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什麼沒有走上犯罪道路 |偽學術

「人之性惡,明矣。其善者偽也」 ——《荀子·性惡篇》

犯罪學的經典理論之一,是TravisnHirschi在前人的基礎上總結出的社會控制理論。說白了與荀子的性惡論有幾分相似,認為人有「人慾」(human desire),而「人慾」的固有特性之一,就是犯罪傾向。「We are all exposed to crimes if we dare.」這個理論放在現如今有很多值得批判的點,比如怎麼定義犯罪,怎麼定義傾向,暫且按下不表,單說這個「if we dare」,就有很多值得推敲的地方。

和「其善者偽也」一樣,Hirschi認為,人們之所以不敢犯罪,無非也就「人為」二字。既然以「人人都想犯罪」為前提,那麼先要明白的一個問題是——「犯罪有什麼好處?」

答案很簡單:爽。

犯罪最大的吸引力,來自於它帶來的快感。瞬時的強烈刺激,足夠值得回味一段時間的自我滿足,以及隨之附帶而來的其他可能的刺激激素分泌的心理狀態。歐洲對於犯罪學的研究許多集中於青少年犯罪,與荷爾蒙分泌聯繫頗密切。芝加哥學派在分析青少年犯罪的時候,列出的幾條最常見的犯罪行為在現在看起來甚至有些讓人困惑——但在四五十年代的歐美非常盛行,以至於產生了專門的辭彙,比如Jack-rolling(用酒把人灌醉後行竊),Junkmen stealing(騙/偷廢品舊貨商的錢),偷車等等。當中有一項很有意思——砸街機。四五十年代歐美街頭轉角處常有的那種,彩票機賭博機抓娃娃機零食販賣機,總之裡面能有幾十上百個硬幣的那種,一溜9-12歲的孩子,每個人揣幾塊大石頭,輪流上去砸,別的人在邊上望風,等到一個人砸開了,用衣服一兜硬幣,幾個孩子跑走就分了。這些類似於惡作劇似的犯罪行為,錢絕對是第二位的——很多因為偷車反覆進局子的孩子,偷了車轉手交給更大的孩子去賣,自己拿到手也不過幾十美元,但也從不過問怎麼賣的、賣了多少。不少小幫派的老大,更是常常身無分文,需要買東西了帶著小兄弟們干一票,拿到錢馬上大家一起分掉,自己也不計較多少。——青少年的幫派文化又是值得另外寫一篇的話題了。不過想想一群身體還沒長開的小傢伙,揣著石頭砸街機,分了錢最大的樂趣是買冰淇淋和逛電影院,再想到他們反覆提及的「惡作劇的快感」和「當大哥的豪氣」,大約能理解爽是第一位的。

更為殘暴的成年罪犯中,很多也正是因為這種強烈的快感實施犯罪行為。不提常見的為「出一口氣」或者「爭一口氣」的報復傷害,單說很多被認為是反社會人格的罪犯,其實與常人無異地尋求刺激,往往這種需求大到只有犯罪才可以滿足。需求大了,就不能頻繁通過砸街機來不斷獲得快感,而需要值得反覆自我咀嚼和滿足的行為了。1982年震驚香港的「雨夜屠夫」林過雲,先後殺害、肢解四名女性,並拍攝照片沖洗,在希望可以對其中一些進行放大處理的時候事情敗露,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這種「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的行為,引發了許多精神病理學家、心理學家、犯罪學家的討論,但其心理上對刺激感和滿足感的尋求,可見一斑。

這麼一寫好像扯遠了……那麼,既然犯罪辣么爽,為什麼我作為一個普通人類,沒有走上犯罪的道路呢?當然,一方面是因為我生在新中國,長在紅旗下,另外一方面是因為——我聰明。

聰明人會幹什麼?

