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身邊的人遇到被綁架,綁匪威脅不要報警否則撕票,應該怎麼處理?

(提這個問題的起因是最近身邊有人在使用百度衛士警報功能的時候因為誤操作向我發送了數條求救信息,而當時不知真相的我在以為對方真的處於危險中時因為慌亂以及缺少處理類似事件的經驗而些手足無措,所以想就這個問題向知乎的大神們詢問處理方法,以防患於未然)

換位思考,如果我站在綁匪的角度的話,對我來說撕票沒有任何好處,更會讓我失去一個在受到追捕時能保證自身安全的籌碼,如果被捕,欺騙行為還會加重自己的罪行。所以感覺綁匪是不會真的撕票的,應該報警抓捕綁匪以切實的保證受害者的安全

但感覺這種想法可能還是很片面,綁匪在沒有達到目的還被報警抓捕的情況下可能不會考慮那麼多而是單純為了宣洩情緒而真的撕票,所以如果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處理呢?


綁匪撕掉肉票是常態。因為撕掉了肉票案件不好破。極端一點的家人還沒有聯繫就把肉票給撕了。因為綁匪的心理建設早就做好了——不留活口。

這個時候如果能夠給綁匪心裡留下一個小口子也許還有一線生機。也僅僅是一線而已。說到底還是因為刑罰太重。清末、民國時也經常有土匪綁票的。那時綁匪的信譽要比現在好。因為綁票那時是一個長期買賣,不能把市場信譽搞丟。

現在的綁匪恨不能一輩子只做一次,自然就沒有什麼信譽。從宏觀上看,當然是現在的社會好。要不然那些驢友早就變了肥羊了。尤其是徒步穿越愛好者。

但落實到具體案件上,肉票和肉票的家屬在現在的社會是不開心的。打擊力度大,撕票的自然多。

宏觀上妥協等同於放縱。落實到具體案件上妥協是為了保命。極端點如以色列,不論誰劫持猶太人,不論劫持多少。政府從不談判,一律派兵硬幹。救出來多少是多少,救不出來拉到。果然幾次之後恐怖組織不再打猶太人的主意。直接改人體炸彈了。問題是不論誰被綁架,都希望能活著出來。硬幹死亡率太高。

我寫這篇文章的時候,只是想從一個新的角度來探討一下綁架被害人的另類解決方案。說到底應對綁架案不外乎是溫暖人心(這個難度可太高了)和給綁匪留下點希望,不要讓已經起了殺心的人真的行動起來。

  現在綁個架也不是那麼容易的。一般也只有地下車庫、地下賭場、小型風月場所等等幾個少數地方方便操作。滿大街的天網工程不是開玩笑的。所以如果認為自己屬於高危人群,沒有攝像頭的地方少去也就好了。綁架之前一般是要跟蹤一陣子的。如果哪天覺得自己好像被跟蹤了,就要警醒一些了。

以經驗看(小數據),綁架女人多半是為了搶劫,搶了之後直接殺掉。綁架男人多半是為了向家裡要錢(這裡的男人和女人分別對應的是家庭主要收入的創造者和家庭的重要成員)拿了贖金之後殺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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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我先讓我扯一會蛋

中國曾經是世界上有名的綁架撕票國。

不是前朝的事情,就發生在20世紀。

為什麼呢?因為綁架罪判的太重。那時節,綁架起步就10年,輕輕鬆鬆上送人(罪犯)上西天。

因此上,干綁架的也知道自己這買賣視同謀反(從量刑上看,真的視同)。幹嘛還要把肉票留下來給警察用來破案。錢收到,票撕掉。乃是業界常態。(一XX,就死刑的童鞋們,死刑真不是個解決問題的好辦法。)

於是乎,現在綁架罪名的量刑終於降下來。

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業界終於出現了一批有良心的綁架犯,收錢了還真辦事(把人放了)。然後綁架犯被抓到的概率又賊高。

然後,綁架犯哭著說:你們這些城裡人,太不講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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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了綁架怎麼辦?其實這是一個價值選擇的命題。真的事到臨頭,真不好解決。

價值選擇的一端是我們一定要保住自家親人。

價值選擇的另一端是我還要選擇追究綁架犯的責任。

似乎發生了綁架報警是唯一的選擇。然而實際上並不是這個樣子的。警察叔叔在這件事情上那是相當的儘力。但是我們也要承認,每一個人、每一個機構都有能力的極限。這世界哪有什麼無所不能的人和機構呢?

綁架案件就是這個樣子。警察的目的第一步肯定是救人,第二步肯定是要抓人。這兩步有時候是合在一起的。警察叔叔逼不得已的時候是可以退而求次的。救不了人大不了我幫你報仇好了。

可是自己能夠承受親屬失去的痛苦嗎?人面前錢財身外物呀。

這一點來看,李嘉誠做的真是很精明。

李嘉誠自述兒子被綁架案,看完終於知道他為什麼是華人首富了!!!

當然那也許是因為被綁架的是他的孩子。但是千金散盡還復來呀,尤其對於李老爺那麼一個超級賺錢機器而言。

但是事實上賺錢機器們腦子也有打滑的時候,不信你問問龔如心後悔不?

龔如心老公王德輝到底死沒死 王德輝綁架案真相曝光

不過也許那也是因為被綁架的只是他的老公。

也許你會說,對綁匪摳了那麼一下老公沒了,對綁匪不摳人不是也會沒有呢?

下面我說的內容是一定會遭到抨擊的內容。但是請相信我只是按照保人這一最高目標來講綁架之後怎麼辦。如果我遭到的抨擊能夠讓綁架案的被害人多一點點生存希望那也就值了。

一、首先儘可能不要了解綁匪的實際情況。

知道的越多,抓到綁匪的概率越高,綁匪撕票的想法越濃烈

二、簽一份合同讓綁匪安心。

將肉票的贖金變成債權債務關係。這樣綁架罪就變成了非法拘禁罪,量刑直線下降。只要不搞死人,這樣一來不搞死肉票就成了綁匪和被害人家屬兩方面共同的心聲。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把人保住之後,報警。

這個時候警察也許會埋怨,但是警察不會不作為。這就是警察工作的一個槽點。不管案子多糟心,該辦還是得辦。

也許證據不好,也許不能抓到那個人。但是至少闔家團圓呀


謝邀。還報什麼警?知乎上的警察都說了要明哲保身,綁匪抱著孩子就更得躲得遠遠的。不如把錢給人家,先把人撈回來再說,再說現在監控手段這麼發達,綁匪拿了錢也得有命花。

現實中我支持報警,因為我選擇相信有正義感、有血性、有能力解救人質、不怕犧牲的警察還是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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