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對事故認定書不服怎麼辦?

1、對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以提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嗎?

不可以。

因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辦於2015年1月5日發布的《關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意見》【法工辦復字(2005)1號】的復函意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據此,在該意見發布之後,全國各地法院基本不再受理當事人就交通事故認定書提起的行政訴訟。當然,根據《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不服也不屬於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

2、那對事故認定書不服該怎麼辦?

一般只能通過行政複核程序來處理,但以下情形不能複核:

  • 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 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 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根據公安部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1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一般經過複核後,上級交警主管部門一般有兩種處理結果:如認定原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的,將依法予以維持;否則,將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複核以一次為限。

3、如果對複核結果還不服怎麼辦?

  • 自救

1)當事人可在訴訟前,自行收集有關證據,比如記載交通事故發生全過程的行車記錄儀的監控攝像、目擊證人證言、事故發生地的監控攝像(不限於交警部門安裝的監控攝像設備,也可尋求周邊銀行、商家在室外安裝的監控設備所可能採集到的關鍵信息);

2)當事人可在訴訟中,申請法院向交警部門調取交通事故處理檔案,通過律師研究分析交通事故檔案,來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或者程序啟動方面的瑕疵。或者申請法院向律師簽發律師調查令,由律師持調查令向交警部門查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17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並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也即,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非不可推翻,只要當事人能夠在訴訟中提出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及責任劃分,法院也會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予採信。

  • 向警務督察部申訴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75條規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督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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