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借貸業務最全的監管法規整理

從2010年開始,我國網路借貸平台如雨後春筍般爆發,目前全國有接近3000家網貸機構,撮合融資資金超過3萬億元。國務院、十部委等高度重視這一規模巨大的民間借貸業務,並先後出台多部監管法規。筆者將逐一解讀這些監管條款,文件清單如下:

一、2011年11月11日《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

二、2012年7月2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 )

三、2015年7月18日《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髮〔2015〕221號)

四、2015年12月28日《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五、2016年08月13日《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

六、2016年8月17日《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6]1號)

七、2016年10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

八、2016年10月28日《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標準和配套自律制度》(互金髮[2016]6號)(非監管意見)

九、2016年11月28日《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銀監辦發[2016]160號)

十、2017年02月22日《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銀監辦發[2017]21號)

另外,地方金融辦也開始針對網路借貸業務出台了相應的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

2017年2月13日《廣東省〈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2017年2月14日《廣東省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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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

發布時間:2011年11月11日

【焦點一】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

解讀:任何交易場所利用其服務與設施,將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後發售給投資者,即屬於「均等份額公開發行」。這對應網貸平台就是拆標的概念。特別是對應現在全國大部分的金融資產交易所(簡稱「金交所」),這種資產證券化的行為非常普遍。因此在「京東白拿」事件之後,全國的金交所都如坐針氈。權益拆分會導致資產風險模糊化,會導致投資風險超出投資人的實際承受能力。

【焦點二】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解讀:任何權益在其存續期間,無論在發行還是轉讓環節,其實際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以信託、委託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實際持有人數計算。由於這一規定,導致目前大部分網貸平台都會與金交所合作,由金交所通過資金池運作變相規避這一條法規限制。

【焦點三】不得採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解讀:「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這些投機行為會大面積吸引投資者參與,甚至通過惡意炒作、操縱等違規行為獲取不正當收益,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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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 )】

發布時間:2012年7月20日

【焦點一】嚴格規範交易場所設立審批。

解讀:凡新設交易所的,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的以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交易所,清理整頓並驗收通過後,擬繼續保留的,應按照新設交易場所的要求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焦點二】不得設立分支機構開展經營活動。

解讀:從事權益類交易、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以及其他標準化合約交易的交易場所,原則上不得設立分支機構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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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髮〔2015〕221號)】

發布時間:2015年07月18日

【焦點一】首次肯定了互聯網金融,明確了網路借貸平台信息中介的本質。

解讀:界定網路借貸等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和監管責任,規定網路借貸平台僅作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與非法集資。

【焦點二】首次提出銀行資金存管的概念。

解讀:資金存管能有效實現用戶資金與平台運營資金的全面隔離,投資人的每筆投資行為由用戶發起交易指令後,由銀行按照指令進行資金劃轉,有效避免被平台任意挪用的風險。但是在監管責任未明的情況下,大部分銀行沒開展資金存管業務。因此後期出現大量的「資金託管」與「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聯合存管」模式,而在這些模式中主體實質是第三方支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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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15年12月28日

【焦點一】明確網貸平台定位。

解讀:列明網貸平台多個「不得」: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從而明確網貸平台僅作為信息中介機構,而不得設資金池。

【焦點二】細化網貸機構的禁止紅線。

解讀: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相比,《暫行辦法》增加列出網貸機構不得從事的13條紅線,包括禁止自融、虛假標的、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開展眾籌、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打包資產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焦點三】禁止網貸平台開展線下開展業務或推介融資項目。

解讀:《暫行辦法》中強調網貸平台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因此,大量的P2P廣告業務也隨之下線。

【焦點四】採用備案管理,未採用牌照制度,降低行業門檻

解讀:為了支持互聯網借貸平台的發展,《暫行辦法》中未提到此前令人提心弔膽的牌照制度,而是採用事後備案制度,大大降低了行業准入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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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16年08月13日

【焦點一】明確商業銀行才能成為網貸資金存管機構。

解讀:明確銀行才能為網貸機構的投融資雙方開立資金賬戶,存管銀行不應委託其他機構代理進行資金賬戶開立、交易信息處理、交易密碼驗證等操作。此後,第三方支付與銀行開始聯手,推出了「聯合存管」模式——由銀行開設平台存管賬戶,同時開放結算通道介面給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再依據平台指令調撥資金。

