為,不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構成濫用職權罪:陶某甲作為屏邊縣林業局局長,經過班子討論有權決定對單位職工進行獎懲,但屏邊縣林業局不屬於一級財政,未經有權機關批准無權使用專項結餘的資金,陶某甲超越職權,違反規定將專項結餘資金568750元以績效獎等方式發放給職工,該行為屬於濫用職權的行為,但該行為又與其他巧立名目私分國有資產的行為不同,故第二個行為應構成濫用職權罪,不應以私分國有資產來定罪處罰。
原文鏈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套取國家專項資金存入單位小金庫,是否構成濫用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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