會計算。

繼續供出Hirschi的理論,人之所以不犯罪,是因為受到社會的約束,而人和社會的bond中,有四個層面:Attachment, Commitment, Involvement和Belief,由弱到強,越後面的層面,越能給更多人約束。比如Belief,這個很好理解,社會道德、家庭觀念、個人信仰,這些理念已經強到人幾乎很難有意識,當犯罪念頭剛冒出來的,——甚至還沒冒出來的時候,就已經被壓制了。「然則從人之性,順人之情,必出於爭奪,合於犯分亂理,而歸於暴,故必將有師法之化,禮義之道,然後出於辭讓,合於文理,而歸於治。」大致如此。所以對大多數人來說,有情緒很正常,但因為情緒而動殺人念頭的,已經少了不少,少掉的這部分,很多是因為Belief——「壓根就沒想過這種可能。」

而剩下的一部分,起了殺心/偷竊心/etc.的人卻沒有這樣做,則更多訴諸於理性和計算——簡而言之,「不值當」。這一部分就屬於「commitment」了,而我們自己,就是最好的例子。

在牛津的課堂里,16個人圍坐一圈,被問起自己為什麼沒有走上犯罪道路。大多數答案無非落入兩類,屬於Belief的道德感(包括不願意讓父母失望、家族蒙羞),以及屬於commitment的「不值當」。在後者的概念中,我們與這個社會接觸越多,對這個社會的預期符合得越多,某種程度上就是投入得越多、承諾得越多——「我10個A從高中畢業,到牛津一路下來,去全球做志願者,在頂尖的公司實習,如果不出意外,很快就會當上CEO,贏取白富美,走上人生巔峰——我為什麼要犯罪?」大多數人都提到犯罪的機會成本太高——因為求職的時候信用記錄會不好,以及需要通過犯罪得到的財物在可預期範圍內都可以通過自己努力得到,那為什麼要犯罪?

但某種程度上,這是不是一種「優等生思維陷阱」呢?

16個人,有至少一半的人提到了「求職」、「信用記錄」之類的字眼。回頭看剛剛我們說犯罪帶來的是什麼——是快感。無論是砸街機的小孩子,還是連環殺人案的兇手,在做出這些舉動的時候,求職應該是次而又次的東西。那為什麼我們會把這個提到這麼高的位置?——因為這幾乎是我們唯一的選擇。

因為選擇了最光明的這條路,所以不會走向「黑暗」一面。因為我們每一秒都在努力讓自己更好地被僱傭,所以根本不會有什麼值得我們放棄這些。學好了每一科,到了一個好學校,拿了獎學金,就繼續讀下去,想和類似的人共事,就進了大公司,一番坦途,別無他念。

可是回過頭看,人生少了多少可能?

比如,砸個街機?

當然犯罪一定是不好的,可是再回到更根源的問題是,human desire。假設Hirschi的理論成立,我們摒棄了人慾中陰暗的一面,會不會同時也忘記了人性里光明的一面。算了半天風險收益,所以成了規矩的好人。算丟了什麼?

很多理論都過時了,談及犯罪的時候經典的理論還在討論暴力的行為、貧困和移民。放在半個世紀後的今天,一群聰明又勤奮的人,仔仔細細計算著走進了社會頂層——於是有了金融犯罪和腐敗。問題似乎又複雜起來了,比如:

如果我算了半天,覺得之後的收益遠大於之前的投入,怎麼辦?

或者是,

我的信仰告訴我,我作小惡是為了更大善,人人都伸手,至少我拿錢還辦事,怎麼辦?

真是麻煩呢。

好想問同學們一句,問題是不是應該改成「我為什麼(暫時)沒有走上犯罪道路」了。因為基於機會成本的回答,總覺得不是那麼牢靠呢。 nn

參考文獻:

*T. Hirschi, 「A Control Theory ofnDelinquency,」 Causes of Delinquence, pp. 16-34, 1969

*C. Shaw and H.McKay, 「Differences innSocial Values and Organization Among Local Communities,」 Juvenile Delinquencynin Urban Areas, pp. 164-170,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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