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項,並免除還款義務,是否屬於受賄
【濟南刑事辯護律師王玉琴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項,並免除還款義務,屬於受賄。
【案情簡介】
雷政富,原重慶市北碚區區長、區委書記。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雷政富接受重慶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的請託,利用職務之便,為該公司承接工程項目以及BT項目提前回購提供幫助。2008年2月,雷政富被肖燁等人以不雅視頻相要挾,肖燁以借款為名索要300萬元。在明知被設局敲詐情況下,為防止不雅視頻曝光,雷政富找到明某,要求其幫忙「借款」300萬元給肖燁。在「借款」到期且肖燁不予歸還時,雷政富向明某表示由其本人歸還,明某表示不用歸還,雷政富予以認可。2010年11月,為避免事情敗露,雷政富與肖燁共謀,以還款為名,由肖燁公司轉賬100萬元給明某公司。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雷政富有期徒刑13年。雷政富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300萬元「借款」實際上是明某通過出藉資金的方式,為肖燁敲詐雷政富的款項買單,無論是明某答應借款給肖燁,還是放棄對該「借款」的追索,目的是出於對雷政富之前對公司關照的感謝,並希望繼續得到雷政富的關照,都是基於雷政富的職權。至於明某是否知道雷政富牽涉到不雅視頻,不影響對案件性質的認定。本案表面上看雷政富本人沒有獲得財物,但請託人的行賄指向是明確的,最後免除第三人肖燁的債務,完全是基於國家工作人員雷政富的意思,而第三人之所以獲利,完全源於雷政富與明某之間的權錢交易和雷政富最終對該財產的處分意思。該筆款項名為肖燁公司與明某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實為明某與雷政富之間的權錢交易款,屬於賄賂款的性質。
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項,並免除還款義務,是否屬於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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