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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鄉村旅遊區等級劃分與評定》n管 理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n為規範江蘇省鄉村旅遊管理,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全省鄉村旅遊持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n鄉村旅遊區是指地處鄉村,有統一的經營管理機構和明確的地域範圍,具有相應的旅遊接待設施,能夠滿足遊客各種鄉村旅遊需求並提供相應服務的旅遊區。

第三條 n江蘇省鄉村旅遊區等級的申請、評定、管理和責任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n江蘇省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依據《江蘇省鄉村旅遊區等級劃分與評定》標準進行。

第五條 n江蘇省鄉村旅遊區等級管理工作,遵循自願申報、分級評定、動態管理、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 n江蘇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標準、評定細則等編製和修訂工作,負責對全省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標準的實施、管理和監督,並委託各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省級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標準進行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評定範圍與等級劃分

第七條 凡在江蘇省境內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及相關證照,正式開業接待遊客滿一年以上的鄉村旅遊區,均可參加四星級及以下等級星級評定。申報五星級鄉村旅遊區的單位原則上從省四星級鄉村旅遊區中申報,且未發生過重大投訴和旅遊事故。

第八條 江蘇省鄉村旅遊區等級劃分為5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鄉村旅遊區。

第三章 評定機構與證書標牌

第九條 江蘇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省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委員會。評定委員會負責全省範圍內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市、縣(縣級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組織設立市、縣(縣級市、區)兩級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委員會。市、縣(縣級市、區)兩級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委員會根據省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委員會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旅遊區評定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第十條 鄉村旅遊區等級標牌、等級證書由省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委員會統一製作,由相應評定機構頒發。未經省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機構授權或認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用。

江蘇省鄉村旅遊區等級標牌,須置於鄉村旅遊區主要入口顯著位置;並應在其宣傳資料中標明等級。

第四章 申報與評定

第十一條 江蘇省鄉村旅遊區的產生,應堅持自願申報的原則,嚴格按照申報評定公示審批公告的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 n申報單位原則上是具有獨立管理和服務機構的鄉村旅遊區。

申報單位對照其申報等級的相應標準,在完成自檢、自評和各項整改工作後,達到《江蘇省鄉村旅遊區等級劃分與評定》標準要求,即可向本級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進行初評。

第十三條 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鄉村旅遊區由縣(縣級市、區)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委員會推薦,市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委員會組織評定、實施和管理;四星級鄉村旅遊區由市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委員會推薦,省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委員會組織評定、實施和管理。

申報五星級鄉村旅遊區的單位,原則上已是省四星級鄉村旅遊區,且未發生過重大投訴和安全事故。五星級鄉村旅遊區由市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委員會推薦,經省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委員會對其安全、規劃(項目提升策劃)、資源價值、產品核心吸引力、市場認知度(重大安全問題為一票否決制)等基本要素審核後,再進行評定、實施和管理。

第十四條 n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機構委派評定組具體承擔鄉村旅遊區等級的評定工作。

1.評定組由省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委員會根據所評定鄉村旅遊區的等級、規模、特點等因素,委派相應的鄉村旅遊區等級星評員組成。

評定組由3-5名成員組成,具體人數可根據所評定的鄉村旅遊區的規模、等級等條件進行相應調整。

2.鄉村旅遊區等級星評員分為省級星評員、市級星評員。星評員可以是從事鄉村旅遊研究、管理的專業人員,行業協會成員單位的從業人員,鄉村旅遊區評定機構的工作人員。

省級或市級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委員會需對相應級別的星評員進行培訓並頒發聘任證書。

3.鄉村旅遊區等級星評員每三年進行一次資格審核。對未按規範開展工作、未履行相應職責及由於各種原因不再適合擔任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工作的,取消其星評員資格。

4.評定組共同對評定結果負責。

第十五條 n江蘇省鄉村旅遊區的等級評定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如遇特殊情況作相應調整。

江蘇省鄉村旅遊區的申報截止時間為每年6月底,評定時間為每年8月至12月。

第十六條 星級認定:一星級不低於500分;二星級不低於600分;三星級不低於750;四星級不低於850分;五星級不低於950分。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各級鄉村旅遊區必須按照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嚴格執行《江蘇省鄉村旅遊統計調查制度》,按時報送鄉村旅遊區各項相關統計數據和信息。

第十八條 n各級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機構對所評鄉村旅遊區進行監督、檢查和複核。監督檢查採取重點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訪等方式進行。全面複核工作每三年進行一次。

第十九條 n對社會反響較差、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被遊客進行重大投訴的鄉村旅遊區,經調查情況屬實,及時予以處理;對未按時報送數據信息或填報虛假信息的鄉村旅遊區,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條 n江蘇省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全省星級鄉村旅遊區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四星級、五星級鄉村旅遊區的評定與複核工作。

市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其行政區域內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鄉村旅遊區的評定和複核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鄉村旅遊區的處理方式包括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

鄉村旅遊區接到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的通知後,須認真整改,並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情況上報相應的等級評定機構。

第二十二條 鄉村旅遊區被處以簽發警告通知書和通報批評處理後,整改期滿仍未達標的,將給予降低或取消等級處理。凡被降低、取消等級的鄉村旅遊區,自降低或取消等級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等級。

第二十三條 n省、市兩級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委員會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的處理許可權如下:

1.市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委員會有權對行政區劃範圍內達不到標準規定的三星級及以下等級鄉村旅遊區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並報省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委員會備案。

2.市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委員會有權對行政區劃範圍內達不到標準規定的四星級、五星級鄉村旅遊區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並報省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委員會備案。

3.省鄉村旅遊區等級評定委員會有權對達不到標準規定的各級鄉村旅遊區,作出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的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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