【焦點二】明確成為網貸機構需具備的資質、銀行開展網路借貸資金存管的條件。

解讀:網貸機構需完成:完成工商部門註冊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完成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完成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並獲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存管銀行需具備:具備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技術系統、具有完善的業務管理與運營操作制度、具備提供全國範圍內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的能力、每日存管賬戶賬務核對、定期提供網路借貸資金存管報告等。

【焦點三】網貸機構不得用「存管人」做營銷宣傳。

解讀:資金存管作為網貸機構合規的重要手段,但不可作為平台的增信機制。也就是說投資人還是得睜大雙眼謹慎選擇網貸平台。

【焦點四】促使網貸機構回歸信息中介的角色。

解讀:網貸機構主要工作調整成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於借貸項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經營情況等。若借貸項目存在故意欺詐、偽造數據或數據發生錯誤導致的業務風險和損失,由網貸機構承擔責任。

【焦點五】存管銀行不對網路借貸資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證,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

解讀:投資人須自行承擔網路借貸投資責任和風險。也就是說存管銀行只保證網貸機構不會隨意挪用投資人資金,但不承擔借款項目真實性的審核責任。明確了存管銀行的責任邊界,從而打消了銀行做網貸平台資金存管的主要顧慮。

【焦點六】否定「聯合存管」模式。

解讀:《徵求意見稿》中強調存管銀行不得委託網貸機構和第三方機構代開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結算資金賬戶,因此第三方支付機構在網貸業務中需退居背後,僅能成為存管銀行為投資人、融資人提供資金代扣、清算回款代付等功能的背後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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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6]1號)】

發布時間:2016年8月17日

【焦點一】對融資人進行限額管理。

解讀:《暫行辦法》中最重磅的一條規定:同一自然人同一網貸平台借款不得超20萬、同一法人同一網貸平台借款不得超100萬。這條規定旨在將網貸平台定位為小額,以便差異化網貸平台與銀行服務客群,網貸平台終將變成傳統金融業的補充業務。另外,小額對於網貸平台而言風控較好,大額容易出現自融、期限拆分、證券化資產等問題。

【焦點二】延長單一融資項目的募集期。

解讀:《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單一融資項目募集期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但《暫行辦法》將募集期延長至20個工作日。筆者認為意義不大,自然天半個月已足夠,更何況借款標的額度設置那麼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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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

發布時間:2016年10月13日

【焦點一】不得通過自有資金向客戶補貼提供高收益產品。

解讀:《通知》明確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不得以顯性或隱性方式,通過自有資金補貼、交叉補貼或使用其他客戶資金向客戶提供高回報金融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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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銀監辦發[2016]160號)】

發布時間:2016年11月28日

【焦點一】新設立平台與已開展業務平台區別對待

解讀:對新設立平台在完成工商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申請備案登記。對已設立並發展經營的平台,對於合規的機構則允許受理備案登記申請,對於需整改的機構,在其完成整改並經有關部門認定後受理其備案登記申請。申請前還應當先到工商登記部門修改經營範圍,明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等內容。

【焦點二】備案登記成為申請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及銀行資金存管的前提條件

解讀:網貸機構須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出具的備案登記證明,按相關規定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與商業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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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銀監辦發[2017]21號)】

發布時間:2017年02月22日

【背景】最新的數據顯示,目前超過250家網貸平台宣布與銀行簽訂直接存管協議,其中真正與銀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統對接平台僅有 一半。截至2月27日,已有民生銀行、江西銀行、恆豐銀行和華興銀行等38家銀行布局網貸平台資金存管業務。

【焦點一】存管銀行必須具有唯一性。

解讀:目前一些網貸平台雖然接入並上線了銀行存管,但是資金存管只覆蓋部分標的,或者接入多家銀行進行資金存管,以此規避銀行對平台資金交易的全面監測。《指引》中強調存管銀行必須具有唯一性。

【焦點二】不再要求存管銀行的存管系統自主開發。

解讀:《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中提出存管銀行需要「具有自主開發、自主運營且安全高效的網路借貸存管業務技術系統」,但《指引》中將「自主開發」改成「自主管理」,這對科技力量不成熟的小型商業銀行而言是利好。

【焦點三】不再要求存管銀行向銀監會完成備案。

解讀:《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中提出存管銀行需要在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完成備案,但《指引》中將這一要求刪去,從而大大降低了存管銀行的業務門檻,有利於提升商業銀行開展該業務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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