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該你去的地方硬要去,出了事只能活該——淺談非法闖入

最近寧波動物園事件以後,有人問我說,如果這事情在新加坡怎麼處理?我說,這事情要是在新加坡,基本上死了白死。

大家都在談動物園有什麼責任。這裡有不靠譜的理由,比如門票收的貴了所以才會有人逃票。嫌貴可以不去啊,又不是生活必需品。按照這個邏輯買不起寶馬車就可以偷可以搶咯?當然也有聽起來好像還蠻靠譜的理由,比如動物園明知鐵絲網有洞可以鑽卻不修繕。問題是,法律並不從這個角度考慮。

受害人是逃票的,也就是說跟動物園沒有任何合同關係。那麼動物園如果需要有責任的話,只能是侵權責任,具體說只能是侵權上的疏忽責任。疏忽作為一個法律概念,首要前提是動物園對逃票進入動物園範圍的人有保障義務(duty of care)。

這裡需要明確一個事實,就是一個未買票進入動物園的人,屬於非法闖入者。根據新加坡的法律,土地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對於非法闖入的人確實負有一定的保障義務。然而這個保障義務的範圍僅限於:不故意對非法闖入者造成傷害。也就是說,動物園只要沒有挖個地下帶倒刺的陷坑,只要沒設個自動開槍的機關或者神槍手來個格殺勿論,或者沒有放老虎出來咬人(笑哭,又不是馬戲團的老虎能聽人話),動物園便沒有任何責任。

至於那個修鐵絲網的論點,對不起,法律上並不認為動物園有這個義務。澳洲有個案例。有一座橋老是有人跳河玩。但是水很淺所以很容易出事故。然後政府就花錢在橋上樹了個牌子說此處危險禁止跳河,並且在橋邊修了欄杆。結果還是有愣頭青爬過欄杆跳河,結果跳死了。之後親屬告政府疏忽。法庭說,政府已經做了合理的保護措施,並無額外保障義務。法庭沒公開說的其實是,你丫自己no zuo no die想怪誰?

非法闖入其實面臨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非法闖入本身是民事侵權行為,土地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可可以要求賠償。如果非法闖入的目的是搞破壞,甚至會牽涉到刑事犯罪。另一方面,非法闖入者在受到傷害時,很難獲得土地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的賠償。

說到這個,要提另一件事。新加坡有個酒店叫做金沙。金沙上面有露天游泳池,據說很好玩,但是只允許酒店的住客使用。然而金沙酒店並不便宜。所以有這麼一群「中介」,通過各種手段拿到非常便宜的酒店價格,然後轉售給想住金沙但是又不願意多花錢的遊客。我希望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是自己去登記住店,自己拿房卡倒也另說。如果是「中介」以他/她的名義登記,拿了房卡再轉交給你,你其實就是非法闖入者。作為非法闖入者,如果去游泳也好健身也好,不知道怎麼搞的生病了抽筋了受傷了,酒店沒有義務作任何賠償。我遇見這樣的案子已經不是一次兩次了。我通常只能建議有保險用保險,沒保險自己當買個教訓。

從中介手上拿酒店的房間有可能還有牽涉合同法的問題,在此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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