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據證明誤將假毒品當做真毒品販賣,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02-05
濟南刑事辯護律師王玉琴按:存在疑似特情引誘情形,又無證據證明被告人不知道是假毒品而當做真毒品販賣,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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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3年12月19日,宜賓市南溪區禁毒大隊接到陳某某線報稱有兩名外地人員到南溪販賣毒品,遂採取秘密偵查措施。民警到達南溪鎮安置房陳某某家後,陳某某接到電話,叫人下去接被告人何某某、黃某某兩人上來,民警扮作吸毒人員與何某某、黃某某進行交易,將何某某、黃某某抓獲。現場繳獲冰毒疑似物20.08克,經鑒定未檢出常見毒品成分。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何某某、黃某某犯販賣毒品罪。
【判決結果】
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法院判決,何某某、黃某某無罪。
【裁判理由】
一、本案存在特情引誘合理懷疑。首先,關於報案時間,報案登記表與證人陳某某證言矛盾,案件來源不明;其次,證人陳某某根本不知何某某、黃某某名字,但立案決定書等文書上在採取秘密偵查措施前就準確指出何某某真實姓名,有違常理;最後、通話記錄顯示,在報案前,證人陳某某曾多次與民警聯繫。
二、何某某、黃某某將冰糖誤認為冰毒進行販賣的證據不足。首先,沒有毒品上家的證人證言,「毒品」來源不明;其次,何某某供述自己叫朋友準備類似冰毒的東西,其明知不是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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