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該不該再吃糖:甜蜜產業的艱苦博弈

一勺勺糖,是甜蜜還是負擔?

糖是古老的調味品,從生物學角度來看,糖還是人類的重要能量來源。但是過量食用糖也會帶來很多煩惱,根據美國糖尿病協會的數據,2012年美國的糖尿病人已經佔總人口的9.3%。美國科普作家 Gary Taubes 在新書《審判白糖》(The Case Against Sugar)中試圖展現糖的壞的一面。在書的題記當中,作者說:

「如果這是對白糖的一場審判的話,那麼本書就是控方意見。」

| 《審判白糖》,作者 Gary Taubes,Goodreads 評分4.0/5.0,圖片來自 garytaubes.com

在作者看來,蔗糖尤其是其中的葡萄糖是許多疾病的罪魁禍首。這不單單是過量攝入的原因,還跟糖本身的特點有很大關聯。

這確實是讓人震驚的觀點,傳統觀點認為,糖類和其他帶來卡路里的食物一樣,食入過多都會導致疾病,原因在於卡路里本身攝入過量。換句話說,食入任何食物過量都會有相同的結果,那麼糖類就沒有什麼特別。但是作者認為糖有獨特的地方,會通過影響激素和代謝帶來疾病。

在《審判白糖》中,作者展現了一些不為人知的故事,包括糖產業和高校科研之間的錯綜關係、產業如何運用法律作武器,試圖還原甜蜜產業的艱苦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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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與產業

1955年10月1日的《福布斯》雜誌中有這樣一句話:「如果能夠引導每一個美國人都在早餐咖啡中多加一點點糖,那麼美國一年的糖消費量將會增加20億磅。」這句話被引用在《審判白糖》中,試圖說明消費者的一個微小行為能夠對整個產業產生如何巨大的影響。

但是如何引導消費者呢,首先是廣告。廣告在潛移默化中影響了消費者的觀念,比如牙膏行業的廣告總是擠出一長條牙膏,而正常發揮作用並不需要那麼多。這種技巧同樣用在糖製品的相關行業。

| 廣告通過一些小細節來引導消費

但是遠不止如此,科研和產業的「聯姻」讓糖獲得了更多的發展空間。

1943年糖產業建立了非營利組織「糖類研究基金會」(Sugar Research Foundation, SRF),宗旨是教育公眾使其了解糖類的價值,同時資助那些試圖驗證糖類已知的所有好處或者是證明糖類為人類所必須的研究。這一個基金會每年能夠籌集到來自製糖商、煉糖商、加工商近一百萬美金的資金。

1967年,三位哈佛的生物科學家 McGandy RB, Hegsted DM 和 Stare FJ 在醫學期刊《新英格蘭醫學雜誌》上發表了題目為「膳食脂肪、碳水化合物和動脈粥樣硬化疾病」的論文,其中認定脂肪和膽固醇是導致冠狀動脈硬化的膳食方面的原因,同時認定蔗糖的攝入帶來的風險不大。

《新英格蘭醫學雜誌》在業界具有非常高的聲譽和影響力,同時有很高的影響因子。這篇文章尤其如此,在之後的學術界中,這三位哈佛研究者的「脂肪說」成為了主導,在制定膳食指南和衛生政策中起到了非常深遠的作用。對脂肪和膽固醇的警惕和提防直到現在仍然佔主流。

直到2016年,三位醫學研究者在《美國醫學會雜誌》上發表文章,聲稱在查看了大量的內部資料、記錄文件後發現,當初的這篇文章是在「糖類研究基金會」的資助下完成。要知道如上文所說,這個基金會是由糖產業建立的,宗旨就是宣傳糖類的好處。在這個研究中,基金會不但提供了研究資金還規定了研究主題。然而這一層關係,在發表的文章中卻沒有披露。

披露研究的資助來源是為了讓別人在閱讀文獻的時候,把利益相關的因素考慮進去,防止因為利益相關影響了研究的客觀性。考慮到《新英格蘭醫學雜誌》的資助情況披露制度直到1984年才建立,這似乎一定程度上是一種歷史的局限性。但從現在來看,由於利益相關的存在,對自己有要求的研究人員都會拒絕產業基金的資助,而選擇公共基金的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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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武器

除了把焦點引向脂肪,製糖業還把目標放在糖的替代物上。

糖精作為糖的替代物的一種,曾被認為是糖的絕佳替代品。1879年一位叫 Constantin Fahlberg 的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研究員在一次偶然的試驗中發現了一種具有甜味的人工合成物質,隨後他意識到這可以做糖的替代品,於是迅速申請了專利,並命名為糖精。

