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範圍中隱瞞「生產白酒」,需補繳稅款和罰款
小財(cdd_2015)昨天跟大家科普了經營範圍和納稅的關聯和不重視經營範圍填寫所造成的的後果(公司經營範圍看似不重要,隨意填寫將埋下重大隱患!),小財著重講了經營範圍和增值稅的相互影響。
其實,經營範圍還跟一個另一個重要稅種有關,那就是消費稅。今天,小財就跟大家分享一個消費稅的案例,加深對經營範圍和納稅的認識,也希望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視。
首先有個常識大家要知道,那就是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白酒的企業和個人應繳納消費稅。白酒的消費稅雖然是針對生產白酒的企業和個人,但卻是在消費白酒的過程中所徵收的稅種。如果生產的白酒用於繼續生產加工其他應稅的消費品,則無需繳納消費稅。
重慶市萬州區國稅局通過第三方數據交換髮現當地一家白酒生產企業在工商註冊登記,故意隱瞞其生產性質,將「生產白酒」改為「銷售白酒」,以此避開了消費稅。國稅稽查人員通過下企業實地勘察,發現該企業有生產加工車間用於生產白酒,坐實了該企業逃避生產白酒的消費稅。萬州區國稅責令企業限期內補繳了當期稅款,並加收了滯納金,還被處以罰款。
財覺得有必要再了解下白酒消費稅的計稅規則。
白酒消費稅按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複合計稅,既按20%從價稅率又按每斤0.5元的定額稅率計算。比如某生產白酒企業當月生產銷售白酒1000斤,取得銷售收入10000元,那麼應繳納消費稅=10000*20%+1000*0.5=2500元。消費稅是按月徵收的,以實際銷售額為計稅依據,不採取定期定額徵收,也不適用按月3萬(按季9萬)以下享受免稅的優惠政策。
所以,企圖在經營範圍中隱瞞「生產白酒」的納稅人,終究躲不過的是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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