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約定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以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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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問題解答選登之十五

問題分類:離婚協議的變更或撤銷

【問題描述】趙先生與王女士結婚七年,兩人生活中矛盾不斷。2015年3月的一天兩人再次因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趙先生推了王女士一下,導致王女士跌坐在地上,雖未受傷,王女士感到受到的很大的傷害。王女士不僅立刻報警,還提出立即與趙先生離婚;後王女士一氣之下,寧願放棄了兩人婚後共同購買的一處房產的份額,自己凈身出戶,也要馬上與趙先生離婚。該房產目前市場價值800萬。一年後,王女士後悔了,覺得自己當時不應該那麼衝動而放棄自己的房產份額,於是便不願意配合趙先生將房產證上自己的名字去除。

【焦點問題】 (1)離婚協議能否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法院予以撤銷或變更?(2)本案中王女士,要求撤銷或變更離婚協議有時間限制嗎?超過一年還可以勝訴嗎?應該從哪個時間點開始起算?

上海杜繼業律師就上述問題解答如下:

【解析】首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該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法條只提到欺詐、脅迫並沒有列舉顯失公平,但是後面還有「等情形」。但是,這個「等情形」是否應該包括顯失公平呢?對此,實務中存在爭議。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著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一書的觀點認為,上述第九條使用「等」字,應該包括《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規定的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的情形。但是,同時又指出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不宜輕易認定協議顯失公平而支持當事人撤銷或者更改協議的主張。尤其是那些以獲得配偶同意迅速離婚為目的,將大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答應給予對方,而一旦達到離婚目的,即以顯失公平為由起訴的第三人,不能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對於這類「乘人之危」的認定應當十分謹慎。不得將男女雙方中急欲離婚的一方在財產上做出的讓步視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後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為能力受限而監護人監護不力的情況下,迫使其簽訂達成了明顯損害其原配偶合法權益的協議的行為,才能認定為乘人之危。另外,該書作者特別指出,一般不應當將「重大誤解」作為支持當事人變更和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理由。

司法解釋中規定的「一年」的起算點應當是從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男女實際領取離婚證的次日。「一年」應當理解為不變期間,即這一年是不得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從領取結婚證之次日起一年內因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反之,超過一年時間後起訴的,人民法院則不予以受理。

以上可以看出,雖然協議離婚比較便捷,但是很容易產生爭議,相對來說,通過法院調解離婚,可能爭議會更少一些。而一旦協議離婚,任一方認為存在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情形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的,應該在一年內及時提出,否則將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條鏈接】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

【結語】以上解答僅供參考,具體案件要根據案情並結合證據做具體分析,並選擇合理的維權方案。如對我們的解答有不同意見或者有新的問題,歡迎聯繫我們進一步溝通。

文/杜繼業(上海市專職律師,民商法學碩士,微信號:ad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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