到了20世紀60、70年代,糖精在節食愛好者中流行起來,由於沒有卡路里同時能夠帶來甜味,替代了被認為容易導致發胖的食糖。甜蜜生意的市場份額是固定的,糖精的流行讓蔗糖商再次感受到了市場份額被瓜分的危機。

這次的策略是利用法律作武器,而這條法律幾乎把代糖物逼到了絕路。

1958年,來自紐約的國會議員 James Delaney 提出對《食品、藥品、化妝品法》進行修改,增加條款規定:任何被認定為能夠在人或動物食用後致癌的食品添加劑,都應當認定為不安全。這一條文對致癌物零容忍,最後以該議員的姓命名叫作 Delaney Clause.

除此之外,這次修改法律還劃定一些食品添加劑為「公認安全(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 GRAS)」,糖精和甜蜜素正在其中。劃定為這類的添加劑可以放心添加。

隨後,「糖類協會(Sugar Association, 之前提到的糖類研究基金會是它的前身)」投入大量的研究資金,試圖證明代糖物是致癌的,方法之一就是利用 Delaney Clause 的將代糖物徹底排除在合法的添加劑之外。

終於,在1970年來自 Abbott 實驗室的研究人員聲稱,大量的攝入甜蜜素會使小鼠患有膀胱癌。雖然要達到這種致癌效果,需要的甜蜜素的攝入量非常大超過任何日常攝入的可能。但是由於 Delaney Clause 這條致癌物零容忍的條款存在,劑量不需要考慮。於是在同年10月份,甜蜜素被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徹底禁止。

同樣的策略被複制在糖精上,1972年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糖精移除「公認安全」列表,同時等待進一步的研究。1977年,來自加拿大的研究人員的報告進一步證實了致癌風險,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是決定徹底禁止糖精的添加。然而此時,大規模的抗議爆發,超過百萬的民眾寫信抗議。最終,雙方各退一步,最終以《糖精研究和標示法案(1977)》的形式規定任何添加了糖精的食品都需要在包裝上做出標明達到警示目的。

|《糖精研究和標示法案(1977)》頒布之後過渡期超市的警示牌,由於新包裝還未生產,因此超市通過警示牌對消費者做出統一提示

直到現在關於代糖物的安全性爭議仍在持續,之後又有研究發現代糖物對小鼠致癌機制和人類不同。因為這個研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隨後在2000年取消了對糖精包裝標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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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夠像家長一樣嗎

即便糖有種種壞處,是多種疾病的元兇,但是我們能夠像作者在題記中說的那樣對糖進行審判,最好還判一個「終身監禁」,全面禁止糖的食用嗎?這種類似於家長不許子女胡亂吃糖的做法能夠通過立法來實現嗎?

歷史上沒有對糖通過立法的禁止,但是有禁酒的法律。

1920年的1月17日,美國憲法第十八號修正案正式生效。一年前,美國人把禁酒寫進了憲法,在這條修正案當中寫到:「自本條批准一年以後,凡在合眾國及其管轄土地境內,酒類飲料的製造、售賣或轉運,均應禁止。其輸出或輸入於合眾國及其管轄的領地,亦應禁止。」

在此之前美國已經有三次大規模的戒酒運動,而最近的一次便成功地推動了憲法第十八條修正案的訂立。戒酒運動的倡導者認為,酒是許多社會問題的根源:包括家暴、失業、犯罪。

事與願違的是,這一條修正案的實施效果非常不好,私酒、假酒屢禁不止。最終在實施了13年之後,美國人又通過第二十一號修正案廢止了這條禁酒令。

我們都知道「我這是為了你好」這句話往往只是一廂情願。在立法中也是如此,法律家長主義就是描述這種「我這是為了你好」的態度。在「家長-子女」的關係中,「為了你好」往往是因為未成年的子女對一些事物不具備判斷的能力。但是在立法時,不能把公民當成小孩。因此,法律家長主義的批評就在於忽視了公民的獨立性。

即便糖會有很多壞處,包括導致疾病的風險,最恰當的措施不是幫助消費者做決定,而是充分的保障信息的透明,比如對消費者做出警示和提醒,最終讓消費者自行決定是否消費。

一勺一勺的糖,如果能夠選擇用負擔的代價換來甜蜜,何嘗不是一種自由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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